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臺灣公職人員選舉是從1947年國民黨政府「憲法」公布實施後開始辦理,歷經遷臺、「國會」全面改選、省市長民選、「總統」直選等多項變革,建立今天的選舉制度。
依據臺當局「憲法」規定,公職人員選舉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法行之。辦理選舉、罷免有兩項基本「法典」,一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專為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事務所制定;二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適用於「中央」、地方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選舉種類及任期
目前臺灣地區選舉共有9種,任期均為4年,分述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任期4年。
二、「立法委員」:應選名額113人,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3個月內,依下列規定選出:
(一)直轄市、縣市73人。每縣市至少1人。
(二)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
(三)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34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三、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巿)議會議員、鄉(鎮、巿)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市長、縣(巿)長、鄉(鎮、巿)長、村、裡長。任期均為4年。
臺灣地區選舉基本程序
一、發布選舉公告
「總統」、「副總統」選舉,於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其它公職人員選舉於四十日前,由「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並載明得推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政黨及受理申請為被聯署人之起止日期、時間、地點。
二、受理候選人登記
「選舉委員會」受理候選人登記於前三天發布候選人登記公告,公告中載明候選人申請登記起、止日期、時間及地點、應具備之表件及份數、領取書表時間、地點以及應繳納保證金數額。發布候選人登記公告三日起,「選舉委員會」開始受理候選人登記。受理登記期間,「總統」、「副總統」選舉不得少於七日;其它各種公職人員選,不得少於五日;鄉(鎮、巿)民代表、鄉(鎮、巿)長、村、裡長選舉,則不得少於三日。
三、審定候選人資格
受理候選人登記後,「選舉委員會」除就候選人繳交之資料證件,審查該候選人之積極資格外,並向有關機關查證其消極資格,據以審定候選人之資格。
四、辦理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
經審定合格之候選人,由「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名單公告三日前辦理公開抽籤,決定其姓名號次。
五、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
投票日十五日前,於各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選舉人名冊,為期三日,供民眾閱覽。選舉人發現名冊有錯漏情形,得申請更正。選舉人名冊經公告更正後確定,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選舉人人數。
六、公告候選人名單
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由「選舉委員會」公告經審定合格之候選人名單外,並公告競選活動期間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
七、競選活動
(一)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為:
1. 「總統」、「副總統」選舉二十八天。
2. 「 直轄巿」市長選舉十五天。
3.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巿)議員、縣(市)長、鄉(鎮、巿)長選舉十天。
4. 鄉(鎮、巿)民代表、村、裡長選舉五天。
(二)每日競選活動起、止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三)競選活動期間,候選人可在其選舉區內設立競選辦事處,印發文字、圖畫宣傳品從事競選活動。宣傳品應親自籤名以示負責,除競選辦事處及宣傳車外,不得張貼,以維巿容觀瞻及環境整潔。候選人並得依集會遊行法等有關法規進行各項選舉宣傳活動。
八、分送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
投票日二日前,將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分送選舉區各戶。
九、投票、開票
各種公職人員選舉之投票日,除部分補選為星期日外,均定在星期六,當天放假,以便選舉人有充分時間前往投票。投票時間,自當日上午八起,至下午四時止。
投票所投票完後,立即改為開票所,原地進行開票工作。開票時,採公開方式,逐張唱名開票,並開放民眾參觀。
開票完畢後,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立即以書面宣布開票結果,除要把開票結果報告表張貼在投開票所門口外,同時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籤名後,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直轄巿、縣(巿)選舉委員會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後十日內,應將各候選人在每一投票所得票數,列表寄送各候選人。
各開票所完成統計後,立即將投開票結果送達鄉(鎮、巿、區)選務作中心匯計,傳送直轄巿、縣(巿)選舉委員會,輸入計算機,進行統計。「總統」、「副總統」及「中央」公職人員選舉,設「中央」計票中心,由「直轄巿」、縣(巿)選舉委員會,將投開票結果,透過計算機聯機,傳送「中央」計票中心統計。並由電視臺、廣播電臺於現場實況轉播,向民眾報導。「中央」計票中心同時並以網際網路、圖文電視,提供各大眾傳播媒體、政黨、候選人隨時查詢最新開票統計進行情形。
十、公告當選人名單
投票日後七日內,由「選舉委員會」依審定選舉結果公告當選人名單。
十一、發給當選證書
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當選人之當選證書,由各「選舉委員會」製作,發給當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