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丨民法典繼承編之新變化盤點

2020-10-13 平羅法院

司法為民

公正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個人財富的倍速增長以及家庭結構的複雜化,原有的繼承法已無法滿足現實需要。繼承編作為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繼承法的相關制度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呈現出諸多新變化。

遊戲裝備能否作為遺產予以繼承?錄音形成的遺囑有法定效力嗎?繼承人寬恕制度是什麼?遺產管理人的職責主要有哪些?在本文中,筆者試對民法典繼承編之部分新變化進行盤點。

刪除遺產列舉+兜底方式,遺產範圍涵蓋更廣

案例:小強是一位淘寶店主,併兼職魔獸世界遊戲職業玩家。他經營的淘寶店累計好評信譽達五冠,在魔獸世界遊戲中也擁有諸多神級裝備。一日,小強立下遺囑,將他的淘寶店鋪、遊戲裝備以及擁有的比特幣在他去世後均由其兒子繼承。

繼承法第三條以列舉+兜底條款的方式規定了遺產範圍。此次民法典繼承編刪除了上述規定,將遺產範圍擴大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除外。」可見,民法典選擇概況式的立法方式,將類似上述網絡財產、虛擬貨幣等新型財產類型均予以涵蓋,此種方式不僅回應了時代演進和經濟發展,也為司法裁判提供了充分的認定空間與適用依據。

新增列印、錄像兩種遺囑法定形式,訂立遺囑更加便捷自由

案例:小強與小紅決定各自訂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小強平時慣用電腦寫作和處理事務,小紅則習慣用手機視頻記錄生活中的點滴日常。某日,小強、小紅分別找來了兩位見證人在場見證,小強通過電腦輸入了遺囑內容並列印紙質文件,由小強和兩位見證人在列印遺囑的每一頁籤名,註明年月日。小紅則通過手機錄音錄像的方式訂立了遺囑,同時兩位見證人在錄像中記錄了他們的姓名、肖像及年月日。

民法典繼承編保留了繼承法原有的五種遺囑方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新增兩種法定遺囑形式,列印遺囑和錄像遺囑,並對兩種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予以了明確規定。

隨著科技設備的大眾化和流行化,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通過列印或錄像的方式來訂立遺囑。以列印遺囑為例,由於繼承法尚未規定,審判實踐中一般按照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予以審查。由於代書遺囑與列印遺囑還存在很多不同之處,有的列印遺囑確屬立遺囑人親自輸入列印,有的則是由子女輸入列印,其他見證人在場見證。各種情形並非代書遺囑能夠涵蓋,以代書遺囑形式審查,往往會造成遺囑不符合形式要件,導致其無效,使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難以實現。因此,此次民法典繼承編新增兩種遺囑法定形式,不僅緊跟時代潮流,同時也符合現今民眾的行為習慣,使權利人選擇訂立遺囑的方式更加多樣、便捷、自由,也能使遺產分配符合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保護繼承人的相關權利不受損害。

取消公證遺囑優先效力,權利處分平等自治

案例:王大爺曾公證了一份遺囑,將房屋由兩個子女平均分配。但是在王大爺晚年重病期間,大兒子在醫院陪護照料王大爺多年,王大爺在其去世前又立了一份自書遺囑,將房屋由大兒子一人繼承所有。王大爺去世後,大兒子主張依據王大爺生前訂立的最後一份自書遺囑繼承房屋。小兒子則主張公證遺囑效力優先,應依據公證遺囑平分房屋。

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從而確立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此次民法典繼承編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並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那份遺囑為準。

實踐中,公證遺囑效力優先雖然能確保遺囑的有效實行,但在立遺人想變更意思表示重新訂立遺囑時,亦會產生諸多問題。例如上述案例中,王大爺之前訂立了一份公證遺囑,如果想重新訂立一份新遺囑,則必須還使用公證遺囑的方式,否則公證遺囑的效力始終優先於其他形式的遺囑。如果適用公證遺囑優先來裁判案件,不僅不能真實地還原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案件的處理也達不到公平和諧的良好社會效果。此次民法典繼承編將公證遺囑優先條款予以取消,使遺囑不再因形式上的差異而有所不同,而是將遺囑效力的決定權回歸於立遺囑人,以遺囑訂立的時間先後來判斷遺囑效力。此條文不僅真切回應了民聲,也體現出民法權利本位的原則。

擴大代位繼承人範圍,侄甥可代位繼承遺產

案例:王某一生未婚,無子女。早年父母去世後,王某一直同哥哥一家一起生活。其後,哥哥又因病不幸去世,王某晚年一直由哥哥的兒子小強照料其生活,並養老送終。王某去世後,未留有遺囑,侄子小強主張繼承王某遺留的財產。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由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也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享有代位繼承的權利。此次民法典繼承編新增了侄、甥可代位繼承的規定,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審判實踐中,諸如上述案例中的「無法定繼承人繼承案件」數量雖然佔比很低,但確實也存在。侄甥雖在晚年照顧老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但並非法定的代位繼承人,在法律上沒有法定的繼承權利。面對此種困境,審判實踐中法官只能依據繼承法第十四條「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的規定,分得適當的遺產。民法典繼承編擴大了代位繼承人的範圍,對於照顧鰥寡孤獨老人的侄甥,法律也賦予了他們法定的繼承權利,在延伸孝德範圍的同時,權利人的財產也可以在家族親人之間得到傳承,更大程度地保障了權利人的私有財產權。

新增繼承人寬恕制度,隱匿遺囑也將喪失繼承權

案例:王大爺有兩個兒子。由於大兒子平日裡對王大爺照料更多,十分孝順,王大爺便立了一份自書遺囑,將名下個人的房屋由大兒子繼承。小兒子聽說此事後非常生氣,回到王大爺家中不僅搶奪藏匿了王大爺寫好的那份自書遺囑,還連續數周以恐嚇、威脅等方式逼迫王大爺重新立一份遺囑,將房屋歸小兒子一人繼承所有。後來經居委會從中調解,小兒子終於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王大爺對於小兒子的行為也表示了原諒和寬恕,最後在居委會的調解與見證下,王大爺再次訂立了遺囑,將房屋由兩個兒子一人一半繼承。

繼承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此次民法典繼承編針對該項規定,新增了「隱匿」行為,即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因此,本案中,如果王大爺不寬恕小兒子,小兒子將遺囑隱匿的行為,足以使其喪失繼承權。

在父母看來,每個子女都很重要,手心手背都是肉。因此,民法典繼承編此次新增了繼承人寬恕制度,除了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兩種極其嚴重的行為外,對於其他行為,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該條文有助於緩和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矛盾,也給存在不當行為的繼承人一個悔改的機會。遺囑人可以選擇原諒寬恕子女的上述不當行為,充分依據自己的真實意願處分財產,不再過多地受制於法律的權利限制條款,充分體現出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

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遺產的處理更加專業化

案例:王某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其擁有財產數額較大、財產種類繁多。由於經營的盈虧波動,其同時也有一定數額的債權與債務。為了能更好地處理自己的身後事,避免子女之間爭奪遺產,王某決定事先訂立一份遺囑,並指定某律師作為其遺囑執行人,在其去世後對遺產進行管理和執行。數年後,王某去世,作為遺囑執行人的某律師成為遺產管理人,依法清理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向繼承人報告了遺產情況,處理了王某的債權債務,最後按照遺囑分割了遺產。王某的繼承人對遺產管理人的工作均予以了認可,亦未產生其他糾紛。

實踐中,在遺產數額較多,財產種類龐雜,且債權債務並存情況下,常常會出現繼承人之間爭奪遺產控制權與遺產債權人訴求利益保護交織的情形。此次民法典繼承編新增確立並詳細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並對遺產管理人的選任、指定以及職責等均進行了明確規定,便於在實踐中釐清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利於繼承人、債權人等監督遺產管理人充分履職。

遺產管理人制度的設立不僅與國外立法保持了同步,也適應了當今經濟環境下權利人的實際需求,使遺產的範圍及分配更加科學、專業,同時確保了遺產能得到妥善管理和順利分割,亦有力地維護了繼承人、債權人的利益,減少和避免了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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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

審核:萬 娟

編輯:馬澤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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