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黨管機構編制 推動條例落地生根——省委編辦負責人就《江蘇省...

2020-12-17 中國江蘇網

近日,省委印發《江蘇省貫徹〈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實施辦法》。省委組織部副部長、省委編辦主任俞軍就《實施辦法》的起草制定和貫徹落實等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為什麼要制定出臺《實施辦法》,《實施辦法》的出臺有何重要意義?

答:機構編制資源是重要政治資源、執政資源。機構編制工作是黨的重要工作,在加強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深化機構改革、優化黨的執政資源配置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機構編制工作,多次就加強機構編制法治建設、推進機構編制法定化作出重要指示。2019年8月5日,黨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這是第一部專門規範機構編制工作的基礎主幹黨內法規,填補了這方面的立法空白,具有裡程碑意義。中央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要落實主體責任,採取有力措施,完善配套制度。省委高度重視《條例》的學習貫徹,省委書記婁勤儉、省長吳政隆先後作出批示,要求省委組織部、省委編辦會同省相關部門研究提出我省貫徹落實意見。省委編委審定的省委編辦2020年工作要點明確,制定出臺我省《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央有關精神和省委領導指示,推動《條例》落地見效,我省以黨內法規形式制定出臺了《實施辦法》。《實施辦法》是我省第一部專門規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黨內法規。《實施辦法》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明確和細化機構編制管理規定,把加強黨的領導貫穿機構編制工作各方面全過程。《實施辦法》的頒布實施,是我省機構編制法治建設的一件大事,對貫徹黨管機構編制原則,推進機構編制法定化,堅持優化協同高效,體現機構編制剛性約束,做到機構編制「瘦身」與「健身」相結合,發揮機構編制法治的規範和保障作用,進一步鞏固和深化機構改革成果,提升機構編制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平,為譜寫「強富美高」新江蘇的現代化篇章、實現「爭當表率、爭做示範、走在前列」提供制度和體制機制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問:請簡要介紹《實施辦法》的起草過程。

答:從2019年9月開始,省委編辦即著手開展《實施辦法》的起草工作。一是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組,對機構編制管理現狀、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省內外經驗做法等進行系統梳理和總結,多次就整體架構、核心內容等組織研討,形成《實施辦法(初稿)》。二是深入調研論證。通過召開座談會、問卷調查等方式,就相關重點難點問題和具體條目,廣泛聽取意見建議,了解各方關切。在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三是廣泛徵求意見。先後書面徵求13個設區市委編委、編辦,96個縣(市、區)委編辦,以及90家省級部門單位和法律顧問的意見。我們對這些意見進行認真梳理、逐條分析,儘量予以吸收。9月15日省委編委會第四次會議和10月19日省委常委會審議通過,11月22日《實施辦法》由省委印發。

問:《實施辦法》有哪些主要特點?

答:《實施辦法》分為8章,共33條。制定《實施辦法》主要突出以下4個特點:

一是突出互補性。一方面,對《條例》規定非常明確的內容,原則上不再重複。另一方面,對什麼時候提出動議、報送主體及材料、審議形式等作出詳細規定。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相關內容在執行《條例》的同時,著重針對我省實際情況補短板、強弱項、促提升,強調對違紀違規行為要追責問責。二是突出操作性。《條例》側重於基本原則和基本程序的規定,《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進行相應細化。比如,對機構編制部門的論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類處理;明確機構編制報告制度具體時限和辦法,確保行得通、做得了。三是突出創新性。將我省在機構編制管理實踐中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固定下來。比如,通過推行領導職數預審制度,從源頭上解決了超規格、超職數配備幹部問題;又如省委編委會會議明確要求,推動編制資源向發展最吃勁的部門流動、向基層最繁忙的一線傾斜,等等,都在《實施辦法》中得到體現。四是突出權威性。按照機構編制管理相關規定,強調機構編制事項必須專項辦理。其中還特別明確,地區或部門單位機構編制問題整改未到位的,機構編制部門可以根據本級編委同意或經授權,暫停受理相關地區或部門機構編制申請。

問:4個基本環節是《條例》的重要內容,《實施辦法》在哪些方面作了細化?

答:《實施辦法》堅持貫徹中央要求,遵循《條例》規定,在此基礎上,從操作層面對動議、論證、審議決定、組織實施4個基本環節作出具體規定:

「動議」環節,對提出情形、報送主體及材料等作出細化規定,明確5種情形可提出機構編制動議;機構編制申請事項以黨組(黨委)名義書面報送;機構編制申請事項應當一事一文,提交5個方面材料。

「論證」環節,區分體制機制、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以及編制和領導職數兩類事項,分別細化6個和3個方面研究論證內容,並明確2類需要組織專家論證的具體情形。

「審議決定」環節,明確機構編制重大問題集體討論決定的2種主要形式,細化審議的5個方面內容。

「組織實施」環節,明確各級黨委對本地區機構改革、重大體制機制調整和職責調整的實施工作負領導責任,各級編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具體工作。對健全完善組織實施環節的各項制度機製作出具體規定。

問:《條例》明確6種機構編制工作禁止性情形,《實施辦法》為預防這6種行為的發生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明確,機構編制工作嚴禁以下6種行為:(一)在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重大決策部署過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搞變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執行、不報告;(二)擅自設立、撤銷、合併機構或者變更機構名稱、規格、性質、職責權限,在限額外設置機構,變相增設機構或者提高機構規格;(三)擅自增加編制種類、突破行政編制總額增加編制、改變編制使用範圍、擠佔挪用基層編制,擅自超編錄(聘)用、調任、轉任人員,擠佔挪用財政資金、其他資金為超編人員安排經費,以虛報人員等方式佔用編制並冒用財政資金;(四)違規審批機構編制、核定領導職數,或者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幹部;(五)偽造、虛報、瞞報、拒報機構編制統計、實名信息和核查數據;(六)實施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是監督機構編制執行情況、督促落實機構編制管理各項政策規定、糾正查處機構編制違規違紀行為、嚴肅機構編制紀律、維護機構編制權威的一項工作。為防止和杜絕上述6種行為發生,《實施辦法》對強化監督檢查作出規定,明確各級編委在本級黨委一屆任期內至少組織1次管理範圍內的機構編制核查,將機構編制工作情況和紀律要求執行情況納入巡視巡察、黨委督促檢查、選人用人專項檢查和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等監督範圍。對於發現的機構編制問題,納入統一標準臺帳管理,問題整改臺帳實行一事一帳、全程留痕、動態更新、定期對帳。對發現的「6個嚴禁」行為,明確各級編委有權採取通報批評、責令限期糾正、予以糾正等處理措施。對各責任主體,可以採取約談、責令說明情況、下達告誡書等處理措施。通過強化監督問責,確保機構編制工作政策法規制度的有效落實,切實維護機構編制管理的嚴肅性、權威性。

問:《條例》明確應當建立健全的機構編制7項制度,《實施辦法》對此作了哪些規定,有哪些創新內容?

答:《條例》明確「三定」規定和建立健全機構編制報告、部門職責分工協調、編制統籌調配和動態調整、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領導職數審核、機構編制評估、機構編制核查等7項制度,《實施辦法》作了相應具體規定。

關於「三定」規定:經批准發布的各部門各單位「三定」規定,是各部門各單位機構依法履職、配置內設機構、確定編制以及核定領導職數的基本依據,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實施辦法》規定了「三個不得」:不得隨意更改職責權限,不得擅自更改機構名稱、增掛牌子或將掛牌機構分設,不得超編制配備人員、超職數或超規格配備幹部。同時明確,「三定」規定印發和機構編制調整事項批覆一年內,原則上不得作出調整。運行一年後確需調整完善的,部門可以提出調整的建議,經本級編辦研究提出意見,按程序報批;也可以由本級編辦提出調整建議,按程序報批。

關於機構編制報告制度:各部門應當結合機構編制年度統計工作,於每年1月底前向本級編委書面報告上一年度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情況。各級編委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向本級黨委報告上一年度機構編制管理情況。

關於部門職責分工協調機制:部門在工作中對職責分工有異議的,應當由涉及部門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意見,報本級編辦備案審查。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編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協調。

關於建立編制統籌調配和動態調整機制:在動態調整編制工作中,應當堅持重心下移、資源下沉,推動編制資源向矛盾最突出的地區、工作最吃緊的部門、基層最繁忙的一線流動。

關於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制度:實行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完善機構編制管理同組織人事、財政預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臺,推動實現信息數據共享共用和相關業務聯審聯辦,發揮機構編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礎性作用。

關於領導職數審核制度:南京市及其市轄區副局級,其他設區的市、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副處級,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副科級及以上的領導職數調整事項,經本級編委同意後,報上一級編辦預先審核。審核通過的,報本級編委審批,同時抄送本級組織部門。

關於機構編制評估制度:在具有開創性、突破性、探索性的改革中,涉及新設部門內設機構和事業單位的,可以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先行批准籌建,運行一年經評估後再正式成立。部門、事業單位編制可以一次核定,根據組建進度和履職情況,分期分批下達,等等。

關於機構編制核查制度:規定了兩種方式,一是專項監督檢查。各級編委在本級黨委一屆任期內至少組織1次管理範圍內的機構編制核查。二是與紀檢監察機關、巡視巡察機構和組織人事、財政、審計等部門聯合監督檢查。將機構編制工作情況和紀律要求執行情況納入巡視巡察、黨委督促檢查、選人用人專項檢查和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等監督範圍。本級編辦根據工作需要,選派人員參與監督檢查。

問:制度的生命在於執行。請您談談如何學習貫徹《實施辦法》?

答:省委書記婁勤儉明確要求,各級各部門要加強學習宣傳,嚴格規範執行,抓好監督檢查,堅持黨管機構編制原則,進一步推進機構編制法定化、規範化。各地各部門要按照省委的部署要求,緊密結合實際,狠抓各項規定落實,讓制度落地生根。

一是認真學習宣傳。各級黨組織要通過中心組學習、專題培訓等方式,推動各級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準確把握我省《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和具體舉措,切實增強尊規、守規、用規的思想和行動自覺。要加大宣傳力度,豐富宣傳形式,準確、有效宣傳《實施辦法》的內容和要求,努力營造學習貫徹《實施辦法》的良好氛圍。

二是嚴格規範執行。各類責任主體要認真履行《實施辦法》規定的職責,抓好工作落實。要認真執行動議、論證、審議決定等基本程序,以及機構編制報告、實名制管理、領導職數審核等具體規定,確保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三是完善配套制度。以《條例》《實施辦法》為依據,本著於法周延、於事方便的原則,制定新的制度、完善已有制度、廢止不適應的制度,著力形成系統完備的機構編制工作制度體系。

四是強化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機構編制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推動各地各部門全面執行「六個嚴禁」,堅決杜絕「條條幹預」,切實做到「四嚴四不」,真正讓制度生效、鐵規生威。 本報通訊員 鍾 鼎

記者 徐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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