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鄰居家住著一對年輕夫婦,丈夫常年在外出差,家裡就只有年輕的妻子,經常在丈夫出差期間邀約一些氣質爛痞但穿著體面貌似有錢人的年輕男女到家裡打麻將,或是經常大包小包購物回來,附近鄰居眼神裡都是羨慕!
最近周末的一個清晨,這對年輕夫婦的吵鬧聲引來了鄰居們的圍觀,男人的聲音越來很大,是乎情緒已經失控!屋裡不時響起了砸東西的聲音,鄰居們都在討論發生了什麼事,很擔心會發生惡性事件,這時一個熱心的大媽去敲門,屋裡男人打開了門,我們大概了解了事情的始末如下:
丈夫因為在外地接到了網貸催收的電話,非常氣憤的回家質問妻子,衝突瞬間就爆發了,丈夫指責妻子不安分,自己在外面拼命賺錢養家,每個月給一萬多補貼家用,不僅不夠花,還欠下了數十萬網貸,而妻子指責丈夫每天就只知道忙工作,結婚快兩年了,孩子都沒有,相互指責鬧離婚。這種情況,那麼妻子的債務,丈夫到底要不要一起承擔?我們來看看法律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規定:
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