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背景:
發生在湖南永州一17歲女學生遭「襲胸」,男同學胡某阻止「襲胸者」逃走遭到刑事拘留一案,經過媒體報導後,冷水灘公安分局撤銷案件,立即解除對胡某豪的刑事拘留,提級由市公安局重新調查。對雷某某猥褻他人的違法行為被處行政拘留15日。
但是,近日這個猥褻男的家屬又出來發聲了,人家是這麼說的:「對於這個結果,他也不能理解。我不知道現在法律是怎麼搞得,把他(指雷某某)打成那個樣子,為什麼打人的放出來了,被打的要關進去?」
而且根據網際網路信息顯示,這個猥褻男雷某52歲,單身,低保戶。
根據醫院方面顯示的信息,這個雷某身上有兩處骨折,且不屬於陳舊性骨折。而且這個雷某在醫院期間因為沒錢支付醫療費,還有曾有過一次自殘行為,用利器劃割手腕、脖子等處,被護士發現後制止。
延伸解讀:
如果網際網路這些信息都是真的,倒是解開了我的心結。最起碼能夠排除這個猥褻男雷某不是什麼權貴,應該也排除了權力幹預司法。
回過頭來咱們再說說案件本身,這兩天來自於網際網路的信息和與該案有關的視頻我基本都在仔細關注。但是,事發商場那位保安同志的介紹就非常詳細了,具體細節建議大家自行到頭條號上搜索。
根據這位保安同志的介紹來看,本案中這位男同學胡某確實是在報警後,為了阻止猥褻男逃跑而採取的必要措施,而且這位男同學的胳膊確實有傷,不得已採取用腳「踹」的方式進行阻止。
好了,這就基本可以認定男同學胡某的行為屬於正確阻止,應該認定為「扭送」,而不是故意傷害。因為有法律支持: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關於這個雷某在受傷後,是否存在自殺行為,有多麼的痛苦,這些均不會影響案件的定性。因為只要雷某的「猥褻」行為存在,且是在女孩報警後準備逃跑的,那麼任何人都有權利阻止其逃跑,只要阻止方式不過分,而在阻止過程中造成傷害,均屬於咎由自取。
畢竟如果沒有「猥褻」就沒有「傷害」嘛!說白了,自己種下的惡因,不能讓別人承擔惡果。
然後再說說,這個猥褻男雷某的家人,他們說:「對於這個結果,他也不能理解。我不知道現在法律是怎麼搞得,把他(指雷某某)打成那個樣子,為什麼打人的放出來了,被打的要關進去?」
我覺得不管他們是否理解,法律就是法律,立法的目的就是保護合法不受非法侵犯。如果傷重者都有理,那還要法律幹什麼?還要執法者幹什麼呢?同時,根據現場的錄像,以及相關人員的介紹來看,這個猥褻男雷某的傷不是被打的,而是為了阻止其逃跑造成的。千萬不要忘了,阻止違法者逃跑,是有法律支持的一種義舉。
我個人一直認為,這就是見義有為的結果。
結束語:
現在是一個網際網路的時代,廣大網民的眼睛是雪亮的,網際網路容不下「賣慘」,網際網路不是藏汙納垢之地,因為絕大多數網民都是正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