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訴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東新區北蔡鎮潤澤小籠店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南翔」商標權糾紛案昨日開庭。
澎湃新聞記者從法院獲悉,兩原告訴請判令被告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外,並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0萬元。
原告:
系防守型訴訟,雙方應回歸各自商標邊界
該案中,兩原告訴稱,老城隍廟公司系第772405號「南翔」商標權利人,該商標註冊日期為1994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於第42類「餐館」。「南翔」商標獲得「中華老字號」、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上海市著名商標」等榮譽。原告老城隍廟公司系南翔饅頭公司的唯一股東。
2019年,雙方籤訂《商標使用合同》,老城隍廟公司將涉案商標許可給南翔饅頭公司使用。
原告發現,2014年9月23日,被告南翔食品公司成立了被告南翔餐飲公司。兩被告通過直營和加盟方式在上海市區開設和授權開設南翔餐館,被告潤澤小籠店是其中一家加盟店,該些門店均以「南翔」作為餐廳名稱,並在招牌、店內裝潢、海報、菜單、餐具等處使用「南翔」字樣,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使用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南翔」商標權的侵害。
原告同時主張,「南翔」構成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也構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原告還認為,被告在其招商宣傳中對外宣稱「始於清朝同治十年」「非物質文化遺產」「南翔小籠第六代傳人」等,構成虛假宣傳。
老城隍廟餐飲公司認為,雙方所註冊的「南翔」商標品類不同,權利邊界涇渭分明。老城隍廟餐飲向澎湃新聞記者表示:「本案品牌權屬清晰,一家是餐飲類(餐館服務類)商標,一家是食品類商標,是對方的越界經營引發我司的防守型訴訟,我們認為雙方應該回歸各自商標邊界,共同做好老字號傳承。」
老城隍廟餐飲還表示,從歷史傳承上來講,豫園南翔饅頭店的百年經營未曾中斷,為南翔小籠饅頭及其製作技藝的發展和傳承作出了巨大貢獻。業界公認南翔小籠是「始於南翔,興於城隍」。
1871年,南翔鎮日華軒點心店主黃明賢始創「緊酵小籠大肉饅頭」的製法,1900年其家人在城隍廟豫園開設了長興樓,主打南翔小籠饅頭,定名為「南翔饅頭店」。與南翔鎮日華軒因戰爭遭遇損毀中斷不同,南翔饅頭店120年來未經遷移、損毀,一直經營至今,是上海的一張知名美食名片。
老城隍廟餐飲認為,南翔食品公司在近年股權變更後,為獲取短期利益,開發餐飲門店和加盟,存在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和加盟商,明顯存在對餐館類南翔註冊商標的侵權,公司為維護品牌品質、保護百年聲譽,故而提起訴訟。
被告:
「南翔」系企業字號及地名,服務商標權利應有限制
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飲公司共同辯稱,被告南翔食品公司系第260205號「南翔」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註冊日期為1986年8月20日,核定使用於第30類「小籠包、雲吞」等商品上。該商標於2011年被評為「中華老字號」。
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後續還在水餃、年糕等商品上註冊了系列「南翔」商標,被告南翔食品公司授權被告南翔餐飲公司使用上述商標。兩被告亦對 「南翔」享有企業字號權。被訴行為系合法使用商標及企業字號的行為。被告也被評為「中華老字號」,宣傳內容真實,並不構成虛假宣傳,請求法院駁回訴請。
被告潤澤小籠店辯稱,其系經被告南翔餐飲公司許可使用「南翔」,不構成侵權。
南翔食品公司代理律師、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曉明認為,「南翔食品公司持有的是商品商標,也就是說我們實際上才是正宗南翔小籠商標的唯一持有人。」
劉曉明告訴澎湃新聞記者,「如果我們把小籠包做成速凍食品,做成包裝食品的話,完全可以用南翔小籠的商品標識。」
「如果在餐飲店鋪裡提供堂吃服務,我們沒有辦法把商品商標標註到小籠包上面去,所以說我們在適當的位置標註南翔,這也是使用我們商品商標的一種方式。」劉曉明說,這是為了向消費者表明我們店鋪裡面出售的南翔小籠是南翔牌的正宗南翔小籠。
劉曉明認為,其次在於,使用「南翔」商標是使用自己的企業字號。「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南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都是我們的企業字號,我們有權利在加盟的店鋪裡懸掛企業字號進行適當宣傳。」
他還提出,南翔本身是一個地名,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飲公司本身都註冊在南翔,「我們是作為一個地名來使用,你哪怕是有這個服務商標,你也應當在權利這一塊有所限制,而不是禁止別人合理地使用』南翔』。」劉曉明說,綜上,被告不認為自己構成對原告服務商標的侵權。該案仍在開庭審理中。
澎湃新聞記者另從雙方獲悉,上述案件進行過程中,本案被告南翔食品公司也以不正當競爭為案由向楊浦區人民法院起訴,其訴稱,老城隍廟公司、南翔饅頭公司等侵害其「南翔」企業字號及商品名稱。後述案件將於9月10日下午在楊浦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知產前沿」編輯:lemon
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