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無法認定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妻子不承擔還款責任
在婚姻存續期內,丈夫私下以夫妻倆的名義向他人借錢,不知情的妻子是否需要承擔償還責任?近日,市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時,就給出了明確的答案。市民陳某在妻子鄧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向他人借錢,並代妻子在借條上籤下姓名,後因無力償還被債權人告上法庭,要求夫妻共同承擔還款責任。不過,法院審理認為,鄧女士籤名真偽存疑,且無法認定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故依法判決鄧女士對涉案債務不承擔還款責任。
該案例日前已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編撰的《民法典新規則案例適用》一書。
瀏陽市融媒體中心記者李小雷
借款經營酒店,代妻子在借條上簽名
2017年7月,陳某資金周轉困難,經人介紹認識了周先生,隨後以投資經營酒店為由,向周先生借款20萬元,並約定了還款日期。
在談妥借貸事項後,陳某收到了周先生發來的19.4萬元借款(已扣除利息),同時在借條上籤上了自己的名字,並加蓋了相關酒店的公章。因陳某已婚,周先生要求陳某之妻鄧女士同樣在借條上簽字,但因鄧女士當時並不在場,借條便交於陳某帶回給妻子籤字。不久後,陳某將籤有鄧女士姓名的借條交付給了周先生。
然而,借款到期後,陳某沒有按時歸還借款,周先生多次與陳某交涉還款未果。今年年初,周先生將陳某及其妻子鄧女士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陳某夫婦共同承擔所欠債務的本息,並承擔訴訟費用。
不過,在訴訟中,陳某陳述涉案借款已用於償還其它欠債,並未表明借款資金的具體去向。同時,鄧女士對周某提交的借條複印件載明的個人籤名有異議,陳述該籤名並非其本人籤署,陳某也表示,妻子的籤名是自己代為籤署,妻子並不知情。
法院一審宣判,非共同債務,妻子無需承擔
「這是典型的日常家事代理權,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案例,按照一般邏輯思維,在婚姻存續期內,夫妻任何一方欠了別人的錢,另一方就有償還的責任和義務,但根據法律規定其實不盡然。」市人民法院法官宋嬌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就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就本案而言,陳某雖與鄧女士系夫妻關係,但從查明的情況來看,鄧女士對陳某借款的行為並不知情,借條上的籤名存在由他人代籤的可能性,且已喪失對籤名進行真偽鑑定的基礎。
此外,陳某以經營酒店為由借款,卻將該款項用於償還欠款,且鄧女士對此毫不知情,無法認定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亦無法確定被告鄧女士是否從中得到利益,故涉案債務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定認定標準。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認為,夫妻共同債務推定是建立在日常家事代理權及表見代理制度基礎上,原告作為出借人在被告陳某出具第一張借條時,該借條所載明的「鄧女士」的籤名並非當面籤署,其事後亦未向被告鄧女士表明過涉案債務,在主觀上存在過失,不構成表見代理。
同時,家事代理權一般不超過日常共同生活,主要代理雙方共同生活及子女日常生活所必要事項,而本案的借款金額已超過了日常生活開支,且無法證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遂依法對原告周先生要求被告鄧女士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據悉,該案例日前已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編撰的《民法典新規則案例適用》一書。
來源:瀏陽日報
編輯:戴鵬
【來源:瀏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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