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能否要求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就這個問題而言,從申請人的角度要求被執行人承擔損失並不過分。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
實踐中,法院生效判決將確定具體的給付金額和利息,並確定履行時間。被告(被申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的,還應當承擔雙倍利息。
也就是說,被執行人不履行給付義務時,損失只能是債務利息和遲延履約利息。債務的利息,由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例如,根據原始事實,債務利息按照約定的利息或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遲延債務利息按萬分之一點75天計算。
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申請人對由此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直到判決生效,債務人的債務才支付給其親屬。因為法律有明確規定,這些損失不能由債務人承擔。
作為債權人,他認為這是不公平的,這顯示了公平,但法律中有法律規定,只能依法行使。
最好的辦法就是像銀行一樣做好風險防控。比如在民間借貸中,我們需要有抵押權並依法登記抵押,或者讓有能力履行擔保的擔保人,以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