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汪涵曾代言的千億P2P理財平臺——愛錢進(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新增一條高風險破產重整信息,公司已被申請破產重整。據此前9月26日消息,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已對愛錢進(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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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明星代言已經成為商業活動中一種常見的廣告形式。與此同時,由於代言產品「翻車」,代言人承擔何種侵權責任的法律問題也隨之而來。
就像很多人所質疑的:
當初就是看重明星代言才放心購買了(產品),如今產品出現問題,代言人難道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本文對此進行有關法律分析——
《廣告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
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1)不得代言「虛假廣告」
《廣告法》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可見,虛假廣告指的是廣告內容是虛假或者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解的,包括:
(2)不得代言「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
(3)不得代言「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品或服務
包括: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
《廣告法》第六十二條 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
……
(1)對於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務
——代言人不僅要承擔行政處罰(罰款),同時如果虛假廣告造成了消費者人身損害的,代言人將承擔侵權責任。
需要注意,這裡的限定條件是【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務,對於此類廣告代言,廣告法是明令禁止的,因此一旦該廣告導致消費者人身損害,那麼代言人將承擔連帶責任。
並且代言人即便聲稱「不知情」,也是無法免責。
《廣告法》第五十六條: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2)對於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以外的商品和服務
——如果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如果代言人主觀明知或者應知廣告系虛假,那麼應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包括刑事、民事責任)
比如:代言人將廣告代言費,轉化為對應股份的行為,從法律意義上已經構成了勞務出資行為。
而實踐中,代言雙方經常會在合同中註明免責條款:「明星不承擔責任。」
但是這一點從法律角度來看,該條款無法對抗第三人,也就是僅限於代言雙方有效。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