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汪涵代言的某理財APP涉嫌「詐騙」,被消費者指出後,汪涵第一時間表示「我會和律師團隊積極地和大家一起跟進此事,與大家共同面對」;不久之後,杜海濤代言的某產品也出現問題,氣急敗壞的消費者想跟代言人討個說法,卻被杜海濤的姐姐狂懟;昨天王一博和張子楓代言的名創優品指甲油致癌物超標1400多倍被披露,各路消費者開始追著王一博聲討,希望他能給個說法。畢竟,這不是該品牌第一次出現問題了。
在人均「質量督察員」和「法律工作者」的微博上,大家就「王一博是否該為代言售後」這一問題上各抒己見,不少人還擔負起「普法」的重大職責。那麼,究竟法律對於明星代言及其責任和售後有著怎樣的界定呢?
《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以及五十六條: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小賊覺得解讀以上內容需要結合名創優品今年爆出的兩次質量問題來說。
6月19日,名創優品一款碗三聚氰胺遷移量超標,此次質量問題被披露後,名創優品官微發布結果說明。道歉之餘,也表示該產品早於2019年10月30日全部下架。那麼今年5月16日,名創優品才官宣的代言人王一博和張子楓到底該不該擔責?
這裡就涉及到一個詞,叫「適用範圍」。明星在代言產品期間,只要產品沒有問題,產品特性符合廣告描述,那麼超出代言期外這個產品出現問題時,該明星就不需要為此承擔相應責任。
因此,從這個角度講,就碗出現的質量問題而言,王一博和張子楓並不需要為此承擔責任。
然而,這個「適用範圍」還有下文——如果在該明星代言期間,所代言產品就已經出現了問題,比如質量存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失等,那麼即使超出代言期,該明星必須承擔相應連帶責任。
此次名創優品指甲油致癌物超標,申請復檢後仍不合格,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消費者身心健康。而正處在代言期內的王一博和張子楓則必須為此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廠家利用明星效應為自家產品打廣告,其目的是提高銷量,增加收益;明星通過產品代言體現自身知名度及獲得收益;消費者因為信任或者跟風一些明星而選擇某款產品是我們常見的商業模式。
一個是熱度流量巨大的小生,一個是有著「國民妹妹」的小花,名創優品選擇王一博和張子楓對很多人而言算是喜聞樂見的。一是這倆人確實招人喜歡,二是名創優品的東西確實受眾比較大。但是名創優品的兩次翻車也給足了大家一些教訓:
代言要謹慎選擇,選品很關鍵。除了法律要求,明星團隊本身也要把好質量關,因為名氣比收入更重要,畢竟名氣關乎的是更長遠的收益。
其次,廠家要提高質量門檻,立信重於揚名。利用明星效應開拓市場沒問題,但是產品不過關,跌跟頭是早晚的事兒。名創優品將責任推給供應商,即使是真的,也無濟於事,畢竟當初質檢的時候它可是貼了「合格」標籤的。
最後,消費者也要理智,跟風萬萬不可取。錢從口袋裡掏出去是自發行為,別人強迫你花錢屬於違法行為,自己對自己負責才重要。
就這次名創優品的質量問題,小賊看到了一個奇怪現象:
為什麼被聲討的對象集中在了王一博一人身上?
王一博在《陳情令》之後,勢頭一直很猛。摩託車比賽、《極限青春》、《這就是街舞》讓他圈粉無數。而《天天向上》也讓他定期出現在了大家的視野中,他的大火是實力碰上機遇,也是自然而然。然而,「人怕出名豬怕壯」,熱度和話題總是並存的。
不過,名創優品出了質量問題,大家關注點不是更應該放在品牌上嗎?就該品牌目前在國內的市場佔有率來看,如果其旗下諸多產品都有著安全隱患,我們才是最大的受害者。代言人的責任自然會有相關部門介入,我們要關注的是:到底還有沒有別的產品有問題?我現在在用的東西是不是也有安全隱患?
很喜歡《柴契爾夫人》裡的一句話:「雖然我不是一個強硬派......而是一個溫柔的人,但我不會讓別人牽著鼻子走」。名創優品這次的質量翻車事關我們每一個人,王一博所遭受的聲討和非議是他做了選擇之後必須要承擔的後果。可是當我們把關注點過度轉移時,難免會放過真正應該譴責的人。
我是小賊,關於明星代言翻車,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