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債務被夫妻一方逃避?注意《民法典》規定的這3個關鍵點

2020-09-25 滕州市木石司法所

近年來,因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引發的問題成為社會關切。與已婚人士發生債權債務債權人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債務」?我們看一下民法典中是如何規定的。

從一起民間借貸糾紛談起

李某向姜某借款累計30萬元,並對借款利息進行約定。後姜某多次要求李某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李某雖認可借款事實,但一直未予償還。借款時,李某與張某之間存在婚姻關係。姜某起訴要求李某、張某共同償還本金和利息。

審理中,李某辯稱,其確實借姜某30萬元,借款時並未與張某離婚;對於借款用途,李某先是主張用於償還其之前所欠的賭債,後又主張其中的10萬元用於代他人還信用卡。張某辯稱,雙方已經離婚,且離婚時對債務進行了約定,此事與其無關;李某借款30萬元遠遠超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借款也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姜某也無證據證明該筆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

此案中,對於李某的30萬元借款,張某是否有連帶償還義務呢?

夫妻共債的法律解讀

2018年1月18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充分吸收司法解釋內容,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據此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共債共籤」。即夫妻事前共同籤字或事後追認所形成的債務,在共同的意思表示下所負,為夫妻共同債務。此要求形成債務時處於優勢地位的債權人具有一定的風險控制義務,尊重配偶的知情權、同意權,能夠最大限度減少糾紛的發生。

二是日常家庭生活所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為日常吃穿用度、子女撫養教育、老人贍養等日常家庭生活所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就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此為夫妻之間進行日常家事代理所負,多數域外立法均將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符合生活實踐。

三是債權人證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為「共同」所負。在夫妻在以個人名義負債的情況下,當所借債務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範圍的時,特別是在舉債數額巨大,債權人主張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證明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如此,一方面,使得債權人在出藉資金時對於債務是否構成夫妻間共同債務盡到注意義務,「倒逼」實踐中的「共債共籤」;另一方面,也對夫妻一方的合法權益起到較高的保護作用。

夫妻共債之法官講法

前述案件中,李某對於其自身向姜某借款的事實不持異議,且同意按照姜某訴請償還利息。那麼,作為其與張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債務,張某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呢?

李某向姜某所借的30萬元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張某亦表示對借款不知情且借款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此情況下,姜某應舉證證明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或者所負債務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庭審中,姜某提舉了兩份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但該截圖內容並不能證明所借款項用於李某、張某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共同的意思表示,姜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即案涉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姜某要求張某共同償還本息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李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姜某借款本金30萬元及相應利息,駁回其要求張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此判決結果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精神相一致,充分保障了夫妻中未舉債一方的合法權益。

通過解讀可以看出,並非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所有債務都為夫妻共同債務。

除日常家事代理範圍內的借款外,債權人出借時要求夫妻「共債共籤」,可最大限度避免糾紛的發生,保障其配偶的知情權、同意權;即使發生糾紛,也可提供切實證據證明為夫妻共債,提高債權的追回可能性。

「共債共籤」,用起來呀!

來源:天平陽光



相關焦點

  • 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債務」?民法典這樣規定
    ​近年來,因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引發的問題成為社會關切。與已婚人士發生債權債務債權人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債務」?我們看一下民法典中是如何規定的。2018年1月18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債務」?《民法典》這樣規定
    近年來,因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引發的問題成為社會關切。與已婚人士發生債權債務債權人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債務」?我們看一下民法典中是如何規定的。夫妻共債的法律解讀2018年1月18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 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債務」?(注意3個關鍵點)
    近年來,因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引發的問題成為社會關切。與已婚人士發生債權債務債權人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債務」?我們看一下民法典中是如何規定的。從一起民間借貸糾紛談起李某向姜某借款累計30萬元,並對借款利息進行約定。
  • 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避免被負債,民法典新規來了
    在很多夫妻共同債務案件中,最常遇到的情況就是:丈夫偷偷獨自在外借了錢,妻子不知情沒籤字沒花過一分錢,卻被迫一起埋單甚至吃上官司?!真是人在家中坐,鍋從天上來!那麼問題來了,難道不是誰籤字借錢誰還債嗎?怎麼就變成了夫妻一起還債?相信這是許多夫妻朋友都很關心的問題,而換個角度思考就會發現,理清婚內夫妻一方是否「被負債」,需要先弄清楚到底哪些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
  •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共籤」指夫妻雙方對於舉債形成了共同的意思表示。
  •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民法典這樣說
    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在婚姻家庭糾紛中,往往是繞不開,也是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這一問題作了回應。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民法典這樣說     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在婚姻家庭糾紛中,往往是繞不開,也是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
  • 夫妻準備離婚,有哪些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民法典》這樣說
    《民法典》將在2021年元旦生效,內容涉及14億公民的衣食住行和婚喪嫁娶,其中關於婚姻家庭的法條主要有7點重要變化:1.一方在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如何處理?《民法典》規定,無過錯方在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中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這提醒我們:在婚姻中要保持忠誠,發生重大過錯不僅有違道德,還可能會違法,需要向對方進行賠償。3.夫妻準備離婚,有哪些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 《民法典》新規定:只有這3種情形的債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夫妻的共同債務問題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在《民法典》頒布之前,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散見於《婚姻法》和各種司法解釋中。《民法典》頒布後,將這一問題在立法體系上做了完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 【石檢民法典百日談】夫妻共同債務的立法變遷及《民法典》最新規定
    上述兩個條文對夫妻分別財產制下的特定債務和離婚時如何償還債務問題作了規定,但從整體上看,婚姻法對夫妻債務認定標準規定的不夠明確具體,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如何確定夫妻共同債務問題一直存有不同理解。二、《民法典》中的三種主要夫妻共同債務《民法典》對原有法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了編纂,主要吸收了2018年《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內容,保留了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的相關規定,在文字表述上稍作調整,系首次在法律上使用「夫妻共同債務」的稱謂。
  • 配偶以個人名義借錢算夫妻共同債務嗎?民法典這樣說
    民法典中的夫妻共同債務了解一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簡單給大家解釋一下,也就是民法典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有三種情形:
  • 2021年婚姻法廢止,《民法典》相關規定變動大,這4點要注意
    《民法典》將在2021年元旦生效,與此同時《婚姻法》廢止,《民法典》中關於「婚姻」的規定有一些修改,主要有4點:1.夫妻一方婚前買的房子屬於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配。所以,夫妻一方在結婚前買的房子,如果婚後沒有在產權證上加另一個人的名字,賣掉這套房所得的錢,歸產權人個人所有。2.《民法典》刪除了「患有醫學上禁止結婚的疾病,結婚後還未治癒,這類婚姻無效」的規定。
  • 夫妻一方欠債,一定要雙方共同還款嗎?看看民法典怎麼規定
    俗話說,「親不過父母,近不過夫妻」,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裡,一旦結婚,兩個人就是一個命運共同體,一方借了錢,另一方理所應當地負有共同還款的義務。但事實上,真是如此嗎?即將施行的民法典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呢?
  • 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債務」?
    大狀說:近年來,因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引發的問題成為社會關切。與已婚人士發生債權債務債權人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債務」?-2-哪些是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此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存在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共債共籤」。
  • 夫妻共同債務,《民法典》如此規定……
    2018年1月18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2021年元旦婚姻法廢止,《民法典》規定變動大,這8條要注意
    3、民法典新增「離婚冷靜期制度」《民法典》規定,申請協議離婚後,30天內都可以反悔撤回,同時在30天期滿後,雙方也要在30天內去申請領取離婚證,如果任一方不領取的,則視為申請撤回。4、離婚不再「遙遙無期」,分居滿1年後,應當判決離婚《民法典》新增了一種法定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即經過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男女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現行的《婚姻法》規定,第一次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起訴的一方要經過6個月後才能再次起訴離婚,而且再次起訴後也不一定能判離,如果對方無過錯,想要起訴離婚很難。
  • 仲裁小知識《民法典》中3種不同形態的夫妻共同債務,如何理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日常家事代理之債,第二款中一方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權的重大借貸「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屬於重大家事代理之債。將兩者合併統稱為家事代理之債。夫妻合意之債,是指夫妻協商一致共同借貸的債務。
  • 《民法典》新規下: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舉證分配+建議
    隨後的司法實踐表明,這條規定有效遏制了但是存在的一些夫妻惡意逃債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現象,較好地維護了市場交易安全。十多年來特別是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出現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夫妻另一方權益,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判令未舉債一方配偶共同承擔虛假債務、非法債務等極端案例。此外,因高利貸案件的高發,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也出現了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
  • 夫妻共同債務,民法典做新規,從源頭杜絕「被負債」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在總結婚姻法司法成功實踐的基礎上,創造性地提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對債權人、舉債夫妻一方、不知情夫妻一方做到平等保護,從源頭上杜絕了夫妻不知情一方「被負債」的不公平情況,徹底改變之前、深受詬病的以婚姻存續期間內「一刀切」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 盛世民法典 | 解讀《民法典》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 2021年元旦婚姻法廢止,《民法典》相關規定變動大,這8條要注意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實行,《婚姻法》等9部現行法律將同時廢止,新規與現行《婚姻法》相關條例有了很多變動,以下這8條要注意1、2021年元旦《民法典》實行,更加保護全職太太和「喪偶式婚姻」《民法典》新增了「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