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引發的問題成為社會關切。與已婚人士發生債權債務債權人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債務」?我們看一下民法典中是如何規定的。
從一起民間借貸糾紛談起
李某向姜某借款累計30萬元,並對借款利息進行約定。後姜某多次要求李某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李某雖認可借款事實,但一直未予償還。借款時,李某與張某之間存在婚姻關係。姜某起訴要求李某、張某共同償還本金和利息。
審理中,李某辯稱,其確實借姜某30萬元,借款時並未與張某離婚;對於借款用途,李某先是主張用於償還其之前所欠的賭債,後又主張其中的10萬元用於代他人還信用卡。張某辯稱,雙方已經離婚,且離婚時對債務進行了約定,此事與其無關;李某借款30萬元遠遠超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借款也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姜某也無證據證明該筆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
此案中,對於李某的30萬元借款,張某是否有連帶償還義務呢?
夫妻共債的法律解讀
2018年1月18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充分吸收司法解釋內容,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據此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共債共籤」。即夫妻事前共同籤字或事後追認所形成的債務,在共同的意思表示下所負,為夫妻共同債務。此要求形成債務時處於優勢地位的債權人具有一定的風險控制義務,尊重配偶的知情權、同意權,能夠最大限度減少糾紛的發生。
二是日常家庭生活所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為日常吃穿用度、子女撫養教育、老人贍養等日常家庭生活所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就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此為夫妻之間進行日常家事代理所負,多數域外立法均將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符合生活實踐。
三是債權人證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為「共同」所負。在夫妻在以個人名義負債的情況下,當所借債務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範圍的時,特別是在舉債數額巨大,債權人主張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證明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如此,一方面,使得債權人在出藉資金時對於債務是否構成夫妻間共同債務盡到注意義務,「倒逼」實踐中的「共債共籤」;另一方面,也對夫妻一方的合法權益起到較高的保護作用。
夫妻共債之法官講法
前述案件中,李某對於其自身向姜某借款的事實不持異議,且同意按照姜某訴請償還利息。那麼,作為其與張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債務,張某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呢?
李某向姜某所借的30萬元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張某亦表示對借款不知情且借款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此情況下,姜某應舉證證明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或者所負債務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庭審中,姜某提舉了兩份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但該截圖內容並不能證明所借款項用於李某、張某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共同的意思表示,姜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即案涉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姜某要求張某共同償還本息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李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姜某借款本金30萬元及相應利息,駁回其要求張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此判決結果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精神相一致,充分保障了夫妻中未舉債一方的合法權益。
通過解讀可以看出,並非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所有債務都為夫妻共同債務。
除日常家事代理範圍內的借款外,債權人出借時要求夫妻「共債共籤」,可最大限度避免糾紛的發生,保障其配偶的知情權、同意權;即使發生糾紛,也可提供切實證據證明為夫妻共債,提高債權的追回可能性。
「共債共籤」,用起來呀!
來源:天平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