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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請求撤銷婚姻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伴侶婚前隱瞞重大疾病怎麼辦?配偶享有婚前病史的知情權請看民法典相關法條: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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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請求撤銷婚姻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伴侶婚前隱瞞重大疾病怎麼辦?配偶享有婚前病史的知情權請看民法典相關法條: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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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學法】《民法典》: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請求撤銷婚姻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伴侶婚前隱瞞重大疾病怎麼辦?配偶享有婚前病史的知情權請看民法典相關法條: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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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請求撤銷婚姻
伴侶婚前隱瞞重大疾病怎麼辦?配偶享有婚前病史的知情權請看民法典相關法條:>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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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銷,大家知道嗎?
本條是關於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義務的規定。若未在婚前告知的,為可撤銷婚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一,為什麼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婚姻屬於可撤銷婚姻本次《民法典》規定可撤銷婚姻的事由有二:一是因脅迫而結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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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規|婚前重大疾病不告知,婚姻可以撤銷
民法典將其修改為:對患有重大疾病的且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婚姻,認定為可撤銷的婚姻。這一修改包含兩層含義。一是確立了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的義務,賦予決定結婚的當事人對於對方的健康享有「知情權」,這也意味著當一方患重疾的隱私權與另一方知情權發生衝突時,隱私權要讓位於知情權。例如,王女士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她聯合自己家人故意隱瞞男友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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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重大疾病,可以撤銷婚姻嗎?
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的內容。但若雖告知患病事實,但隱瞞或未如實告知所患疾病發展程度,則仍應視為未履行婚前如實告知義務, 另一方有權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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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配偶隱瞞婚前重大病史,可以請求撤銷婚姻嗎?
《民法典》與你同行之五「我願意她(他)成為我的妻子(丈夫),無論富裕貧窮、疾病還是健康都彼此相愛、珍惜,直到死亡才能將我們分開。」這句常出現在影視劇中的婚姻誓詞,字字令人動容。然而,當婚後發現另一半罹患重大疾病,且婚前有意向你隱瞞時,這段婚姻你不想維持下去,是否可以撤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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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故事——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怎麼辦?
但令白女士沒有想到的是,孩子出生後沒多久,白女士便發現丈夫不僅是一名同性戀者,而且其在婚前已經患有愛滋病,這對白女士來說簡直猶如晴天霹靂,丈夫對其同性戀者身份及婚前身患愛滋病一事的隱瞞,不僅對白女士造成了巨大傷害,對於二人的孩子也是一種極大的傷害,白女士無法再面對丈夫,這段婚姻已然沒有了再繼續下去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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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隱瞞、欺騙,可以撤銷婚姻嗎?
通過檢索司法裁判文書網,我國的婚前欺騙引起的婚姻糾紛案件數量不少,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1、故意隱瞞婚前重大疾病,包括隱瞞精神疾病、低智商、愛滋病、性病、癌症等;2、故意隱瞞性功能障礙或者生育不能;3、故意隱瞞自己是同性戀;4、編造自己的家庭背景和個人情況,包括吹噓自己有房有車,吹噓自己學歷、吹噓自己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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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民法典③|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 尊重婚姻自主權同時...
其中一個熱門話題是「疾病作為婚姻無效的事由」被刪除,修改為「婚前隱瞞重疾可請求撤銷婚姻」。原有規定有哪些問題,修改條款體現了怎樣的法律精神?記者採訪到成都市成華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負責人陳杰、四川明炬律師事務所律師夏畦凇進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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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重大疾病」如何理解?
原標題:可撤銷婚姻「重大疾病」如何理解?民法典第1053條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的規定,本質上屬於欺詐婚。對「重大疾病」的界定,應遵循欺詐婚的一般構成要件,建議將「重大疾病」界定為「危害對方當事人之健康以及子孫之健康,影響婚姻的本質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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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應告知對方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刪除了上述內容,並在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於《民法典》第1053條中所提到的「重大疾病」如何界定,《民法典》中沒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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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離婚律師梁聰律師團隊:未告知重大疾病的婚姻,如何撤銷?
本條規定指向的是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知情且未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的行為。因此,若一方雖患有重大疾病但並不知曉已患病事實,故其雖然符合在結婚登記前已患病且未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但鑑於其並無隱瞞的故意,其締結婚姻的行為並不違反本條規定的婚前如實告知義務,不構成可撤銷婚姻,另一方當事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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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確重大疾病婚前應告知原則 法官提醒能否認定為隱瞞重大疾病需考慮多個因素
婚姻家庭立法涉及千家萬戶的利益,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就明確了重大疾病婚前應告知原則。對於這項規定,司法實踐中要注意哪些問題?今天(9月24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舉行「訴源治理直通車」線上普法講堂,結合案例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內容進行了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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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變化②|新增「婚前告知重大疾病」 尊重婚姻自主權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這一規定明確了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的義務,提醒準備結婚的雙方彼此坦誠,初衷良善,同時,也保障了那些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而身患重疾的人的結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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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她患有惡性腫瘤瞞著我,我可以離婚嗎」此種情況婚姻可撤銷
本條是關於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義務的規定。若未在婚前告知的,為可撤銷婚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一,為什麼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婚姻屬於可撤銷婚姻本次《民法典》規定可撤銷婚姻的事由有二:一是因脅迫而結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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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專欄」每日一「典」丨對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另一方可申請...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另一方,婚姻效力如何?請看民法典相關法條: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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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規:違反婚前重大疾病告知制度將會導致婚姻被撤銷
《民法典》第1053條第一款: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在結婚登記之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請求撤銷婚姻。第二款: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一年內訴請法院撤銷。該條規定直接確立了一個全新的制度,即婚前重大疾病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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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病情婚姻被撤銷,民法典:仍算未婚
最可恨的是,有些人明明知道自己患了疾病,比如癲癇、有傳染之類的重疾,卻向自己的另一半隱瞞,導致另一半深受其害,把一個家庭拖垮!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對這一情況,有了明確規定,原文如下:《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患有重大疾病的,應該在婚前如實告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