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陳某德,1949年5月出生於龍海市,中專文化的他,是漳州市海洋漁業局退休幹部(原漳州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副支隊長)。
漳州一退休幹部入股"翠竹桑拿",夥同他人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組織、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活動。時隔多年後,隨著一紙判決,該案迎來最新進展。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判決書,被告人陳某德犯組織賣淫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幣二十萬元。
判決書顯示,漳州市翠園休閒健身有限公司與王某農、林某、陳某華(許某山之妻)、王某珍(陳某德之妻)等人組建成立,法定代表人為王某農。次年,何某波入股成為股東,各佔20%股份,何某波擔任法定代表人。次年8月8日,餘某美從何某波處分得股份成為股東。再經兩次法定代表人變更後。3月29日股東變更為陳某華、王某珍、何某波、餘某美4人,其中何某波、餘某美各佔20%股份。
在陳溪德及"翠竹桑拿"其他股東的規定下,這間會所內"小姐"每賣淫一次收費300元,2011年2月後提高到320元,"小姐"抽成200元。所有"小姐"每月賣淫共計約7000次,每月嫖資收入約210萬元。
公司盈利情況每個月月底結算一次,按股東股份多少結算。此外,"翠竹桑拿"還對"小姐"的上下班、著裝、"服務要求"、罰款項目和標準等作了12條規定,以此"規範"失足女在"翠竹桑拿"的違法活動。
據檢方指控,同年4月10日,被告人陳某德夥同何某波、許某山、餘某美(均已判決)和王某農、林某(另案處理)等人先後參股漳州市翠園休閒健身有限公司,經營漳州市薌城區薌江酒店的"翠竹桑拿",合計組織招募100餘名婦女從事賣淫活動,組織賣淫達19333人次。期間,被告人陳某德參與股東會議、決策公司進行賣淫活動的經營方式,負責公司的財務管理,與王某農、林某、餘某美、許某山、秦某萬等人共同經營公司的賣淫活動並進行股東的獲利分成。8月11日公安機關在現場抓獲賣淫嫖娼人員共計10人,其中賣淫女5人,嫖娼人員5人;10日23時許,公安機關又在現場抓獲賣淫嫖娼人員共計48人,其中賣淫女28人,嫖娼人員20人。9月被告人陳某德向公安機關投案。
據同案犯何某波、許某山的供述,證實漳州市翠園休閒健身有限公司是其二人與林某、王某農、被告人陳某德各佔20%股份,後何某波把股份分給餘某美,二人合佔一股。因知道是違法的,被告人陳某德用其妻子王某珍的名字登記註冊,王某珍還擔任會計,雖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名字多次發生變更,但實際股東始終是他們六人。,林某和王某農為逃避打擊,股份暫寄在何某波、餘某美名下。
4月召開的第一次股東大會,籌劃以組織賣淫的方式經營"翠竹桑拿",並決定股東的分工,被告人陳某德負責公司財務管理。過後公司還先後召開過5次股東會,對公司的經營方式、招聘培訓"小姐"、財務管理等進行研究決定,被告人陳某德都有參加,他還和許某山輪流在三樓辦公室值班,隨時掌握公司的經營情況,應付一些突發狀況。"小姐"每月賣淫約7000次,每月嫖資收入約210萬元。2009年5月曾被現場查獲賣淫嫖娼活動,當日繳獲嫖資4.4萬元。
另據了解,"翠竹桑拿"還對"小姐"的上下班、著裝、"服務要求"、罰款項目和標準等作了12條規定,以此規範失足女在"翠竹桑拿"的違法活動。
案發後,陳某德被黨紀立案審查,次年4月18日被開除黨籍。
經薌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德為牟取非法利益,夥同他人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組織、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且系情節嚴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某德系主犯,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同時,被告人陳某德系漳州市翠園休閒健身有限公司的股東,在"翠竹桑拿"組織賣淫活動中參與策劃,負責財務管理及部分現場管理,即被告人陳某德系"翠竹桑拿"組織賣淫活動的決策者、管理者,其雖與同案其他主犯具體分工不同,但地位、作用相當,無明顯區別。
被告人陳溪德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陳溪德夥同何德波、許木山、餘江美(均已判決)和王純農、林斐(另案處理)等人屬於共同犯罪,但被告人陳溪德系主犯,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真正的好幹部,他們一定會把百姓的疾苦掛在心頭,認真盡責地行使黨和人民賦予的職權,而不是任由權欲膨脹為所欲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嚴重違紀違法的害群之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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