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或者受理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的;
(二)未按照規定處理環境噪聲舉報和投訴的;
(三)組織編制城市建設、交通等專項規劃,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
(四)違法審批、違法處罰或者違法採取強制措施的;
(五)未按照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向周圍環境排放工業噪聲超過規定排放標準或者技術規範限值的,處三萬元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向周圍環境排放建築施工噪聲超過規定排放標準或者技術規範限制的,處三萬元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在中午或者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的建築施工作業的,處三萬元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未取得中午或者夜間作業證明或者未按照中午或者夜間作業證明的要求進行施工的,處三萬元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商業經營活動和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使用設備、設施產生的噪聲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處三萬元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商業經營活動和營業性文化娛樂活動中使用喇叭、音響器材等設施設備或者採用其他發出噪聲的行為方式,嚴重幹擾周圍環境、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二萬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款第三、四、六項同一違法行為三次以上的,自第三次起每次處五萬元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一)向周圍環境排放工業噪聲超過規定排放標準或者技術規範限值的;
(二)向周圍環境排放建築施工噪聲超過規定排放標準或者技術規範限值的;
(三)商業經營活動和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使用設備、設施產生的噪聲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
按日連續處罰的每日罰款額度為原處罰數額,具體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產生噪聲、嚴重幹擾周圍環境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室內使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娛樂、體育鍛鍊等活動產生噪聲、嚴重幹擾周圍環境的,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時間進行產生噪聲的裝飾裝修和家具加工活動的,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三千元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已安裝使用的設施設備在運行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噪聲嚴重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採取措施,減輕或者避免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治理費用由所有者承擔;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三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從事寵物經營或者家庭飼養寵物產生噪聲嚴重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罰款。
前款所稱嚴重幹擾周圍環境、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是指經鄰近兩戶以上居民證實或者有其他有效證據證明,向周圍環境排放噪聲,幹擾周圍環境和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房地產開發經營者銷售新建居民住宅時未在其銷售場所公示所銷售住宅的建築隔聲情況、可能受到的噪聲汙染情況以及採取的防治措施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罰款;逾期拒不改正的,暫停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