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死亡獲賠的死亡賠償金,需要償還生前債務嗎?

2020-12-20 於法而言

大周是小周的父親,2020年5月,小周向王某借款5萬元,約定兩個月之後返還,未約定利息,並籤訂了合同,辦理了公證書。2020年6月,小周因車禍去世,大周作為小周的父親與車禍對方商定賠償事宜,由對方一次性賠償大周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醫療費、交通費共計30萬元。2020年7月,王某找到大周,要求大周償還小周的欠款。

王某認為,大周作為小周的繼承人,因小周死亡而獲得的死亡賠償金,應在死亡賠償金的範圍內償還小周生前的合法債務,即對王某的欠款五萬元。並出示了有小周與王某籤字的借款合同及公證書。

大周認為,王某主張的債權與大周無關,借款合同是小周與王某籤訂的,現小周已因車禍去世,不予認可真實性,明確表示拒絕償還。

本案爭議焦點比較明確,那就是因小周死亡而產生的死亡賠償金是否屬於遺產。如果認為這筆死亡賠償金屬於遺產,那麼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應當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合法債務,也就是大周應該以繼承的30萬死亡賠償金為限,在此範圍內償還小周生前所負債務。如果認為這筆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那麼大周得到這30萬就不是基於繼承行為,那就不存在需要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問題,也就是大周不用對小周生前所欠的債務負責。那這筆死亡賠償金到底是什麼性質呢?

我國《繼承法》規定的遺產,是被繼承人生前就已經擁有的財產,從的性質來看,是受害人死亡後賠償義務人支付受害人近親屬或法定人的財產損失,而遺產是在公民死亡前就已經存在的屬於公民的合法財產,在公民死亡前並不存在,其並不屬於公民的個人財產,正是由於其不屬於死者遺產,債權人不能對主張權利。並不符合遺產的構成要件,因其是在公民死亡後才產生的,並不屬公民的遺留財產,作為加害人賠償給受害人近親屬的物質性補償,不能用來償還受害方生前所欠。

因此,在本案中,大周不必替小周償還其生前所負債務,法院最終也判決駁回王某訴訟請求。

類似的情況在生活中常有發生,有兩個點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如果本案中,在王某找到大周時,大周先答應了要替小周還錢,而後又因為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而抗辯,一般是得不到支持的,因為承諾替小周還錢的行為已經屬於的代為清償,此時形成的債權關係中,債權人為王某,債務人為大周,已經與小周無關係,故以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的抗辯得不到支持。

第二,在有多名近親屬的情況下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問題,如本案中,如小周除父親外還有其他近親屬,假設小周還有妻子冰冰,還有兒子小剛,那又該如何分配死亡賠償金呢?雖然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範圍,但是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可以適當參照遺產的有關規定。小周死亡所獲賠的死亡賠償金,在本案中就有父親大周、妻子冰冰以及兒子小剛三人可以分配,一般而言,如果兒子尚未成年的,應當用死亡賠償金先行扣除掉兒子成長至18周歲所需要的生活費,剩餘款額才能用來分配,如本案中兒子小剛已經15歲,則需要再減去扶養小剛成長至18周歲也即三年的所需生活費,假設認定共扣去三年的生活費6萬元,那就還剩餘24萬元,再用這24萬元進行均等分配,父親、妻子及兒子三人每人均分8萬,最終分配金額為父親8萬,妻子8萬,兒子14萬。除了這種分配方法外,也有法院採用不預扣子女生活費,而選擇在分配時更偏向照顧子女一方,如父親、妻子、兒子各分配的比例為30%、30%、40%。

今天的分享就到這了,既然今天提到了對子女的扶養,那明天就分享一下因交通事故糾紛,受害人死亡的,計算被受害人扶養的人生活費問題,明天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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