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黃風華 中銀(南昌)律師事務所
繼上一篇探討了P2P的法律性質和運營風險後,這一篇我們繼續探討明星代言P2P的話題。據筆者的觀察,大多數P2P平臺都和明星有過代言合作。不難理解,現如今商業社會,明星代表的是人氣、流量和信任。P2P要想較快地從眾多平臺脫穎而出,最迅捷的辦法或許就是和當紅明星合作,這樣一方面可以拉近和客戶的距離,從而較快獲得投資者信任;另一方面,平臺可以藉助明星本身的影響力和人氣,在短時間內實現「流量變現」,達到吸收資金的目的。對於明星而言,簡單出鏡就能夠獲得一筆不菲的代言收益,自然也是十分樂意。在這種各自需求的背景下,明星代言自然而然成為很多P2P平臺的不二選擇,並由此引發相應法律問題。
一、明星代言P2P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
在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框架下,針對明星代言P2P平臺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法律上可能存在三種責任形態。
1.明星代言P2P的民事責任風險
明星代言P2P首先可能引發的是民事責任風險,具體而言是指明星在給P2P平臺代言時,因明知或者應知所代言的廣告內容屬於虛假內容,或者明星在代言時未對平臺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後期平臺出現爆雷造成投資者經濟損失而承擔相應侵權責任。雖然目前筆者在國內還沒有看到相關判例,但通過觀察代言過爆雷平臺的明星微博,可以看到投資者要求代言明星擔責的呼聲非常強烈。
關於明星代言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於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以外的虛假廣告,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虛假廣告仍代言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目前國內還沒有明星因代言的P2P爆雷而承擔侵權責任的案例,主要原因在於民事訴訟上舉證困難,進而難以認定代言人的侵權責任。投資者無法或者說難以舉證證明明星「明知」或者「應知」所代言的廣告屬於虛假廣告,難以舉證證明自己的經濟損失和明星代言有直接和必然的因果關係。這種舉證上的困難,無形間為代言明星提供了某種程度的制度保護。但制度並不當然是明星的天然保護傘,明星在代言時候動輒獲得巨額經濟回報,其本身就應當起到足夠的注意義務,在代言時就應當全面了解平臺,了解金融行業相關的法律規定並認識到其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隨著法律不斷精細和完善,筆者認為對明星侵權責任的追究已經逐步成為可能。
2.明星代言P2P的行政責任風險
明星代言的行政責任風險是指明星代言的P2P平臺一旦出現爆雷,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能對明星個人追究相應責任。
《廣告法》第六十二條第三、四項規定,廣告代言人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罰款。該條規定除了對明星「明知」或者「應知」這種主觀色彩很強的代言有了規制外,對明星未親身使用和未接受過服務的代言也有了規制。這條規定提示明星,在為P2P代言時應當深入了解平臺的合法性,在向外界推薦前先自己嘗試體驗,在某種程度上增強了明星為平臺代言的風險防範心理,避免了明星代言的泛濫。同時,一旦出現明星不負責任的代言,為市監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3.明星代言P2P的刑事責任風險
明星代言P2P可能直接涉及相關刑事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如果明星明知P2P平臺存在非法集資活動仍然為其虛假宣傳,可能被作為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尤其是在P2P平臺已經出現了嚴重的擠兌潮或者大面積延遲兌付情況下,說明P2P平臺已經出現了很大的問題,其可能存在業務上的違法違規,明星在這種情形下仍然未核實廣告內容和平臺性質,進行代言並獲取不菲的代言費用,其可能涉嫌相應犯罪。
當然,將明星代言行為入罪應當嚴格依照刑法原理進行,不能動輒追究代言爆雷平臺明星的刑事責任,這既不符合基本常識也不符合法律規定。對於明星代言P2P追究其刑事責任,應當注意考察明星是否認識到平臺具有非法集資的屬性,是否有藉助自己的影響力和P2P平臺進行利益勾兌,從而獲取相應的代理費、返點、提成、佣金等費用。
二、明星代言P2P應盡到初步審查和注意義務
無論是普通人還是公眾人物,都應當珍視自己的形象和信用。對於作為公眾人物的明星,其形象和信用往往具有很強的影響力和號召力,因此和資本合作的機會很多。此時,明星更應當保持適度警惕並注意到代言可能具有的風險,一旦需要以自己形象和信用對外推薦或證明某項商品或者服務時,應當盡到初步審查和注意義務。例如在為P2P平臺的代言中,應當了解網際網路金融領域相關的法律規定,核實代言平臺的資質、核實平臺是否具有專門的電信經營許可、是否有主管部門出具的批准文件、稅務審批,核實業務是否規範。在自身無法拿捏和判斷時,尋求第三方專業機構的評估,聽取專業的法律意見和建議。明星應當認識到平臺找自己代言的根本目的在於藉助自身的影響力。網際網路金融屬於新興行業,P2P平臺涉嫌非法集資、跑路、倒閉的大量存在。經過近年來的專項整頓和治理後,P2P平臺數量已經大量減少,但這並不意味著目前在存的P2P平臺都符合法律規定,明星在代言時仍應注意審查。
小結:目前關於明星代言P2P導致投資者財產損失,明星因而被追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的案例筆者暫時沒有找到,但這並不意味著明星不需要承擔責任。明星在代言P2P平臺時,應當珍惜自身的信譽和名聲,在代言中認真謹慎審查,以免給自己帶來任何損傷。代言平臺出現問題後也應儘可能及時和平臺取得有效溝通和聯繫,和投資者做好解釋工作,配合行政和司法機關的工作,視具體情形採取相應補救措施,減少給自身帶來的負面影響。同時鑑於目前國內在該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建議有關部門出臺和完善相應法律細則,完善相應舉證責任制度,努力實現權利義務之間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