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借條上只有妻子籤名,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2020-09-09 麥蓋提檢察

馬某與趙某是夫妻。2017年至2018年期間,馬某多次向朋友王某借款,並出具6份借條,共計借款50萬餘元,借條分別載明借款數額、借款期限、利率及借款時間。每份借條上,只有馬某一人的籤名。

  2019年9月,王某多次找馬某索款未果,遂將馬某與趙某一同起訴至巴裡坤哈薩克自治縣人民法院,要求兩人共同償還借款50萬餘元。

  「這6筆借款雖然是馬某籤字借的,但實際是用於他們買房,因此他們夫妻應當共同償還。」王某表示。

  「錢是我借的,但我沒有將錢用在買房子上。我買房的錢是跟親戚借的,我這裡有轉帳記錄。」庭審中,馬某辯稱。

  對此,趙某表示,自己不知情,也沒有在借條上簽字。

  法院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馬某提供了其購買房屋的票據、合同及銀行交易明細,證實其購買房屋所用款項並非向王某借款。根據查明的事實,趙某有固定收入,不需要馬某對外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且從馬某提交的證據顯示,趙某對該筆借款及用途在借款時並不知情,雙方也不具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基礎。本案所涉借款本金50萬餘元,數額巨大,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亦無證據證明案涉借款用於馬某與趙某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同時趙某也未在借條上簽名確認共同借款,故該借款應屬於馬某個人借款。

  2019年11月,法院駁回王某要求趙某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近日,二審法院駁回了王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來源:新疆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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