男子轉帳45萬給女友備註借款,分手後起訴還錢!法院卻駁回?

2020-11-04 武漢石佳佳律師

青年男女在戀愛期間為表達情意等難免有一些經濟往來,轉帳就是比較常見的方式。也有不少情侶在雙方分手之後因為經濟原因產生糾紛,甚至對簿公堂。

前段時間就有這樣一起案例,男方為了討好女方,給女方的銀行轉帳轉款了45萬元還房貸,但是雙方分手後,男方想要女方還錢,女方拒絕了。

於是男方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女方告上法庭。

可沒想到卻被法院

卻駁回了請求?到底為什麼呢?

2017年,小範與小王建立戀愛關係。

為表達自己的誠意,熱戀中的小範私下裡去一家汽車4S店,支付定金10萬元訂購了一臺車,準備作為禮物送給小王。

在「交款單」及《訂車合同》上,均以小王的名義落款署名。

訂車後,小範將「交款單」及《訂車合同》送給小王。

不料,小王拒絕買車,提議將購車款拿來償還自己一處房產的按揭貸款。小範覺得只要小王滿意,怎麼使用這筆錢都行,就同意小王的建議,將購車款45萬元通過銀行轉帳給小王,在轉帳用途裡備註說明「借款」。

後來,兩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小範向小王要回45萬元,小王認為這筆款項是小範贈予她的,不願退回。

小範認為這是借款,向法院起訴,要求小王歸還借款45萬元及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小範向小王轉款事實確定,小王作為收款方亦有責任提交證據證明該款項非借款而為他用。

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

同時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帳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總而言之,就是男子不能證明錢是借給女友的,所以法院只能駁回請求!!

很多網友就疑惑了:

難道在轉帳的時候,備註了「借款」兩個字還不能認定借貸關係?


一般來說,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成立,除了應當有如轉帳等的借款交付行為之外,還應當有借錢合意的成立。

因此,原告在以民間借貸這一法律關係起訴時,除了轉帳記錄外,還應當出具雙方就該筆轉帳達成了借貸合意的證據,比如對方明確表示要借錢的消息記錄、借條等,否則有可能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

所以案件中只憑轉帳憑證寫借款,不足以證明借款。

可這45萬畢竟不是一筆小數目,就算不能認定是借款,那當初是為了討好女方所以轉帳的這是贈予,戀愛期間的贈予難道分手後就要不回來嗎?

關於戀愛中的贈與行為來說,贈與合同是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但是無償並不表示是沒有條件,贈與根據是否附有條件可以分為無條件贈與和附條件贈與。

情侶之間的轉帳,如果僅僅只有轉帳記錄,沒有證據表明屬於借款,則有可能被定性為贈與。

但具體是無條件贈與還是附條件贈與,各個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根據具體案情、結合地方的經濟發展情況等,法官自由裁量空間較大,認定也有不同。

另外,一些含有特殊意義的轉帳,一般被認為是表達情誼的無條件贈與行為,比如「520」、「1314」等的轉帳行為。

但是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彩禮,如果沒有結婚,女方是要返回。

但是男方需要舉證證明是彩禮。

如果無法確定是借款還是贈予或是彩禮,那法官會根據證據,綜合判斷,自由裁量。

所以有時看起來表面相似的案例會有不同判罰。

除了上訴我們所說的贈與、彩禮和借貸糾紛,戀愛期間的財產糾紛還有這兩種!

1、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合法依據而取得利益的同時使得他人遭受損失。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後,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

情侶之間的轉帳往往多而雜,金額大小不一,多數也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給付行為是借貸還是贈與。

在此情況下,部分法院認為金錢往來性質及目的往往難以言明,不宜將涉案錢款性質簡單認定為民間借貸或贈與。

因為雙方分手後共同生活或者締結婚姻關係的目的已經不能達到,故屬於沒有合法依據取得的財產,應當認定是接受轉帳的一方構成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

2、刑事詐騙

如果一方隱瞞或者虛構事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戀愛哄騙對方錢財,達到法定數額的,可能構成詐騙罪。成立詐騙罪,不能僅僅依靠轉帳記錄,還需要結合其他證據,並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才能綜合認定。

好了,以上是關於戀愛期間的一些財產糾紛問題,當然還可能會涉及到買房買車等問題,所以大家還有什麼問題都可以在評論區留言或者直接私信諮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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