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囚服」當時裝隨意穿上街而不受處罰,則可能效仿者眾,說不定會呈現滿大街都是「逃犯」的局面。
見過身穿假軍服、假警服招搖撞騙被處罰的,卻罕見穿假「囚服」上街招搖而被處罰的,但近日就出現了一例。
9月8日,西安電視塔附近,有兩名騎摩託車男子身穿印有「西安市看守所」字樣的「囚服」在馬路上行駛。該場景被網友拍下並上傳至網絡,引發關注。西安長安分局警方當晚發布警情通報,證實該事為真,並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侯某某和黃某某二人分別處以行政拘留10日。據民警核實,他們是為博人眼球,在網上定做了這套衣服。
不少網友認為此事純屬好玩,教育一下足矣,行政拘留10日就太過分了。筆者認為,即使是出於好玩,這玩笑也過頭了,當地警方按尋釁滋事給予治安處罰,依法依理都沒有問題。
「囚服」是有特殊身份標誌作用的服裝,僅供被關押人員,包括看守所的未決犯或監獄的已決服刑犯穿用,一般人員不可胡亂穿著。萬一被關押人員來不及脫下「囚服」脫逃,這身標配服裝就是人們識別的第一徵象,任何公民都可以協助警方進行抓捕扭送。試想,如果把「囚服」當時裝隨意穿上街而不受處罰,則可能效仿者眾,說不定會呈現到處都是「逃犯」的局面。如此稍誇張一點,即可看清不責罰這類現象的不妥之處。
當地警方的處罰也是於法有據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1)結夥鬥毆的;(2)追逐、攔截他人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可見,當地警方是以「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為由對兩男子進行處罰的。
刑法第293條對尋釁滋事罪也作出了規範:(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對照一下可知,除第(4)項外,兩法對「尋釁滋事」規定的情形非常相似,多數情形使用的詞語也一樣,大致可理解為: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的,按刑事犯罪處理;情節還不惡劣、不嚴重的,按治安違法處理。
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刑法第293條第(4)項是一種具體情形的規定,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第(4)項則為彈性條款。比較這一項可得出,「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應按「尋釁滋事罪」處理;「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公共場所秩序尚未造成嚴重混亂的」,則按「尋釁滋事治安違法」處理。
兩名男子故意身穿「囚服」騎摩託車在西安電視塔附近招搖,被人拍到上傳網絡,確實造成了一些不良社會影響,相當於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若引起圍觀過於嚴重,造成該區域秩序混亂或交通嚴重堵塞,按犯罪處理也沒有問題。現通報中未提到這些情節,可理解為尚屬「情節較輕」的範圍,給予治安處罰是恰當的。
當然,兩男子僅僅出於好奇,又屬於偶犯,引起網絡圍觀在很大程度上也為娛樂性,警方稱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許言重了。因此,對兩男子給予10日拘留或還有商榷餘地。例如給予5日拘留,也足以教育本人和他人。
作者 劉昌松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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