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踹襲胸者」案啟示錄:法律不強人所難

2020-09-03 呦呦鹿鳴

對好人太苛刻,而對惡人太寬容,正是當下一大社會癥結。

可以確信,正發生在湖南永州的「踹傷襲胸者」案,將成為中國社會一個經典故事。

這個故事的經典性在於:它向我們申明了一則常識:法律不強人所難。過去,這則常識,一直被我們刻意忽視,甚至被某些群體視為反動。

故事是這樣的:

6月1日,一家商場裡,50多歲的雷某,用手臂去故意碰撞女學生小艾(不到18歲)胸部,與小艾同行的男同學小胡上前,要個說法,發生爭執。倆人來到監控室,監控證實了襲胸過程。見小艾準備報警,雷某連忙逃跑。男生小胡追到商場外的停車場,試圖抓住雷某。因為小胡的手有傷還打著石膏,就用腳去踢雷某,前兩次沒有踢中,第三腳將其踢倒在地。

監控顯示,在襲胸小艾之前,這個雷某還在商場裡襲胸了其他女孩。這就是一個老流氓無疑。當地民警到場後,調解,讓雷某賠償300元給小艾,並接受行政處罰。

但是,第一個轉折出現了:10天後,雷某說自己被踹傷了,要男生小胡的家長出手術費。小胡的父母給了1萬塊後,又被索要20萬元,就拒絕了。到了8月21日,永州市冷水灘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傷害(輕傷)刑事拘留男生小胡。

小胡一家在網絡上披露此事後,引發爭議——小胡是不是見義勇為。一些以「理性客觀、嚴格執法」為旗幟的人認為:小胡並不是在雷某襲胸的當場(商場裡)正當防衛,而是事後追打(在商場外的停車場),不屬於見義勇為,造成輕傷,應當刑事追責,法辦。

8月26日,第二個轉折出現:永州市公安局責令冷水灘分局撤銷案件,立即解除對胡某某的刑事拘留,並提級由市公安局重新調查。1點多,小胡獲釋,回到家中。

這兩個轉折,圍繞的是一句法諺:法律不強人所難。即:法律不應該強迫一個人去做他根本無法做到的事情

如果說小胡最終是有罪的,那麼,我們的法律就是在強迫一個猥褻案的受害者眼睜睜地看著歹徒從監控室裡逃走;強迫一個男生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面對一個欺負同學的色棍袖手旁觀;強迫一個路見不平一聲吼的人去接受一個惡棍反咬一口的敲詐和威脅。

如果這種強迫成功了,我們就是強迫這個年輕人由正直、勇敢轉變為歪門邪道、怯懦,就是強迫一個正常人變成一條扭曲的蛆蟲。

這就是「強人所難」。如果這就是法律,那麼,這個法律就是邪惡的、不正當的法律。

當然,我們的法律並不是這樣的。

現行的《刑法》第十六條這樣寫道:「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這句話很枯燥,而且有些抽象,很多執法者往往不去讀它。讓我們把它具體一點:一個人,確實傷害了某個人,但如果這種傷害是因為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就不是犯罪。什麼叫做「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在本案中,在監控室裡的小胡去追猥褻者雷某的想法,手上打著石膏的小胡不得不用腳去踢雷某以制止雷某繼續逃跑,這都是不可抗拒的想法和原因。

如果抗拒了,就是不義的。而法律主張正義。對嗎?

沒錯,這就是隱藏在我國刑法裡的一個法律理論——「期待可能性」理論:如果我們無法期待行為人去做不能引起損害結果發生的行為,那麼,這種行為就是無罪的。法律不強人所難。

我們無法期待小胡不去追雷某;無法期待小胡不把雷某扭送警方;我們也不能用事後的「理性」視角去強求手上打著石膏的小胡踢出一腳時控制在絕對不傷害雷某的力道和角度。

「期待可能性」理論最早來自古典自然法學派的霍布斯,後來,在德國1897年「癖馬案」裡,得到了司法確認。

今天的中國,出現了「腳踢猥褻者案」,經過網際網路討論,讓一個隱而不顯的法律精神(法律不強人所難),在一個鮮活案例中得到體現。

它並未經過法官判決,但無疑是法治的一個進步。

多少年來,我們的司法中,有一種非常不好的趨向:對好人太苛刻,而對惡人太寬容。比如,我們非常注重保護強姦犯、猥褻幼童犯的隱私,習慣性地給他們輕判(見呦呦鹿鳴王振華猥褻案系列文章);但是,我們對於一些心懷正義的普通人,卻往往苛刻非常,在法律條文、行政規章乃至地方幹部陳芝麻爛穀子的講話中尋章摘句,尋找「違法違規」的小細節,然後重拳出擊,美其名曰「法不容情」。

這種趨向,也擴散到整個社會。許多人,做好事,甚至做一個正常的事,大家都要左顧右盼,要鼓起很大的勇氣。而一些真正的違法犯罪分子,卻由於犯罪成本過低而有恃無恐,循環作惡。

在上個月《反對麻木司法》一文中,我批判過這種現象,現在,我們樂見永州市公安局回應社會關切,讓本案回到正常軌道之上。我甚至注意到當地有人已經在給小胡做心理疏導。這一點很好,我們有必要清晰無誤地告訴小胡:你的所作所為,正體現了當下社會最珍貴的品質之一——樸素的正義感,請繼續,我們將一路伴你前行。

小胡正在接受當地教育局工作人員的訪問

是的,法治的進步總是以一點一滴一寸一釐為單位的,正如目下正在發生的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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