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好的當事人在「先明看法」微信公眾後臺留言諮詢婚姻累的問題比較多今天先明小編就整理一些留言的問題給大家普普法
按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要進行離婚財產分割,通常是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有些人有私房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私下裡收藏,等到離婚時也沒有拿出來,但是離婚後拿來用時被發現。那麼,另一方便會要求重新分割,但得確定是否有權利再次分割。
離婚時房屋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確認權屬時將按以下處理:
1、如果房屋是登記方婚前購買的房產,那麼會被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分割,將歸登記人所有。
2、如果房屋是登記方婚前受贈所得的房產,那麼一般也是被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離婚將歸產權所有人所有,即產權登記人。
3、如果房屋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但是房屋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但是雙方沒有其他特別約定的,會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雙方父母共同出錢買的房作為婚房,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那麼,子女離婚時將按照以上辦法進行處理。另外,由雙方父母出資買的房,屬於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如果未約定為雙方共同所有,雙方離婚時應該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當然,如果父母雙方不確定出資份額的話,那麼最終也還是按照共同房產進行處理。
男女雙方確定結成夫妻的,有些人會先去辦結婚登記,接著才按傳統習慣,挑良辰吉日過門。但是,有些人在籌備婚禮時發現雙方意見不合,很快地又決定辦理離婚,而離婚的話即要分割財產。按規定,登記結婚後男女雙方已經成為合法夫妻,離婚時需要進行離婚財產分割,並且以下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行分割:
1、一方或雙方的工資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的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5、一方或雙方掌握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其他合法所得。
不過,因為現在雙方只登記結婚,尚未共同居住,所以離婚時,對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等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各自出資購置、使用的財物等,原則上還將歸各自所有。
一方出軌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其少分財產或者淨身出戶。《婚姻法》對於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的規定為: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我國《婚姻法》並未規定出軌過錯方應當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財產,所以,出軌過錯方在共同財產分配上享有和無過錯方同等的權利。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違背忠誠義務,與婚姻第三者同居,甚至贈與對方財產。如果是拿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對方,那麼一方隱瞞另一方贈與他人財產,可能會侵犯夫妻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所以另一方就會主張贈與合同無效。
首先,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贈與第三者財產,需要先確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按規定,以下情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比如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以及養老保險金等。
所以,一方發現另一方拿了以上財產贈與他人,那麼屬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經過雙方的同意。
其次,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主張贈與合同無效。一方擅自贈與他人財產,過後未得到另一方的追認,那麼屬於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權,贈與合同將屬於無效。最後,夫妻一方找第三者,違背夫妻忠誠義務,如果雙方又進行同居,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