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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法院:丈夫謊稱購房借款 法官:個人債務
2018年1月,曹某甲以購房急需要資金為由向鄰居堂叔曹某乙借款110000元,約定利率,並出具了借條。2018年2月,又以新房裝修急需資金為由向曹某乙借款,曹某乙又以現金的形式借給被告曹某甲144000元,出具了借條,並約定還款日期。後因催還無果, 2020年7月,曹某乙訴至瑞昌法院,請求曹某甲與妻子何某共同償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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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購房款,是贈與還是借款?
出資贊助年輕人購房高某向李某出具落款時間為2013年1月15日的《借條》及2017年6月25日的《債權債務確認協議》各一份。《借條》中高某確認為購買某房,於當日向李某借款60萬元,且約定利息。高某對借款關係予以確認,但呂某則認為前述《借條》及《債權債務確認書》均為高某於2017年籤署,案涉款項並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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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一個幫助債主把借款人個人債務變成夫妻共同債務的艱難歷程
有法官甚至稱二十四條為國家一級法律錯誤。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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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向他人借款借條上代妻子籤名,這筆債務誰來還?
法院:無法認定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妻子不承擔還款責任在婚姻存續期內,丈夫私下以夫妻倆的名義向他人借錢,不知情的妻子是否需要承擔償還責任?近日,市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時,就給出了明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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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帳戶被妻子用來收取借款,這筆錢誰來還?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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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上只有丈夫一人籤字 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丈夫的債務,妻子要一起承擔嗎?最高人民法院1月17日發布《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昨天,鹿城區人民法院根據該司法解釋,就一起涉夫妻債務的民間借貸官司作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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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只有丈夫籤字屬夫妻共同債務?法院這樣判
丈夫的債,妻子要一起背嗎?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這一備受關注的問題作了明確規定。23日,鹿城法院適用新司法解釋宣判一起涉夫妻債務的民間借貸案件。蒼南的吳先生和林女士是一對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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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無力償還借款,就嫁給債權人,債務就可以一筆勾銷嗎?
接下來的兩個月裡,劉莉又多次向陳西借款累計5萬餘元,並在5月中旬出具欠條一張,載明劉莉向陳西借款5.1萬元。隨著劉莉與陳西間關係的日益升溫,劉莉看丈夫更是越來越不順眼,她向丈夫提出了離婚,並於6月中旬辦理了離婚手續。在接下來的日子裡,劉莉同陳西相聊甚歡,感情也更近一步。7月中旬,陳西通過微信四次轉帳給劉莉共計4.45萬元,均被劉莉用於償還個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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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為子女婚後購房出資,是贈與還是借款?
一旦子女婚姻關係破裂時,對於父母就購房的出資到底是贈與還是借款,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則會各執一詞,特別是基於父母與子女的特殊人身關係,子女往往會提供借條,以證明父母的出資性質是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子女的配偶方則會認為借條沒有其籤字,公婆的出資為贈與,其不應該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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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嫁給債權人,債務就一筆勾銷?法院判決來了
接下來的兩個月裡,劉莉又多次向陳西借款累計5萬餘元,並在5月中旬出具欠條一張,載明劉莉向陳西借款51000元。隨著劉莉與陳西間關係的日益升溫,劉莉看丈夫更是越來越不順眼,她向丈夫提出了離婚,並於6月中旬辦理了離婚手續。在接下來日子裡,劉莉同陳西相聊甚歡,感情也更近一步。7月中旬,陳西通過微信轉帳再次給劉莉四次共計44500元,均被劉莉用於償還個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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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意外死亡生前債務,妻子需要償還嗎?
債務人楊凡在工程施工時突發心臟病死亡,其債權人徐太宇無奈之下向其妻蔣紅索債,在多次被拒後,債權人徐太宇將蔣紅告上了法庭,請求蔣紅償還楊凡生前借款及利息共計1.4萬元。近日,黃龍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經主審法官詳細、耐心地釋法說理,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2018年11月15日前被告償還借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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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借款債務就隨之消滅了嗎?
但在現實生活中總會遇到一些意料之外的事情,如果借款人不幸身故,相關債務是否就「人死債滅」了呢?近日,渠縣法院審結一起因借款人死亡,但借款未能清償引發的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借款人劉某興與原告李某全系朋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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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經由配偶的帳戶轉帳,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是以其個人名義向債權人借款,但該筆借款經由夫妻另一方銀行帳戶的,可認定該夫妻另一方對借款為明知並實際參與,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基本案情:黃棟梁與黃美霞是夫妻。妻子黃美霞怎麼也沒想到,丈夫竟然用這樣的方法,讓她離婚後和自己承擔一半債務。在一審判決為夫妻共同債務後,二審依舊維持原判。妻子黃美霞對判決結果表示不服,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請了再審(審判監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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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用於婚前公司經營,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陳某認為:其並未在2014年1月27日傅某出具的「欠條」上擔保人處籤名,認為該300萬元系傅某用於公司經營,並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系傅某的個人債務,並要求對擔保人處的「陳曉霞」三個字申請筆跡鑑定。易某認為:陳某對借款知情並認可,並且該借款用於陳某夫妻共同經營的公司,也應該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陳某也要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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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普法】夫妻一人借款 法院能否查封共有房屋?
【法官普法】夫妻一人借款 法院能否查封共有房屋?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夫妻一方個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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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借款用於婚後購買夫妻共同房產,該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索引:王友剛與王偉、李玉枝民間借貸糾紛案【案號:(2020)遼02民終1281號】♢ 裁判要旨:被上訴人王偉婚前向其父親王友剛借款30萬元,全部用於支付其與上訴人李玉枝共同購房使用,購置的房屋現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該筆借款應認定為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二人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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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這些案件即將庭審直播!
(一) 《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2013年11月1日,原告與被告黃某健籤訂了《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約定:被告黃某健向原告申請借款人民幣43萬元用於購買住房,借款期限為30年。(二) 《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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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後,配偶支付部分利息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債務的追認
借款後,李某共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5400元。被告王某(系被告李某之妻)於2016年8月20日、2017年11月19日、2017年12月22日、2018年3月27日,分五筆向原告支付該筆借款利息7000元。嗣後,因被告未歸還借款本息,原告沈某起訴要求李某、王某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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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惹糾紛 法官巧調解
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購置房產是普通人一生中最為關鍵的消費之一,無論商品房亦或二手房,難免涉及定金交付問題,一旦後期磋商受阻,導致買賣無法達成,定金糾紛甚至會引發官司,那麼房子沒買成,定金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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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甲乙是一對夫妻,婚後妻子乙想開一家花店,便以個人名義向好友丙借款25萬元,約定一年半後還清。借款9個月後,甲乙因感情不和經法院審理判決離婚,所有債務歸妻子乙承擔。因花店經營不善,乙無法按期還款,於是,丙便將甲乙一同起訴到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償還借款。法院認為,該筆借款雖然甲沒有籤字,但該筆借款是甲乙的共同意思表示,後來也的確用來共同開店經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判決甲乙共同承擔20萬元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