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人身損害的賠償案件日趨增多,而在司法實踐中,許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例,由於死亡賠償金的諸多問題沒有得到徹底的解決,原告人提出的巨額索賠款,最終只有小部分得到法院的支持,結果導致受害人家屬怨聲載道,牴觸情緒很大。
也常有人在宣判現場哭鬧法庭,矛頭直指判案法官「不公」。
法律界人士指出,死亡賠償金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不再支持的「法律規定」,源於最高法有關領導第五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原意是為了解決執行難的問題,要求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儘量使案了事結。遺憾的是,講話被片面地理解為死亡賠償金不再支持,全國各地法院均遵照執行。法律專家建議,最高法應該儘早制定統一的司法解釋,規範判決結果,讓廣大律師及民眾都能準確找到法律依據。
案例回放案例1:索賠死亡賠償金遭法院拒絕
2007年6月30日晚,小釗等農民工到燒烤攤吃燒烤時,因爭搶座位,與食客周某廝打在一起。周某抓起燒烤攤上的刀具朝小釗腹部猛刺一刀後逃離現場。後小釗經搶救無效死亡,周某則投案自首。周某涉嫌犯故意傷害罪在法院受審時,小釗父母提出包括20萬元死亡賠償金、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3萬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萬元喪葬費等共計67萬餘元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請求。庭前調解時,周某家人願意賠付3萬元並交至法院。法院審理後,對小釗家屬提出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認為於法無據,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周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承擔小釗家人提出的合理賠償請求2.38萬元。鑑於周某自願賠償金額超出了法定數額,法院予以準許。宣判後,小釗家人對判賠數額極度不滿,認為判決不公,拒絕籤收判決書。法官對此釋疑:「籤收法律文書不代表生效,你若不服,還可以上訴。」小釗家人這才籤字,後提出上訴。兩個月後,上級法院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2 :案由不同判決出現巨大反差
2007年12月3日,新疆男子阿昌因佔道行駛,將路人王老漢撞倒在地。後經醫院搶救無效,王老漢於10天後身亡。隨後,王老漢的遺屬將阿昌訴諸法院,提出醫療費、死亡補償費、精神損失費、誤工費、喪葬費、扶養費等總計16.5萬餘元的民事賠償請求。法院審理後,對上述費用中有證據支持的予以認定。因精神損害賠償費和死亡賠償金屬於重複訴請,最終判賠3.9萬元死亡賠償金等總計12萬元。就在賠付期間,王老漢的兒子小王將阿昌打成重度顱腦損傷而亡。小王立即被捕,並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提起公訴。但阿昌的遺屬對該故意傷害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索賠時,死亡賠償金卻最終未獲法院的認定支持。(郭玉紅)
專家說法主持人(郭玉紅):如今,各地法院在審理人身侵權傷害的刑事案件時,將「死亡賠償金」這項訴請均剔除在外,使得賠償權利人的獲賠數額急劇下降,引發了許多爭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法院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梁紅(甘肅世紀陽光律師事務所律師):這要從我國對有關「死亡賠償金」的立法歷史談起。《民法通則》規定有:「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雖然這是賠償性質的規定,但算起來,一個人傷了,可能獲賠數萬元,而如果死了,其親屬卻只能得到非常少的賠償數額,所以社會上曾流行「要撞就撞死,撞不死麻煩太大了」這樣的話。其後,為了彌補這一法律漏洞,在陸續出臺的《國家賠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均列有單獨的死亡賠償金,也就是老百姓所稱的「命價」。直到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從此條款的立法精神看,死亡賠償金是被納入精神損害賠償範圍的。
倪鵬飛(甘肅正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其實,早在2000年12月及2002年7月,最高法先後公布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中均規定有:「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很顯然,上述司法解釋,已經明確了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害的,將無法獲得司法救濟。
餘春生(甘肅正天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後來,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死亡賠償金作出明文規定,「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二十年計算。」即死者正常生存未來二十年創造的財富。這一規定使得賠償金成為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賠償項目。自此以後,死亡賠償金作為經濟損失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主持人:為何現在法院又不支持關於「死亡賠償金」的主張了呢?
梁紅:這是因為絕大多數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死亡賠償金因為加害人無錢而無法執行,成為法律白條,引起了受害人家屬對法院執行局的不滿。為了解決這一矛盾,在第五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最高法院一位副院長講「確定附帶訴訟的賠償數額,應當以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物質損失為基本依據,並適當考慮被告人的實際賠償能力。死亡補償費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判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
倪鵬飛:最高法副院長的講話精神,迅速以會議紀要或刑事審判業務工作要求的形式,傳達到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並在刑事審判中被不折不扣遵照執行。自此,各級人民法院有關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均只支持對受害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被告人賠償,對受害人主張的死亡賠償金不予支持。
餘春生:該講話作出後,作為各地高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一個精神,對受害人提出的死亡賠償金的附帶民事訴訟不再支持,我省法院也不例外。然而,這又引起了新的矛盾。因為,在人身侵權傷害的刑事案件中,將「死亡賠償金」剔除後,出現了將被扶養人生活費以賠償權利人未成年或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為限,在喪葬費、誤工費等其他賠償所定的金額都不高,很多情形下賠償權利人得到的賠償金額微乎其微了。案例1中,小釗父母是具備勞動能力,且有收入來源的成年人,故對被扶養人生活費未予支持。而案例2中,單純民事訴訟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出現的巨大反差,則取決於司法實踐中對解釋適用的不同。
梁紅:即便法院積極進行判前釋法、判後答疑,但「講話」作為法律依據的說法,又怎能令當事人息訴服判。且助長了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死亡抱有不負責任的客觀性,導致那些無視他人人身權和人格權尊嚴的侵害人不承擔責任風險,這完全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精神背道而馳。
主持人:可以說,該規定在審判實務中的矛盾日益凸顯,有沒有好的辦法能盡力將爭議化解到最小呢?
倪鵬飛:目前,立法與司法越來越能充分地體現人文關懷,是世界各國的共同發展趨勢。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人格權益及其親屬人格權利所受傷害的嚴重程度,是民事案件中所受傷害無法比擬的。關於死亡賠償金,無論是以物質損失予以賠付,還是作為精神損失進行判賠,都是象徵性地體現一種司法的公正。
餘春生:從適用法律的角度而言,刑法作為「公法」,體現的是對犯罪嫌疑人的懲罰和對被害人心理上一定程度的撫慰功能,而民法作為「私法」,體現的則是對被害人人格權益和被害人親屬人格權利的保護功能,通過賠償,使其能夠得到撫慰。如果兩者並用的話,則加重了對罪犯的處罰。
事實上,這次會議還對「妥善處理民事賠償問題。結合當地經濟狀況、被告人賠付能力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儘量使附帶民事部分經調解達成協議」作了要求。不難看出,副院長的原意是為了解決執行難問題,要求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儘量使案了事結。遺憾的是,在實際執行時該講話被片面地理解為死亡賠償金不再支持,全國各地法院均遵照執行。
梁紅:因此,我們強烈呼籲,全國人大及最高法要對此問題引起重視,及時糾正地方法院對法律的曲解。如果是最高法的意思,應該儘早制定司法解釋,規範判決結果,讓廣大律師及民眾都能及時找到法律依據。(每日甘肅網-蘭州晨報) (來源:新華網甘肅頻道)
(責任編輯:黃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