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食品安全法》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的適用

2021-02-07 食品夥伴網


  這篇文章,我主要從《食品安全法》的修法本意指出:一審法院鄲城縣人民法院在(2018)豫1625行初60號行政判決雖然結果正確,但確實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豫16行終130號二審行政判決則對法律適用問題予以迴避,沒有明確指出法律適用問題。


  諸多評論中,都提出了觀點很相近的一類問題:「本著法律的本意公平公正,賣的不能(比)種的罰的多,就可以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韭菜是種植出來的,追究生產者最高罰兩萬,而銷售者卻罰5萬?符合情理麼?」(此類評論很多,我就不一一引用)。


  此類問題的提出,是基於一個實際問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的罰則較輕,《食品安全法》的罰則較重。而且,一般來說,生產、批發、零售環節,掌握的處罰尺度,一般是逐級遞減,這也是適用《食品安全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執法的原則之一。


  那麼,問題來了,適用《食品安全法》必然要比《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處罰重嗎?我也可以肯定的回答:未必如此!具體個案具體分析,不能想當然的認為必然處罰要重。比如,此案中,我在文末就明確指出:「上訴人的觀點也並不完全正確,雖然適用了《食品安全法》,但是被上訴人已經完全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應當考慮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免予處罰。」因此,我才會得出結論:適用法律錯誤,但判決結果正確。針對評論中提出的問題,我也集中陳述一下我的觀點:首先,適用《食品安全法》仍然要遵循過罰相當原則。


  《食品安全法》的修法背景是圍繞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這一總體要求、貫徹「四個最嚴」的監管要求。但是,貫徹「四個最嚴」不等於一律從重處罰。


  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於2016年11月29日在《關於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法律適用有關事項的通知》(食藥監辦法函〔2016〕668號)中就明確指出:「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體現了中央有關食品安全工作」四個最嚴「的要求,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罰款的起點。」為準確理解《食品安全法》有關條款、嚴格依法行政,進一步明確有關法律適用意見,明確指出「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具體執法實踐中,應當綜合運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切實做到處罰法定、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由此,我們應當清楚地認識到:適用《食品安全法》仍然要遵循過罰相當原則。


  有一線執法人員總是頑固且錯誤地認為,貫徹「四個最嚴」,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就不能減輕處罰,更不能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就可能被有關部門追責。對於這種錯誤認識,這份通知中也予以明確:「《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明確了以下四種可以給予行政處罰從輕、減輕的具體情形: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以及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同時,該法還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中,可以按照上述從輕、減輕及不予處罰的規定執行。」也就是說,只要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就可以遵循過罰相當原則,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同時,該通知還明確指出:「《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嚴重違法和一般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制度,統一執法尺度,避免畸輕畸重。」


  遺憾的是,在我來市場監管局承擔法制審核工作一年來,我發現幾乎沒有執法人員知曉這份通知,並按照這份通知的要求來正確適用法律。


  其次,《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與《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關係。


  有個評論指出:「好像原食藥監總局還發布了一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這個辦法不能用了嗎?」就這個評論,我也來糾正一個常見的錯誤認識,很多人望題生義,因為《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含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字眼,就誤以為該辦法是《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下位法。該評論的提出,也是基於這個錯誤認識,誤以為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該辦法就不能適用了。實際上,該辦法是《食品安全法》的下位法,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幾乎無關係。


  該辦法第一條就明確指出:「為規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加強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該辦法的制定,依據的是《食品安全法》,是對《食品安全法》中「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的細化,因此,該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違法行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由此也得以清晰的得出結論,「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違法行為」,法律適用就是《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可以適用其下位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再次,關於食用農產品的進貨查驗義務及免罰條款。


  有評論提出:「一個普通的市場經營戶在購進食用農產品時如何做到查驗貨,有進貨小票的已經相當好了,去索取合格證或者檢驗合格報告的根本不現實。」


  我個人認為,這類評論還是基於對《食品安全法》和上述辦法錯誤的割裂開所導致的,辦法裡,已經對食用農產品的進貨查驗義務予以了明確規定:十三條規定了「產地證明」(單位、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出具產地證明;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以及農產品地理標誌等食用農產品標誌上所標註的產地信息等)、十四條規定了「購貨憑證」(供貨者提供的銷售憑證、銷售者與供貨者籤訂的食用農產品採購協議)、十五條規定了「合格證明文件」(有關部門出具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或者銷售者自檢合格證明等)的種類。另外還規定了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的檢查制度、銷售憑證(可以作為銷售者的銷售記錄和其他購貨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憑證)等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對於食用農產品的進貨查驗制度遠遠比《食品安全法》要寬鬆。因此,該評論提出的所謂「根本不現實」,至少在我們當地,經過這幾年的宣傳和監管,都已經成為了現實。


  還有,對食用農產品的小攤販的處罰依據。


  有評論提出「期望威海小攤販賣把韭菜罰5萬」,這種處罰是根本不可能發生的。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的通知中還指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同時,第一百二十七條又規定,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推動地方立法工作步伐,進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山東省出臺了三小條例,規定了食品小攤販的認定標準和處罰依據。對於食用農產品的小攤販,因為食用農產品屬於食品,所以自然應當歸類於食品小攤販。而且,對於在集中交易市場、批發市場擺攤經營的小攤販,只要其經營條件與三小條例規定的食品小攤販的實質條件一致,我們也將其納入食品小攤販進行管理。食品小攤販的處罰幅度遠遠低於《食品安全法》的處罰幅度,而且,只要符合從輕、減輕、不予、免予處罰的條件,同樣應當適用,這也是與過罰相當原則相一致的。


  另外,關於《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相關條款、修改及銜接的問題。


  有評論指出「《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是2018年修訂的,不新嗎?如評論者所述,《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就被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強行束之高閣了!如此,真的合法嗎?」「建議立法機構對此做出更詳細的解釋,以便以後統一處罰尺度。」確實,包括威海系統內法制人員探討這個問題的時候,也提出了是立法的問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18年的修訂,只是基於國務院機構改革,將主管部門「農業農村部」等予以了相應修正。今年,全國人大已經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列入了修法計劃,相信很快就會將相應條款和處罰幅度與《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


  立法的問題交給立法者,在原稿件被編輯刪減的部分中,筆者著重提出了我們因委託立法和部門立法的實際,導致《食品安全法》修訂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沒有立即啟動修法導致兩法的罰則出現了較大數額差距。


  但是,在修訂前,我們作為執法者,要清晰地明白我們的執法依據是什麼。在《食品安全法》修訂和機構改革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確實依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自動廢止。


  最後,關於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參照其他規範性文件進行準確裁量的問題。


  前面已經說過,適用《食品安全法》的同時,還必須要適用《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同時,山東省還有《山東省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這是地方法規,也需要適用。另外,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山東省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省局《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的通知》、原山東省食藥局出臺的《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及省局的裁量基準也均需要作為自由裁量時的依據。在實際辦案中,對於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符合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情形的,我們都依法給予了「免予處罰」,避免了機械執法、盲目執法、過罰不當。


  作者系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市場監管局  田海助

相關焦點

  • 從立法過程看《食品安全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關係、界限...
    當前有相當一部分執法人員,甚至包括一大批不清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之間關係的法律界人士也認為:一是食品包含食用農產品,所以在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環節案件的法律適用中,《食品安全法》是一般法,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是特別法。
  • 依據《食品安全法》處罰賣菜攤販,法院為何認定適用法律錯誤?
    其中,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是首要的、最重要的法律適用原則,任何與上位法不一致的規定實質上都是無效的。當下位法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時,應當適用上位法的規定。具體到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案件,《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
  • 全國人大代表於旭波建議 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本報訊 (記者孫 圓)農產品質量安全事關百姓的餐桌安全,歷來受到社會的高度關注,隨著全國兩會的召開,更加成為輿論焦點話題。其中,《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進一步完善問題,尤為引人重視。全國人大代表,中糧集團黨組副書記、總裁於旭波提出相關完善建議。
  • 《食品安全法》之: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後,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條規定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點擊查看更多相關條款】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以下我們對食品安全標準的相關內容進行了簡單梳理:一、食品安全標準的制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
  • 最高法最新司法解釋:如何準確適用食品安全法律責任條款?
    這部司法解釋有如下幾個鮮明的特徵:第一,進一步明確法律的構成要件與適用情況,為法官裁判提供準確裁判尺度。例如《解釋一》第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主張構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就是對法律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對食品經營者主張懲罰性賠償」重要主觀構成要件的細化與明確。
  • 智庫論壇 | 農產品批發市場在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中的角色定位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適用法律及監管框架目前,我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
  • 食用農產品定義標準是什麼?誰對其安全質量負責?市場監管總局一一...
    食用農產品定義標準是什麼?誰對其安全質量負責?總局一一答覆了在執法實踐中,食品、農產品、食用農產品,因為監管要求和適用法規不同,一旦界定不明,就容易導致爭議。市監沙龍(ID:shijianshalong)注意到,關於食用農產品的標準等問題,總局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司通過總局網站公眾留言系統進行了解答。
  • 食品安全法2020最新處罰標準,食品安全問題應當如何解決
    二、新《食品安全法》如何維護食品安全1、詳細規定了與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內容新《食品安全法》詳細規定了適用的範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食用農產品的生產、貯存、運輸、保存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收集前款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第十四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的相關信息。
  • 超市銷售不合格韭菜,適用《食安法》處罰,一審敗訴,二審勝訴
    一審法院判決書第14頁本院認為部分,所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以下簡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系2018年10月26日修正前的法律版本規定,而非修正後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正後的法律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經更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因此,一審法院判決書在認定本案事實上適用過期修正前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來認定本案事實,實屬適用法律錯誤。
  • 揭秘:新《食品安全法》的正確打開方式
    定價6元,共59頁的白色小冊子,這就是2015年最新修訂的、「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上面寫著由習近平籤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並將10月起開始正式實施「民以食為天」的全民共識和層出不窮屢禁不止的食品安全問題,給發展中的中國帶來了最原始的舌尖上的恐懼,因為現代食品業的飛速發展和少部分商販的利慾薰心,加之監管體系的不成熟和自媒體時代的謠言泛濫,新《食品安全法》的修訂和實施成為了一個必要且關鍵的一步。   對於普通百姓而言,柴米油鹽的日子裡,一則法律和若干的條款總是有點高冷範兒。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目錄第一章總則
  • 副食店經營不合格黃豆芽,適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罰款50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一)項之規定,2020年8月7日經局領導批准立案調查。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 檢驗報告NO:FHN20200614382一份,證明 當事人經營的黃豆芽不合格的事實。2.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的黃豆芽不合格,當事人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檢的事實。
  • 新《食品安全法》競賽試題,看看你能答對多少
    8.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可以制定企業標準。9.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不得進口。10.被吊銷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11.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12.
  • 九大關鍵詞破譯農產品質量安全密碼
    然而,面對生活中舌尖上的安全問題,人們又不禁感嘆,螢屏上佳餚令人回味無窮,現實中問題食品卻讓人心驚肉跳。食品安全是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安全的重要方面,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民以食為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關係我國13億多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須抓得緊而又緊。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實施食品安全戰略,讓人民群眾吃得放心。
  • 反食品浪費法、糧食安全保障法等列入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來源: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12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嶽仲明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已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十八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對明年立法工作作出預安排。行政處罰法(修改)、動物防疫法(修改)、鄉村振興促進法、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海警法、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反食品浪費法、反有組織犯罪法、監察官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兵役法(修改)、軍事設施保護法(修改)、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案,明年安排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爭取早日出臺。
  • 最高法:商家應當對贈品質量安全承擔責任
    最高法:商家應當對贈品質量安全承擔責任   中新網1月9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將於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 何一心委員:加強農產品食品安全防控
    全國政協委員何一心說,為了公眾的健康,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更加關注農產品、食品的質量安全防控。「近年來,我國農產品、食品安全工作雖取得了許多成效,但仍面臨不少挑戰,微生物和重金屬汙染、農藥獸藥殘留超標、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等基礎工作薄弱,基層監管力量和技術手段跟不上等等。」
  • 農業部食藥總局聯合發文:強化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責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制調整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的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履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履行食用農產品進入市場後的相應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分段監管,不包括農業生產技術、動植物疫病防控和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 最高法發布食品安全民事糾紛典型案例
    【司法解釋相關條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食品經營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主張構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司法解釋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案例三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
  • 正確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 守護百姓餐桌上的安全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自2006年以來,最高立法機關相繼頒布了食品安全法、農產品安全法、電子商務法等重要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也頒布了《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重要司法解釋。然而,理論界與實務界圍繞著食品安全法確立的首負責任制的適用範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開展自營業務及造成自營誤導的法律責任、如何認定經營者的「明知」、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是否以人身損害為要件等問題,仍然存在不同的認識,從而導致了司法實踐中的法律適用存在模糊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