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十八屆發行審核委員會2020年第178次發審委會議於2020年12月17日召開,審核結果:中國三峽新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首發)獲通過。以下為具體公告:
二、發審委會議提出詢問的主要問題
(三)中國三峽新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1、報告期應收帳款帳面價值規模較大並逐期增加,主要為可再生能源補貼款。請發行人代表:(1)說明應收帳款餘額逐期上漲的原因,補貼款長期未收回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業特點,計提壞帳準備是否謹慎;(2)說明發行人在電量上網時即確認補貼收入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相關補貼收入確認的依據是否充分、確認時點和金額是否準確,與同行業可比公司是否一致;(3)結合《關於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規定,說明進入目錄、價格及補貼退坡機制等對發電業務銷售價格及持續盈利能力的影響,發行人對財政補貼是否存在重大依賴。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並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2、發行人主營風能、太陽能業務,並存在部分水電業務。請發行人代表:(1)結合近期電力體制改革、水電上網機制以及發行人參與光伏市場化交易情況,說明發行人與大股東水電業務是否存在競爭關係;(2)結合下屬水電業務資產、盈利等情況及發展前景,說明未剝離水電資產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對相關業務的規劃。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並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3、發行人部分子公司涉及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請發行人代表說明:(1)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處罰或違法情形;上述處罰的整改情況,相關內控機制是否健全有效;(2)平泉公司、商都天匯、彰武公司(含王家項目、北溝項目)的違法行為導致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或幼樹死亡的情況,是否達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的規定標準;發行人認為上述情形不屬於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不構成嚴重汙染環境情形的理由是否充分。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並發表明確核查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