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中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承擔清償責任,這是國家法律的規定。嵩明法院最近執行了這樣一件棘手的案子,丈夫去世後妻子不知所蹤,留下三處房產該如何處理?
案件情況
2015年8月,李某、王某(夫妻)向劉某、樊某(夫妻)借款人民幣45萬元,雙方寫下一張借條,借條中載明:借款金額為45萬元,此借款於2016年2月28日前歸還,如到期不還,李某自願負一切法律責任。2016年6月,李某(夫)因病去世,劉某夫婦向其家人多次催討借款無果,2019年8月,劉某夫婦將李某的妻子、兩個子女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嵩明法院認為
據提交的證據,嵩明法院依法認定二原告向李某、王某出借過款項45萬元的事實。李某、王某系該筆債務的共同借款人,債務發生於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且借款系用於家庭生產經營,該筆借款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李某、王某共同償還,李某去世後,王某應對該筆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償還借款本金45萬元及利息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條連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中,李某的子女、父母為李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李某去世後,繼承開始,因本案債務系李某的合法債務,故李某的子女、父母應在繼承李某的遺產範圍內對二原告承擔還款責任。
(法條連結:《繼承法》第十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與清償債務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嵩明法院判決
一、由被告王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劉某、樊某借款本金人民幣45萬元及利息。二、由李某(已逝)子女、父母在繼承李某的遺產範圍內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還款責任。
執行過程
判決生效後,五被告均未履行還款義務,劉某夫婦便申請強制執行。2020年7月24日,執行幹警找到雙方當事人,經雙方自願協商,一致達成協議:由王某償還樊某款項67900元及利息;執行李某遺留下來的未被其妻子、子女、父母繼承的所有財產。但這之後,王某未自覺履行約定。
9月11日,執行幹警隨申請人劉某來到被執行人家裡,準備進行調解,誰知倆被執行人(李某父母)情緒激動,不願配合,執行幹警好言相勸,經過幾小時的溝通,兩位老人終於願意坐下來好好協商。
執行幹警了解到,李某妻子、子女已多年未歸,家中僅有兩位老人獨自生活。李某生前留下三處房產,一處為300多平的住宅(李某父母現居處),一處為2000多平(含院子)的毛坯房,一處為路邊20多平的小平房。
通過村委會核實,李某的兩個子女並未繼承李某的遺產,三處房產由兩位兩位老人管理。於是,申請人提出拍賣李某遺留的房產,考慮到兩位老人年事已高,執行幹警便與申請人商量,先拍賣2000多平(含院子)的毛坯房及20多平的小平房,將300多平的住宅留給老人住。
在執行幹警的釋法說理下,雙方都同意以上拍賣方案。下一步,嵩明法院將對上述的兩處房產進行拍賣。
瀟湘晨報記者 綜合雲南省嵩明縣人民法院
來源: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