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教育部回應關於規範我高等學校接受國際學生有關工作的通知

2020-08-28 未名人才

2020年6月2日教育部發布:


教育部關於規範我高等學校接受國際學生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為維護我國高等教育公平,按照《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的要求,現對高等學校接受國際學生申請進入我高等學校本專科階段學習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五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自2021年起,其申請作為國際學生進入我高等學校本專科階段學習,除符合學校的其他報名資格外,還應持有有效的外國護照或國籍證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學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內有在外國實際居住2年以上的記錄(一年中實際在外國居住滿9個月可按一年計算,以入境和出境籤章為準)。

  二、祖國大陸(內地)、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在移民並獲得外國國籍後申請作為國際學生進入我高等學校本專科階段學習的,應滿足本通知第一項要求。

  三、高等學校應當嚴格依法審查國際學生申請入學的國籍身份和報考資格,對於國籍身份存疑的,應主動向當地設區市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核查確認申請人的國籍身份情況。

  高等學校可在本通知的基礎上,制定本校的規定,對國際學生申請入學的身份資格作出進一步要求。

  四、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本通知轉發至本行政區域內所有招收國際學生的高等學校。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16日發布的《教育部關於規範我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有關工作的通知》(教外來〔2009〕83號)同時廢止。

  六、本通知最終解釋權歸教育部所有。



今日,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負責人就《關於規範我高等學校接受國際學生有關工作的通知》答記者問:

1.問:請您介紹一下《通知》修訂的主要背景。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來華留學事業進入提質增效的發展階段。教育部先後出臺系列政策,不斷完善制度框架,嚴格規範管理,全面推動來華留學內涵發展。2017年,教育部會同外交部、公安部出臺《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要求各地各高校嚴把入學門檻,對申請來華學習者進行入學資格審查、考試或考核,確保招收學生符合學校入學標準,依法依規加強管理。2018年,教育部出臺《來華留學生高等教育質量規範(試行)》,進一步強調高等學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入學標準中明確規定來華留學生申請入學的身份資格,建立有效的審查程序對申請人的國籍等身份資格予以審查。

  2009年,教育部曾經出臺《教育部關於規範我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有關工作的通知》,對中國公民移民外國後作為國際學生進入我高等學校本專科階段學習的資格作出明確要求。近幾年,出現了部分學生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國國籍,在中國境內接受基礎教育,以國際學生身份申請進入高等學校本專科階段學習的情況,受到社會關注。教育部高度重視此現象,為適應來華留學新形勢,解決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在前期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對《教育部關於規範我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有關工作的通知》進行修訂,進一步嚴格國際學生進入我高等學校本專科階段學習的申請資格。

  2.問:請您介紹一下《通知》修訂後的內容有哪些主要變化?

  答:《通知》在保持政策延續性的同時,著力解決新問題。對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國國籍的學生以國際學生身份進入高等學校本專科階段學習的,《通知》中明確,除符合學校的其他報名資格外,申請者還須滿足最近4年之內有在外國實際居住2年以上的記錄。

  對移民並獲得外國國籍後申請作為國際學生進入我高等學校本專科階段學習的,除符合學校的其他報名資格外,仍須持有有效的外國護照或國籍證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之內有在外國實際居住2年以上的記錄。

  3.問:對於目前在國內高中就讀的部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的外國籍學生,如不符合《通知》規定的在外國實際居住時間限制,如何才能進入中國高等學校學習?

  答:根據我部現行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對於在中國定居並持有公安機關籤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外國僑民,符合高考報名條件的,可在有關省份申請參加高考。

  4.問:如果高校在招收國際學生時不明確學生國籍,或學生本人不明晰自身國籍,該如何確認?

  答:對國籍不明晰的學生,高校或學生本人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進行判斷或向當地設區市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核查確認國籍身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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