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理一個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件時,被害單位請的打假公司,一直纏著犯罪嫌疑人家屬,威逼利誘,信誓旦旦地說,只要賠錢和解,就能出諒解,還能幫忙去公安局說明情況,保證將犯罪嫌疑人取保出來,案件不用呈送檢察院審查批捕;如果不賠錢和解,就等著牢底坐穿吧!
家屬看到了希望,但同時又被嚇到了,如果不賠錢,估計要坐牢坐很久。於是,跑過來找我商量。
家屬:賴律師,他們說100萬就能和解,出諒解,就肯定把我弟保出來,你看可以嗎?
我:那你們覺得呢?
家屬:我們家裡人商量了一下,覺得我弟正在看守所裡受苦,不如大家借錢湊夠100萬去和解,先把人弄出來,以後再慢慢跟對方打官司。
我:那你們想好了嗎?
家屬:我們基本上想好了,錢也準備好了,但還想聽聽您的看法。
我:被害單位的說法非常不專業,是否和解,是否諒解,是否賠錢,與是否能取保候審,沒有直接關係!諒解對取保的作用是有的,但並不大。諒解了不一定能取保出來,取保出來了也大多不是因為諒解。所以,對方跟你說,給錢和解就肯定能把你弟取保出來,依據並不充分。
家屬:哦,那您的意思是,不賠錢了嗎?不賠錢人取保不出來怎麼辦?
看得出來,家屬還是一直非常糾結,要不要付100萬去和解的問題。
一、刑事和解,就真的不會被追究責任嗎?
在李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中,李某與鄰居因為口角糾紛發生肢體衝突,結果很不幸,經過鑑定,他自己遭受輕微傷,而鄰居達到輕傷二級。在派出所,民警組織雙方進行和解,籤了和解協議。和解協議明確約定「雙方因生活瑣事引發糾紛,和解後不再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
於是,李某掏了3萬元作為賠償金,雙方籤訂了和解協議。李某以為就此萬事大吉,不會再被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了。然而,情況並非如此。公安機關還是對李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進行刑事立案;一年後,李某的案件被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被法院判決故意傷害罪成立,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個月。
在李某和被害人籤訂和解協議兩年之後,李某竟然被抓去坐牢了。李某始終無法理解,為什麼還要判決有罪,為什麼還要坐牢?不是都已經和解了嗎?雙方都承諾不再追究對方任何責任了,也已經賠償了3萬元,為什麼還要被判決有罪?
在庭審當中,辯護律師提出,本案在偵查階段雙方已經和解,應當不起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然而,法院對該辯護意見不予回應,並在判決書中將刑事和解、獲得諒解書作為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予以認定。
其實,刑事和解並不能免除責任,即使賠30萬、300萬、3000萬、3億,結果還是一樣,公安機關不會因為刑事和解而放棄刑事立案,也不會放棄追究刑事責任。更重要的是,該「和解協議」中的內容,還被用作證明李某與被害人發生打架的重要證據。
二、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一定能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家屬一籌莫展,和解?沒那麼多錢!不和解?人還要在看守所裡面受苦!所以,家屬咬咬牙,非常強烈傾向於賠錢,把人弄出來再說!
花錢就能消災,人就能放出來。這是很多家屬的認識誤區,認為只要賠錢和解,拿到諒解書,犯罪嫌疑人肯定能取保出來!
其實,賠錢和解和取保候審是沒有直接因果關係的。上述的案件我們認為是無罪的,即使送到檢察院,檢察院不予批捕的可能性比較大。
最後,聽了辯護律師的意見,家屬、犯罪嫌疑人都決定堅決不賠償和解,堅持自己是無罪的。
被害單位的律師氣急敗壞,打電話過來,說話很不客氣,各種威脅稱沒賠錢諒解你們肯定取保不出來!
結果,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後,還不到30天,派出所就通知家屬去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了……我們為直接當事人挽回了100萬元的損失。
三、刑事和解,法院一定認可?
刑事和解一直被認為是減輕刑罰的重要法寶,犯罪嫌疑人家屬對此一直心心念念,總是問辯護律師,取得諒解是否能夠很快出來,能減輕多少刑罰,諸如此類的問題!
僅從法律上來看,刑事和解確實是可以起到減輕刑罰的效果。例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規定:
「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但問題是,什麼樣的刑事和解,法院才會認可呢?是不是所有的《刑事和解》法院都會接受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的案件包括兩種:(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因此,在(2015)湛徐法刑初字第199號案件中,法院認為,被告人與被害人籤訂了《和解協議》,達成刑事和解。檢察院認定了雙方達成和解的事實,據此提出了緩刑的量刑建議。
但是,法院認為,本案雖然屬於《刑法》第五章規定的財產犯罪,但並不是因民事糾紛引起的犯罪案件,也非過失犯罪案件,故不屬於刑事和解的案件範圍。因此,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與被害人已經達成刑事和解的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
四、刑事和解賠了錢,被告人能要求返還嗎?
籤署《和解協議》之後,當事人也可能因為證據不足或者尚未達到犯罪標準而被不起訴或者無罪釋放,此時,刑事和解賠出去的錢,能否要回來?
當事人因為故意傷害被刑事拘留後,其家屬與被害人籤訂《和解協議》,賠償了被害人醫藥費等損失,以及額外的幾萬元補償,作為獲得被害人諒解的代價。但是,後來檢察機關認為證據不足,作出不起訴決定。
當事人認為,除了醫療費,其他額外費用都不需要賠償,於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害人返還多餘的賠償款。
爭議焦點是,《和解協議》是否有效、是否可撤銷。
法院認為,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協議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不具備合同無效的條件。但是,當事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犯罪,誤以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為了獲得減刑或者免除刑事處罰,才所以才籤訂《和解協議書》,一次性賠償,後來檢察機關作出證據不足的認定,因此,當事人在籤訂《和解協議》存在重大誤解,被害人應當返還民事賠償之外的賠償款。
五、和解協議籤訂後,被害人能反悔嗎?
司法實踐中也偶爾出現,《和解協議》籤訂後,被害人反悔,提出撤回和解協議和諒解書,不再諒解犯罪嫌疑人。
此時,被害人能否反悔,重要條件是《和解協議》是否已經履行完畢。
我們曾辦理一起集資詐騙案件,被告人被抓獲歸案之後,他的親屬與被害人籤訂了《和解協議》,被害人也均出具了諒解書。我們將《和解協議》、諒解書遞交法庭,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然而,法院並沒有採納《和解協議》、諒解書,因為被害人也向法院遞交了《關於和解協議、諒解書的情況說明》,要求撤回《和解協議》、諒解書,法院審查發現該《和解協議》並沒有實際履行,被告人的親屬並未實際向被害人償還款項。
而在(2015)柳市刑一終字第148號案件、(2014)東刑初字第188號等案件中,《和解協議》籤訂後,被害人向法院出具《情況說明》,表示撤回和解協議和諒解書,不再諒解被告人。法院對被害人的主張不予支持,理由在於,沒有證據證實和解協議違背自願、合法原則,且該協議書已全部履行,根據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原則,應當對被告人從寬處罰,被害人單方反悔,不予以支持。
六、小結
總的來說,無論是代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還是被害人,談和解對雙方都是有利的,條件合適就儘量和解,但和解不是萬能鑰匙。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並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