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辦理一個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案件,被害單位一直纏著犯罪嫌疑人家屬,威逼利誘,信誓旦旦,只要賠錢和解,就能出諒解,甚至幫忙去公安局說明情況,反正肯定能將犯罪嫌疑人取保出來,案件不用呈送檢察院審查批捕。
犯罪嫌疑人家屬一籌莫展,和解?沒那麼多錢!不和解?人還要在看守所裡面受苦!所以,家屬咬咬牙,非常強烈傾向於賠錢,把人弄出來,再繼續打官司!
這是很多家屬的認識誤區,認為只要賠錢,和解,拿到諒解書,犯罪嫌疑人肯定能取保出來!
所以,他們認為,就算傾家蕩產也要把人撈出來先,賠錢沒關係!
辯護律師多次強調三點:
首先,被害單位的說法不專業,是否和解,是否諒解,是否賠錢,與是否能取保候審,沒有直接關係。諒解對取保的作用是有的,但不大!諒解了不一定能取保出來,取保出來了也不一定是因為諒解!
其次,我們的意見是,不建議浪費這筆錢。這個案件我們認為是無罪的,檢察院不予批捕的可能性比較大。
最後,律師只做律師的工作,給法律意見。是否諒解,你們家屬自己結合我們的意見考慮清楚,作出決定。你們賠得起,堅持與他們和解,我們也不反對,反正錢也不是我們掏,就算賠了冤枉錢,損失的也不是我們。我們只是進到風險提示作用,不可能幫你拿主意。
可是,家屬還是一籌莫展,還是想堅持和解。他們與被害單位的律師談,和解協議都列印出來了。然後,找到我說,怎麼辦,籤還是不籤?
可這和解協議一看就不是好東西!認罪賠償,對案件影響很大!
我只能說,你們想和解,那就和解吧!
然而,家屬還是猶豫,和解了人沒放出來怎麼辦,和解了官司輸了怎麼辦……各種理由,各種抓狂,各種猶豫。
其實,最佳的處理方式,肯定是讓犯罪嫌疑人自己來決定。
於是,我只能跟他們說,行啊,和解、認罪、賠錢這種事情,既然你們做不了主,猶豫不決,那就讓犯罪嫌疑人自己來籤合適,認不認罪、和不和解、賠錢不賠錢得他自己來評判決定。
犯罪嫌疑人家屬聽著,也覺得對。
於是,辯護律師帶著這幾份和解協議進去會見犯罪嫌疑人,他起初還是一樣猶豫不定,我們分析完之後,他說:你們說的對,不能和解,沒必要賠這個錢,我是無罪的,請轉告我的家人,我不和解!
我們把會見情況詳細記錄,把會見筆錄給家屬看了之後,他們才大致上打定主意放棄和解的念頭。
被害單位的律師氣急敗壞,打電話過來,說話很不客氣,各種威脅稱沒賠錢諒解你們肯定取保不出來!
結果,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後,還不到30天,派出所就通知家屬去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了……
其實,從某種意義上說,我們完全沒有必要蹚這個是否和解的渾水,而且和解對取保候審也確實有一定幫助作用,只不過犯罪嫌疑人家屬要花很多冤枉錢,一百萬的冤枉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