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意外死亡生前債務,妻子需要償還嗎?

2020-11-06 婚姻家庭法律服務平臺

債務人楊凡在工程施工時突發心臟病死亡,其債權人徐太宇無奈之下向其妻蔣紅索債,在多次被拒後,債權人徐太宇將蔣紅告上了法庭,請求蔣紅償還楊凡生前借款及利息共計1.4萬元。近日,黃龍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經主審法官詳細、耐心地釋法說理,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2018年11月15日前被告償還借款1萬元。


  2014年9月25日,楊凡以周轉資金為由,向徐太宇借款1萬元,約定月利率為2分,借期1年。2015年4月29日,楊凡在工隊幹活過程中突發心臟病,被送到醫院後搶救無效死亡。在楊凡死亡半年後,徐太宇向其妻子蔣紅提及借款之事,但蔣紅稱該筆借款從未聽楊凡說過,也未用於共同生活,且二人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多年,自己不應償還。
  主審法官在調查了相關案情後了解到,楊凡夫妻二人雖已分居數年,但有一個兒子因車禍半身癱瘓,一直由蔣紅照顧,楊凡生前經常會帶些錢和食品回去看看望兒子,冬天時也會給家裡劈柴、買煤,夫妻二人經濟並未完全獨立,隨後,主審法官耐心地向蔣紅講述了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一方債務的法律規定和判斷標準,告知該筆借款用途的舉證責任分配以及應承擔的不利後果,同時主審法官考慮到蔣紅獨自撫養一個癱瘓在床的兒子,經濟比較拮据,遂希望徐太宇做些讓步,最終,經過法官耐心的釋法說理,雙方達成了調解方案,即蔣紅在2018年11月15之前償還原告徐太宇借款1萬元,原告自願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條連結】
  如何認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借款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清償。由此可知,無以上兩種情形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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