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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學習筆記(物權編——第四分編:擔保物權·下)
上一期我們介紹了民法典學習筆記(物權編——第四分編:擔保物權·上)今天,讓我們繼續學習擔保物權編·下的內容吧!但刪除不意味著設立權利質權不需要訂立書面合同,而是出於立法技術的考慮,避免重複,因為擔保物權分編第十六章「一般規定」第368條已經明確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 二是刪除了具體登記機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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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權編-土地經營權物權化
民法典-物權編-土地經營權物權化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開啟了我國全面改革的先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也隨著實踐中認識的深化,其效力被日益強化並被《物權法》作為物權所認可,農民對其經營的土地由此享有了長期而穩定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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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權編之擔保物權篇讀書筆記
其實沒必要強調用益物權是支配權,非得這麼說的話,所有權是對物的全面支配,用益物權是對他人之物的使用用途的支配,不管所有權如何輾轉,我對此物的使用牢不可破。意定擔保物權要依託於一項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分別表現為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家安老師認為主合同從合同關係最好不要在立法上表達。此處直接抄了95擔保法的表達,不錯但是不準確。法理上擔保的對象不只限於合同之債,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事實發生之後,當事人也可以用設立擔保物權的方式去擔保法定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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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誠信:《民法典》物權編的進步、局限與未來丨前沿
本文摘編自彭誠信:《〈民法典〉物權編的進步、局限與未來》,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20年第4期。本文未經原文作者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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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學習】設立擔保物權,應訂立擔保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設立擔保物權,應訂立擔保合同。請看民法典相關條款: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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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主義VS功能主義:我國擔保物權制度的新發展
」系列主題講座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法典擔保新制度新規則的解釋與適用」研修班的首場講座,在中國人民大學明德法學樓601學術報告廳成功舉辦。客觀上講,兩個模式各有利弊,無絕對優劣之分,英美法更側重於實用主義,而大陸法系更追求體系性、邏輯性兩種模式,各有千秋。 一是是否以嚴格的物債二分為規則設計的基礎。形式主義的理論基礎是債權與物權的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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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學習筆記(物權編——第四分編:擔保物權·上)
前面三期我們介紹了民法典學習筆記(物權編——第一分編:通則)今天,讓我們繼續學習擔保物權編(上篇)的內容吧!五擔保物權分編1抵押財產範圍01可以抵押的財產第395條規定了可以抵押財產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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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雲集 | 聚焦「民法典時代中國民法解釋論的新發展:物權編」
大咖雲集 | 聚焦「民法典時代中國民法解釋論的新發展:物權編」 2020-06-09 02:4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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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紹坤:民法典物權編之檢視
另一方面,也有觀點認為,公示規則的實質在於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後設立擔保物權的權利人已知先設立擔保物權的存在,則不論先設立擔保物權是否公示,都應當認定先設立擔保物權優先於後設立的擔保物權;換言之,先設立的擔保物權具有對抗在後的知情第三人(或者說惡意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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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典」明「踐」|崔建遠教授解讀民法典《物權編》
6月1日下午,「大成走進民法典時代」系列公益講座第二講請來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領導小組成員、清華大學教授崔建遠,為廣大觀眾帶來一場以「以『典』名『踐』」為主題的民法典《物權編》分析講座。最後,崔建遠教授通過開發商在補充協議中寫明房屋購買不包括停車位等案例,結合我國《民法典》二百零九條第二款等不動產物權可以不登記的情形,表明我國法律認可在特定情形下不動產未經登記也可以設立物權。接下來,崔建遠教授講述了預告登記在實務處理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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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閔法學民法典|《民法典》物權編學習心得(擔保物權)
作為法院人,為了從自己做起,吃透用好這部新的社會生活根本法,上海閔行法院特別推出「我在閔法學民法典」特輯,邀請一線法官、法官助理結合自身辦案實踐,分享在學習《民法典》過程中的心得和體會,供法律職業共同體內外學習和交流。刊載內容僅為作者個人的學習觀點,不代表本單位立場,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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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讀 |彭誠信:《民法典》物權編的進步、局限與未來
這些價值亦體現在《民法典》物權編之中,因為它同樣也是在整合原《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等多個單行法律規範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得以形成的。物權編同樣具有新增、完善重要物權制度的價值,也存在保持固有缺陷、出現新的不足等局限。由於《民法典》物權編增刪、改進的物權制度體現在諸多方面,因此本文僅挑選其中重要的或重大變化之處予以例示,以便於讀者從眼見一斑來感悟物權編進步與局限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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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權編:更好地保護人民財產權益
編者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已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新中國首部民法典即將問世。立法機關嚴格遵循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則,廣集民意、凝聚民智,讓草案更接地氣、具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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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民法典】每日一「典」:設立擔保物權,應訂立擔保合同
設立擔保物權,應訂立擔保合同。請看民法典相關條款: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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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 | 民法典與我國物權體系的完善
文/王玄瑋 雲南省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部副主任、法學博士、全國檢察業務專家依照現行物權法,我國物權體系首先分為自物權(所有權)和他物權兩大類,他物權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每類物權下面又包括若干種具體權利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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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設立擔保物權,應訂立擔保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訂立擔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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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法院組織開展第二期民法典專題交流學習
>8月26日下午,我院第二期民法典專題交流學習會如期召開。此次交流學習會重點圍繞物權編進行學習和研究,通過新舊法條對比,對新增、重大變化條文及亮點內容從審判實務角度進行解讀。研究室員額法官周楊就居住權制度的立法背景、理論概述、重要意義同與會人員進行了交流分享,著重分析了涉及居住權的典型案例,並結合民法典中的條文規定,就《民法典》施行後居住權人的範圍、享有的權利義務,居住權與強制執行的關係等相關實務問題進行了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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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民法典對物權擔保制度的實質性改變
民法典施行後,涉及物權擔保制度的擔保法和物權法將被廢止。民法典在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物權擔保制度,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法治保障。本次民法典雖然對物權擔保制度沒有做大幅度的修改,但仍然在以下方面進行了調整和完善,值得銀行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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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擔保制度、物權、婚姻家庭、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統一規劃、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點推進」原則,制定了與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釋,這次一併發布,於2021年1月1日與民法典同步施行。第一件是關於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的司法解釋;第二件是關於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另外五件分別涉及物權、婚姻家庭、繼承、建築工程合同、勞動爭議等方面。除上述7件司法解釋,我們還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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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志國:民法典編纂視野下的動產擔保物權效力優先體系再構建...
為了科學重構動產擔保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體系,必須從法教義學上澄清如下問題:普通抵押權之間的優先效力關係;普通抵押權、質權與浮動抵押權之間的優先效力關係;抵押權與質權之間的優先效力關係;所有權保留情形下的多重擔保物權關係以及讓與擔保中的多重擔保物權關係。只有藉助於民法典的外部體系和內部體系,才能再造動產擔保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體系,進而對《民法典草案》第205-207條之規定提出相應的完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