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能源局原局長秦林惠被指控受賄上千萬,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2020-09-17 華商網

今年3月9日,秦風網發布消息稱,榆林市能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秦林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近日,記者從12309中國檢察網公布的起訴書獲悉,秦林惠受賄財物折合人民幣1018.3817萬元,巨額財產(人民幣1004.5105萬元和6.46579萬美元)來源不明。

以下為起訴書全文:

陝西省榆林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榆檢二部刑訴〔2020〕18號 


被告人秦林惠,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27231965********,漢族,大學文化程度,陝西省府谷縣人,戶籍所在地陝西省**市**區**路**號**樓**號,現住榆林市**區**公館**號樓**單元**室。系榆林市**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因違紀違法問題於2019年6月12日被榆林市監察委員會立案審查調查,同年6月13日被榆林市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並延長至12月13日。因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於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決定,同日被榆林市公安局執行拘留;於2019年12月26日經本院決定,同日被榆林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榆陽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衛東,陝西文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劉陽,陝西文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榆林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秦林惠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於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於2020年2月10日、4月25日退回調查機關補充調查,調查機關於2020年3月10日、5月25日補查重報;本院於2020年1月21日、4月8日、6月2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秦林惠受賄財物折合人民幣1018.3817萬元

1.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間,秦林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榆林市**區***煤礦在申請核定生產能力外煤管票過程中等方面給予關照和幫助,先後10次收受該礦副總經理王某甲共計人民幣475萬元。其中:在榆林市高新區東環路進富康路的環城路立交橋附近,收受325萬元(6次是每次50萬元,1次是25萬元);在榆林市體育局對面操場路邊,收受50萬元;在榆林市**中學對面的路邊,收受50萬元;在**路**局家屬院秦林惠家中,收受50萬元。收受的475萬元,其中25萬元被秦林惠零花了,剩餘450萬元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義辦的中國銀行卡裡。

2.2017年春節前,秦林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組織人員對**區**鎮店**煤礦進行安全驗收並通過,收受該礦董事長陳某甲人民幣5萬元。後被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義辦的中國銀行卡裡。

3.2017年5月至2018年春節期間,秦林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區**煤礦在申請核定生產能力外煤管票過程中給予關照和幫助,在其辦公室4次收受該礦副礦長劉某甲、礦長張某甲人民幣9萬元。其中:2017年5、6月、8、9月,收受劉某甲4萬元(每次2萬元);2017年中秋節前,收受張某甲2萬元;2018年春節前,收受張某甲3萬元。後被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義辦的中國銀行卡裡。

4.2015年中秋至2018年中秋期間,秦林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榆陽區***煤礦在申請核定生產能力外煤管票過程中給予關照和幫助,在其辦公室9次收受該礦股東王某乙人民幣44萬元。其中:2015年中秋節前,收受2萬元;2017年9月,收受10萬元;2016年、2017年、2018年春節前、2018年正月,收受20萬元(每次5萬元);2016年、2017年、2018年中秋節前,收受12萬元(每次4萬元)。後被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義辦的中國銀行卡裡。

5.2014年至2019年春節前,秦林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煤炭公司核定生產能力外煤管票審批上提供幫助,在其辦公室10次收受**煤炭公司總經理高某乙、副總經理賀某某共計人民幣50萬元。其中,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春節前,2014年、2017年、2018年中秋節前,8次收受高某乙40萬元(每次5萬元);2015年、2016年中秋節前,2次收受賀某某10萬元(每次5萬元)。後被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義辦的中國銀行卡裡。

6.2017年秋至2018年4月期間,秦林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榆林市****選調專業技術人員工作中,收受他人共計人民幣85萬元。其中:2017年秋的一天,在其常樂路家中,收受清澗縣**辦陳某乙10萬元;2018年2月,在其辦公室,收受府谷縣**局李某甲15萬元、收受***煤礦許某某10萬元、收受***煤礦魏某某10萬元、收受***煤礦楊某某10萬元;2018年3月,在其辦公室,收受**煤礦馬某某10萬元;在市能源局樓下,收受**局辦公室幹部李某乙代***煤礦周某某10萬元;2018年4月9日,在其辦公室,收受***煤礦高某丙10萬元。因市政府對調動人員的請示未予批准,秦林惠於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間,除魏某某的10萬元至今沒有退還外,剩餘的75萬元退還給其他7人。

7.2017年中秋至2018年中秋期間,秦林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榆林市**區***煤礦申請核定生產能力外煤管票過程中給予關照和幫助,在其辦公室4次收受該礦副總經理郭某甲共計人民幣50萬元。其中:2017年中秋前、2018年春節前收受20萬元(每次10萬元);2018年5、6月,收受20萬元;2018年中秋前,收受10萬元。後被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義辦的中國銀行卡裡。

8.2018年8月至2019年春節期間,秦林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榆林市**區***煤礦在申請核定生產能力外煤管票過程中給予關照和幫助,在其辦公室3次收受該礦總經理劉某乙5萬美元;在榆陽區盛高公館附近收受劉某乙人民幣5萬元。其中:2018年8月、9月、11月在其辦公室3次收受5萬美元(2次是每次2萬美元,1次是1萬美元,共折合人民幣33.4807萬元);2019年正月,在盛高公館附近,收受人民幣5萬元。後被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義辦的中國銀行卡裡。

9.2017年9月,秦林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批准對**區**煤礦減少罰款數額,收受該礦執行董事喬某某人民幣5萬元;2017年、2018年春節前,為**煤礦在申請核定生產能力外煤管票過程中給予關照和幫助,在其辦公室2次收受喬某某人民幣4萬元(每次2萬元)。後被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義辦的中國銀行卡裡。

10.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秦林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陝西榆林*****煤礦在申請核定生產能力外煤管票過程中等方面給予關照和幫助,在其辦公室6次收受該礦股東劉某丙、張某乙人民幣64萬元。其中:2017年1月、年底,收受劉某丙26萬元(1次是1萬元,1次是25萬元);2018年1月、6、7月,收受劉某丙36萬元(1次是1萬元,1次是5萬元,1次是30萬元);2015年、2016年春節前,收受張某乙2萬元(每次1萬元)。後被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義辦的中國銀行卡裡。

11.2016年10月至2018年中秋期間,秦林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榆陽區**煤礦在申請核定生產能力外煤管票過程中給予關照和幫助,在其辦公室5次收受該礦總經理傅某某人民幣105萬元。其中:2016年10月,收受5萬元;2017年春節前、中秋節前、2018年春節前、中秋節前,4次收受100萬元(每次25萬元)。後被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義辦的中國銀行卡裡。

12.2018年7月至10月,秦林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榆林市榆陽區**煤礦在申請核定生產能力外煤管票的過程中給予關照和幫助,在其辦公室4次收受該礦法定代表人李某丙人民幣20萬元和黃金800克(價值人民幣22.2210萬元)。其中:2018年7月,收受黃金300克;2018年8月、9月,收受20萬元(每次10萬元);2018年10月,收受黃金500克。黃金兌換成人民幣與收受的人民幣被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義辦的中國銀行卡裡。

13.2016年至2018年,秦林惠違規對榆林市**區**煤礦整改驗收,並在申請核定生產能力外煤管票的過程中給予關照和幫助,在其辦公室3次收受該礦礦長張某丙、執行事務合伙人高某丁共計人民幣14萬元。其中,2016年6、7月,收受張某丙10萬元;同年8、9月,收受高某丁2萬元;2017年1月,收受高某丁2萬元。後被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義辦的中國銀行卡裡。

14.2014年2月,秦林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指使榆林市上站**站站長李某丁向被管理對象榆陽區**洗煤廠老闆高某戊索要黑色帕薩特轎車一輛,價值人民幣27.68萬元。

(二)秦林惠巨額財產(人民幣1004.5105萬元和6.46579萬美元)來源不明的事實

秦林惠以朋友高某甲名義在中國銀行辦理了個人儲蓄卡,帳號1024********(卡號62178836000********)。該儲蓄卡明細記載,截止2019年4月10日,該帳號存款人民幣2095.6322萬元和6.4770萬美元。其中,支取人民幣1720萬元,包括:2017年8月29日給秦某轉帳人民幣500萬元,2018年8月10日給王某丙轉帳人民幣120萬元,2019年2月24日給郭某乙轉帳人民幣100萬元,2019年3月5日用於理財人民幣1000萬元,剩餘人民幣375.6322萬元和6.4770萬美元。

上述存款人民幣2095.6322萬元(內含利息人民幣118.92萬元)和6.4770萬美元(內含利息112.10美元)中,包括秦林惠受賄款人民幣965.7017萬元,禮金人民幣6.5萬元。秦林惠對剩餘的存款人民幣1004.5105萬元和6.46579萬美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榆林市***礦業投資有限公司等《營業執照》、《採礦許可證》、榆陽區**局增加銷售計劃的申請、榆林市**局給相關煤礦供應**公司公路銷售證的通知,銀行轉帳憑證、資金流水、任職文件等書證;王某甲、陳某甲、劉某甲、張某甲、王某乙、高某乙、賀某某、郭某甲、劉某乙、喬某某、劉某丙、張某乙、傅某某、李某丙、張某丙、高某丁、李某丁等證人證言;被告人秦林惠的供述及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秦林惠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林惠在擔任榆林市**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秦林惠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本人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秦林惠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應當數罪併罰。其在被留置後,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尚未掌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秦林惠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陝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王鵬飛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來源:第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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