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2020年8月13日10時30分駕駛冀D6***小型轎車沿建國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邯鄲市西建設大街建國路與百家北街交叉口,撞上沿百家北街由北向南騎行電車發生小事故,報警後邯鄲市復興區交警一大隊事故科前往處理,後將小轎車開到復興區北環路與前進大街交叉口西北角的事故科停車場。終於在2020年8月28日上午11點多在事故科處理完畢,王警官給予開車票據,然後去開車,到達停車場之後,裡面的工作人員說:一共停車16天每天15元叫我繳停車費240元,我說:剛處理完事故,現在停車場不是不收費啊。他說:沒有這回事,我說:繳費有收據嗎?他說:沒有,我說:有收費依據和標準嗎?他回覆說:沒有,我說:不交費能把車開走嗎?。他說:不繳費怎麼開車啊!後來他說這樣吧我給領導打個電話看看能不能給你優惠優惠,後來他打完電話說:領導說給你優惠之後繳180元吧。當時我著急提車修車,我說150元吧,他說:可以,後來我就用支付寶掃了個二維碼支付了150元。我就想問問政府現在邯鄲市的事故停車場到底用不用繳費?有沒有繳費依據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