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琳發現,丈夫陸陸續續向前女友轉帳550萬元,憤而訴至法院。
10月31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院審結了這起案件,最終判決丈夫前女友返還確屬贈與性質的200萬元。
丈夫給前女友轉帳550萬元
林琳和李暢是一對夫妻,李暢溫柔多金,林琳知書達理,兩人相識不久即墜入愛河、走入婚姻,婚後林琳經營小家,李暢則在外打拼事業。
一次偶然的機會,林琳在丈夫李暢的手機裡看到了數筆大額轉帳記錄,收款方是李暢的前女友吳玥,林琳立即質問李暢。
李暢承認,他與吳玥之間還有聯繫,原因是吳玥不滿李暢與別人結婚,不斷糾纏,要求給她「分手費」。為了不影響婚姻生活,李暢按照吳玥的要求支付了數筆「分手費」。
林琳又驚又怒,一邊要求李暢與吳玥斷絕一切往來,另一邊又擔心李暢優柔寡斷,到吳玥工作的公司大鬧一場。
然而,林琳沒有得到她預期的效果。不久,她再次發現李暢給吳玥轉帳,轉帳頻率基本保持在每月一次,每次50萬元。林琳再次質問李暢為何還與吳玥有聯繫,並再三要求他與吳玥斷絕往來。李暢堅決否認與吳玥之間還有感情或聯絡,但又無法就頻繁轉帳給出一個令林琳信服的解釋。
面對無法自圓其說的丈夫,林琳一紙訴狀將李暢和吳玥告到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法院確認贈與行為無效
法庭上,林琳認為,婚後,李暢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多次向吳玥大額轉帳,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犯其合法權益,要求法院確認李暢對吳玥轉帳的贈與行為無效,並要求吳玥返還全部轉帳款項合計550萬元。
李暢完全同意林琳的訴訟請求,也同意吳玥將全部款項550萬元全部返還給林琳一人。
對此,吳玥氣憤異常。吳玥辯稱,自己與李暢相戀多年,本已談婚論嫁,但因林琳的介入導致分手。婚後,出於對自己情感的虧欠,李暢主動提出金錢補償,並在其婚後半年內,分筆轉帳給吳玥200萬元。這筆「分手費」是李暢自願贈與,並非自己主動索取。李暢無法在婚後半年就創造出200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200萬元「分手費」源自李暢婚前個人積蓄。李暢將婚前個人財產贈與自己作為「分手費」,沒有侵害林琳的權利,故拒絕返還該款項。
除了「分手費」之外,自己和李暢之間還有其他經濟往來。此前,李暢為公司出面向吳玥借款,念及舊情,吳玥出借給公司330萬元,並與公司訂立了《借款協議》,約定的還款時間為2022年。林琳到吳玥公司大鬧後,吳玥要求李暢儘快還款並了斷一切關係。此後李暢在吳玥的催促之下陸續轉帳還款,合計金額為350萬元,與《借款協議》約定的本息金額相當。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暢婚後半年內,未經妻子林琳同意,數次向前任女友吳玥支付「分手費」的行為,有違公序良俗,且支付的款項明顯不屬於夫妻日常生活開支,應認定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擅自處分,存在過錯,損害了林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的權益,應屬全部無效。在李暢同意全部款項均返還給林琳的前提下,吳玥應向林琳返還該200萬元。
對於其餘350萬元,因吳玥明確否認該款項的性質為贈與,且在李暢轉帳之前,吳玥與李暢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之間有其他資金往來,李暢也曾為公司代收款項,而吳玥亦明確表示不會對公司另行主張權利,法院無法認定李暢對吳玥的350萬元轉帳是贈與行為,故而難以支持林琳要求吳玥返還350萬元的訴求。最終,法院判決由吳玥返還林琳200萬元。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2020年5月20日,不少情侶在這個特殊的日子裡,以轉帳的方式表達愛意。
但是,
一旦分手後,
「愛情轉帳」可以追回嗎?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此前判決一宗案件,
一男子在某年的5月21日
給(前)女友轉帳52萬,
最終被認定屬於借款,
不屬於「愛的贈與」,
(前)女友需要歸還。
男子給(前)女友轉帳520000元 分手後追債
小梁(化名)與小付(化名)自2018年3月開始戀愛,於同年9月分手。戀愛期間,小梁向小付多次轉帳總共202萬元,雙方沒有籤訂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據。其中在2018年5月21日,小梁向小付轉帳52萬元。同年6月11日,小付向小梁轉帳50萬元。
兩人分手後,小梁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他向小付轉帳的202萬元屬於借款性質,因小付已還款50萬元,現要求小付歸還152萬元借款本息。
法庭上,小付答辯認為,這202萬元屬於雙方在戀愛同居期間的緊密經濟聯繫,系生意往來或贈與性質,不屬於借貸性質,特別是5月21日小梁向她轉帳的520000元,是「我愛你」特定含義的表達。因此不同意小梁的訴訟請求。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1、小梁雖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據等表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但依據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明,小梁並無將涉案款項贈與小付以及對小付經營的生意進行投資的意思表示。
2、小付在收取小梁轉帳款項後向小梁轉帳還款50萬元,也表明涉案款項屬於借款性質。
3、「520」在現實生活中確實有特殊含義,小梁向小付轉帳付款202萬元中的52萬元金額與「520」含義相差較大,小付主張該筆款項屬於雙方之間互贈的辯解理由不成立。
雙方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係,小付應向小梁償還借款。
荔灣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限期小付向小梁歸還借款152萬元本息。
小付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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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情侶間轉帳產生糾紛的不在少數。2019年5月6日,記者從杭州西湖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理一起男子訴前女友借貸糾紛案。
法院審理認為:在數筆共計38萬餘元的轉帳中,有四筆轉帳為特殊金額,即原告於2017年6月9日交付的13145.21元及於2017年8月16日分三次各交付的13145.20元,由於其諧音與情侶之間示愛語言高度一致,且當時雙方為戀愛關係。四筆共計5萬多元為特殊金額轉帳,不用還,其餘33萬餘元認定為借貸關係,要退還。
為避免此類糾紛,法官建議,在熟人間進行款項借貸時,可依循「三步走」:
第一步:及時明確來往款項的性質。即便雙方系熟人關係,包括具有親密關係的情侶關係,對於往來款項尤其是大額款項,雙方應說明白、講清楚款項的性質,避免事前礙於情面模糊款項的定性,事後對款項性質認識不一致而產生糾紛。
第二步:籤訂書面借款協議或出具借條。當雙方具有借款合意並明確款項為借款時,為避免日後糾紛,應籤訂借款協議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借據,並通過書面形式,明確約定借貸合同的關鍵內容。
第三步:現金交付難以留存書面證據,儘量以銀行轉帳、支付寶轉帳、微信轉帳等方式出借或歸還借款。
戀愛時發的紅包分手後該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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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師認為,《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戀愛期間情侶雙方為維持感情所產生的一方出錢用於看電影、吃飯、送禮物等日常生活開支通常都屬于贈與行為。本案轉帳四筆特殊金額本意都是為了維持感情,應被認為贈與行為。
此外,依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有關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四筆轉帳還不可撤銷。
但是,如果四筆特殊紅包轉帳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大額紅包轉帳,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則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彩禮,可以主張返還。
戀人間的紅包轉帳,一般來說,如果轉帳留言或紅包描述中含有借款,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後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麼可以認定為借款。
若在特殊節日裡轉帳的「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義的數額,一般會認為是情侶為維持感情的贈與行為,不予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