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12月17日消息,中國三峽新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峽新能源)首發過會,擬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將募資250億元,其中200億元用於海上風電建設,50億元用於補充流動資金。
三峽集團直接和間接持有三峽新能源74.99%股份。三峽新能源的前身是中國水利投資集團公司,於2008年併入三峽集團,並在2010年更名為中國三峽新能源公司。
三峽集團確立了「風光三峽」和「海上風電引領者」的戰略目標,三峽新能源正是三峽集團的新能源開發平臺。
截至2020年6月底,三峽新能源已併網風電、光伏以及中小水電裝機規模超1100萬千瓦,資產總額超1100億元。
據招股書,此次募集資金,主要用於三峽新能源陽西沙扒300MW、三峽新能源陽西沙扒二期400MW等七個海上風電項目。
三峽新能源上市,將開闢新的融資渠道,緩解資金壓力,三峽新能源從事的新能源電站投資業務,是前期需要大量資金投入的重資產行業;而受補貼拖欠影響,新能源行業普遍面臨高應收帳款的困擾,也需要更多資金託底。
去年以來,央企新能源開發平臺開啟了在國內上市的潮流。如華能新能源、中廣核新能均選擇從港股退市,轉投國內資本市場。
據招股書,2016年以來,三峽新能源應收帳款逐年升高,截至2019年9月末,應收帳款已達104.12億元。
三峽新能源指出,公司目前的應收帳款主要構成為新能源補貼款。若可再生能源補貼款發放情況不能改善,將影響公司的現金流,對生產經營產生不利影響。
補貼拖欠的另一面,是三峽新能源不斷加速的新能源電站開發業務。
三峽新能源副總經理吳啟仁曾表示,在「十四五」時期及後續發展階段,三峽集團將保持每年1500萬千瓦清潔能源新增裝機規模的增速。
三峽新能源在海上風電上優勢突出,在建及持有核准項目均名列行業前茅。
知情人士透露,三峽集團高度重視海上風電發展,舉集團之力打造「海上風電引領者」。前任董事長盧純和現任董事長雷鳴山足跡四處奔波,拜訪各地政府,利用央企身份優勢親自為公司爭取海上風電資源。
據相關人士分析,三峽集團沒有火電業務,沒有傳統能源業務和思維的羈絆。同時充分放權給二級公司,可以更快、更靈活與地方政府談判,獲得資源。
但三峽新能源的海上風電業務也面臨挑戰。2021年之後,新增海上風電項目將不再享受中央補貼。
相關部委鼓勵地方政府出臺地方補貼,但目前前景尚不明朗。這意味著三峽新能源的在建、核准海上風電項目必須儘可能在2021年底前併網,如拖延至2022年及以後,這些項目將面臨嚴峻的盈利考驗。
發審委會議提出詢問的主要問題
(三)中國三峽新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1、報告期應收帳款帳面價值規模較大並逐期增加,主要為可再生能源補貼款。請發行人代表:(1)說明應收帳款餘額逐期上漲的原因,補貼款長期未收回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業特點,計提壞帳準備是否謹慎;(2)說明發行人在電量上網時即確認補貼收入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相關補貼收入確認的依據是否充分、確認時點和金額是否準確,與同行業可比公司是否一致;(3)結合《關於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規定,說明進入目錄、價格及補貼退坡機制等對發電業務銷售價格及持續盈利能力的影響,發行人對財政補貼是否存在重大依賴。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並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2、發行人主營風能、太陽能業務,並存在部分水電業務。請發行人代表:(1)結合近期電力體制改革、水電上網機制以及發行人參與光伏市場化交易情況,說明發行人與大股東水電業務是否存在競爭關係;(2)結合下屬水電業務資產、盈利等情況及發展前景,說明未剝離水電資產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對相關業務的規劃。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並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3、發行人部分子公司涉及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請發行人代表說明:(1)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處罰或違法情形;上述處罰的整改情況,相關內控機制是否健全有效;(2)平泉公司、商都天匯、彰武公司(含王家項目、北溝項目)的違法行為導致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或幼樹死亡的情況,是否達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的規定標準;發行人認為上述情形不屬於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不構成嚴重汙染環境情形的理由是否充分。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並發表明確核查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