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間翻車、明星代言,產品出問題"愛豆"要擔責嗎?

2020-10-03 朝陽普法

明星代言、直播帶貨

激發了"粉絲經濟"的蓬勃發展

敏銳的商家早已嗅到

"明星效應"帶來的巨大經濟收益

紛紛邀請明星

為自家產品代言

粉絲基於對愛豆的信任

購買商品

but

直播間的翻車事件

明星代言偽劣商品

不禁要問

產品出現問題

"愛豆"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抗衰護膚品沒效果

明星代言人擔責嗎?

根據《廣告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據此,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的,主要由廣告主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只有在無法提供廣告主真實姓名、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情況下,才需承擔連帶責任,而廣告代言人則無需承擔相關責任。

具體到本案,小麗應直接向廣告主,即護膚品的生產商索賠。小麗亦可以要求電視臺提供護膚品生產商的真實姓名、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等信息,如果電視臺無法提供,則小麗可要求電視臺先行賠償,而對於明星代言人來說,小麗則無法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及代言人若明知是虛假信息仍參與其中的,則應另當別論。《廣告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若小麗能夠證明電視臺及廣告代言人明知該廣告系虛假廣告仍然發布及代言的,則小李可要求電視臺及廣告代言人承擔連帶責任。

服用減肥藥危及身體健康

明星代言人承擔連帶責任嗎?

《廣告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減肥藥具有特殊屬性,其屬於"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因此應適用本款相關規定。減肥藥品廣告的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在參與該廣告活動前,都應對該商品進行嚴格審查,包括對商品供貨商、商品原料、成分進行核實,對商品進行試用,對商品市場銷售情況進行調查等。本案中,綜合證據,法院認為該廣告系虛假廣告,且關係到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故該明星代言人應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提示

明星代言、網紅爆款隨著"網際網路+"電子商務的發展迎來了新的機遇,技術的創新帶來的產品層出不窮,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廣告代言人、消費者各方均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自由競爭市場體制內,電子商務產業才能健康發展。在此,法官提示您:

對於廣告代言人

廣告是拓展市場規模的有效手段,廣告代言人是廣告傳播中的信息源泉,亦是對消費者產生消費影響的主體。依據《廣告法》第38條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由此,廣告代言人所代言的商品或推薦的服務,需經其真實使用或實地感受,方可以代言人身份廣而告之。在代言某商品前,代言人應先行對該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等進行充分了解;推銷服務之前,亦應明確知悉該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等。更為重要的是,在代言關係到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品或服務前,一定要謹慎而為。

對於消費者

作為消費者,需對自己選擇的商品以及接受的服務承擔相應責任。廣告的作用是廣而告之,擴大商品或服務的知曉、覆蓋範圍。雖然所有發布的廣告會在廣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備案,但在選擇商品的過程中,還是要擦亮雙眼,不能因為對廣告代言人的喜愛而衝動消費,產品的品牌、質量才是重中之重。

另外,消費者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主張權利,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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