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與百姓生活|丈夫欠的債,妻子需要一起償還嗎

2020-08-27 成都檢察

 丈夫欠的債,妻子需要一起償還嗎

  民法典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和規則

●雖然某些債務的發生是夫妻一方籤字,但是如果另一方事後予以追認,那麼債務就是夫妻雙方共同的民事法律行為產生的債務。

●一方所實施的法律行為,明顯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進行的民事活動,由此產生的債務也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如果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借貸行為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他應負有舉證責任。

  在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後不久,丈夫趙某在外舉債2000餘萬元,還將妻子喬某訴至法院,稱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喬某應承擔一半;另一對夫婦中,丈夫因賭博在外欠款80萬元,妻子作為共同被告被訴至法院……這兩起真實案例中的妻子在拿到法院傳票的那一刻,委屈又不解:自己對借款毫不知情,如此巨額的債務也未用於家庭日常生活,自己憑什麼去承擔?

  如何在妥善處理夫妻共同債務與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之間實現平衡,考驗著立法智慧,也考驗著司法智慧。

  今年兩會,全國人大代表容永恩、吳小麗、林笑雲、何雪卿在審議時發現,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籤」條款已經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得以體現,成為民法典立法編纂的一個重要亮點。

  2019年兩會,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8971號建議——《關於加強監督妥善化解夫妻債務歷史遺留問題的建議》,就是容永恩、吳小麗、林笑雲、何雪卿4位代表共同提出的。對於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三級高級檢察官助理蘭楠而言,這份頗具建設性的建議仍記憶猶新。

  時間回溯至2019年6月28日,最高檢對此建議進行了答覆。「根據這一建議,我們成立了婚姻家庭問題研究小組,指定辦案組和專人關注涉婚姻家庭立法、司法的最新動向,積極參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編纂研究工作,重點關注涉夫妻共同債務訴訟監督案件的辦理。」蘭楠在接受採訪時向記者講述了相關問題。

  近年來,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是司法實踐中的「老大難」問題。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由於這一規定比較原則,難以涵蓋現實生活中各種複雜情況,司法實踐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多次出臺司法解釋進行規範。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8日下發的《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一定程度上平息了此前關於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的爭議。」蘭楠告訴記者,在接到第8971號代表建議的分辦通知後,最高檢第六檢察廳與最高法民一庭婚姻家庭組進行了溝通,建議依據該司法解釋具體規定,仔細甄別涉夫妻共同債務案件中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案件,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妥善化解矛盾。最高檢的這一建議,得到了最高法的積極回應。

  「民法典的規定吸納了司法解釋的最新規定,同時也參考了相關國家立法經驗,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和規則,並進行了完善,較好地平衡了債權人、債務人及配偶另一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將為司法實踐處理此類案件提供基本遵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龍翼飛表示。

  龍翼飛認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在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方面主要強調了4個原則:首先,夫妻雙方通過共同籤署債權債務文書的方法,共同認定某一個債務的形成,這體現了民事活動要遵循的自願原則。其次,雖然某些債務的發生是夫妻一方籤字,但是如果另一方事後予以追認,那麼債務就是夫妻雙方共同的民事法律行為產生的債務。第三,在家庭日常生活中,一方所實施的法律行為,明顯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進行的民事活動,由此產生的債務也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第四,如果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借貸行為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他應負有舉證責任。「這四個原則,對於正確劃定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的邊界,具有清晰的法律意義。」龍翼飛說。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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