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幼柏婚姻律師團隊作為只處理離婚糾紛的專業婚姻律師團隊,接受當事人離婚案件的委託和諮詢是最主要的日常工作之一。通過長期與大量離婚案件客戶的接觸,我總結出離婚糾紛中當事人最關注的十個問題 ,用通俗易懂的話給大家解讀,也希望大家多了解這些法律知識,在離婚糾紛中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很多人諮詢,是不是分居滿兩年就可以自動離婚,我估計這些朋友是港臺片看多了。如果想離婚,我國法定的離婚方式只有到民政局協議離婚和到法院訴訟離婚兩種,不存在自動離婚一說。當然,分居滿兩年是法院判定你們感情破裂的一個較大因素,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滿兩年,法院可以據此判決離婚。
(1) 協議離婚
如果夫妻雙方對離婚的意思、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都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選擇去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協議離婚的優點是快捷、省錢。帶好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和離婚協議書等材料,一般當日即可辦理完成離婚手續。
當然,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離婚冷靜期"實施以後,協議離婚就沒有這麼快捷了。因為"離婚冷靜期"實施之後,當天是不能辦理離婚手續的,只能去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在之後的30天裡,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民政部門提出撤回申請。另外,30天"離婚冷靜期"屆滿後,再過30天若雙方都沒有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2) 訴訟離婚
如果夫妻雙方有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或者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和債權債務等任何一個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只能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方式解決離婚糾紛。
訴訟離婚相對協議離婚更費時費力,優點在於如果對方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如果對方不履行民政局已辦理離婚手續的離婚協議書,是不能馬上申請強制執行的,只能去法院起訴等判決生效以後,才能申請強制執行。
很多人都存在一個誤區,認為只要籤訂了離婚協議書,雙方對離婚就不能反悔,對於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約定更不能反悔,其實不然,因為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離婚協議書只有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後才生效。也就是說,即使是雙方籤署了離婚協議書,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之前,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如果起訴離婚,法院不會根據離婚協議書的內容進行判決。當然,雙方籤署的離婚協議書,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於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現有財產情況和債權債務等事實有一定的作用。
如果雙方籤署了離婚協議書,並且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反悔的,除非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籤訂離婚協議的時候,一方存在欺詐或者脅迫的行為。如果是這樣的話,受害者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離婚協議書,重新分割財產。
另外,很多人為了買房等原因而"假離婚",事實上我國婚姻法沒有"假離婚"的說法,一旦民政局辦理離婚,關於離婚是不能反悔的,離婚協議書約定的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內容也很難推翻。因為"假離婚"而被淨身出戶的客戶我們遇到不少,我有幾個建議給到大家:一是"假離婚"要慎重考慮,萬不得已不要辦理所謂的"假離婚";二是如果為了買房等原因一定要"假離婚",建議雙方另行籤訂其他協議,對"假離婚"的原因寫清楚,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內容重新約定或者約定離婚協議書的內容都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等;三是對於另一方以買房等理由提出"假離婚"一定要警覺,考驗對方是否是騙局最好的方法是,子女撫養權和財產全部約定歸己方,這樣自己才會處於主動有利的位置。
不需要的,法院的法律文書即有相應的法律效力。法院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生效以後,就代表你們處於離婚的狀態。
但一定要注意,如果一審離婚判決書下來以後,在上訴期內或者二審的階段(即上訴中級人民法院的階段),因為法律文書還沒有生效,你們還是夫妻關係,此時不能和其他異性登記結婚,不然就構成重婚罪。
(1) 起訴離婚的程序
首先寫好起訴狀,準備好訴訟證據(主體資格資料、感情破裂證據、孩子撫養權和撫養費證據和財產證據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一般為對方有居住證或者有戶口的區、縣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材料。法院受理起訴後,會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法院一般還會安排一個月左右的調解期,如果調解不成,則安排開庭時間和發傳票。接下來是開庭(根據案件複雜程度,可能開庭一次,也有可能開庭多次),開完庭後一段時間,法院會做出相關的判決。
當然,離婚案件調解貫穿始終,如果在訴訟離婚的任何階段,雙方達成一致的調解意見,可以由法院出具調解書,調解書和法院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訴訟離婚的費用
費用分兩部分,一是法院收費即訴訟費,一是律師費,法院收費一般在50元到300元之間,涉及財產分割的,不超過20萬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需要按照財產總價值的0.5%交納。律師費因人而異,一般根據律師辦案水平和案件複雜程度來判定。
很多人關心離婚糾紛要不要請律師?我個人的建議是,如果可以雙方協商成功的,就無需請律師。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考慮請律師出面協商談判,根據我團隊辦理的大量離婚案件的經驗,很多當事人協商不成的離婚糾紛,我們出面協商成功的案件不少。另外,如果訴訟離婚,一般而言,財產越複雜的案件,或者自己認為很重要的訴訟請求(比如爭取孩子撫養權等),聘請律師尤其是專業婚姻律師的作用越大。
(3) 訴訟離婚的時間
按照法律規定,離婚案件一般會在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一般而言,案件越複雜,開庭次數越多,法院審理耗費的時間越長。當然,根據我團隊辦理的大量離婚案件的經驗,很多離婚案件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往往可以達成調解,這樣耗費的時間就比較少。
作為被告方不願出庭,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被告方既不出庭,也不出具書面意見的,如果涉及到撫養權、財產分割等其他不到庭無法查明的事實,兩次傳票拒不到庭,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庭。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我們看該條法律規定,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還是比較苛刻的。比如,婚外情不是必然就可以判決離婚的情形,只有在對方有重婚和同居的情形下,法院才會支持離婚的請求,而像一般的婚外情如婚外性行為、婚外戀等,法院一般不會據此判決離婚。在大部分涉及婚外情的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一般只能證實對方存在婚外情行為而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對方與他人同居或重婚,往往很難達到判決離婚的目的。
那很多朋友會問,是不是沒有以上情形的證據就離不成婚?
其實不然。以我團隊辦理的離婚案件數據統計,每年幾百件離婚案最後沒有離婚的案件只是個位數。如何在沒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證據就能順利離婚成功,我團隊通過辦理大量案件積累了一些實務經驗,考慮到篇幅,下期我給大家分享,大家可以關注我們公眾號。
(1)子女撫養權
通常情況下,如果子女未滿2周歲,撫養權歸女方;2周歲以上8周歲以下的子女,法院會根據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判決撫養權的歸屬;8周歲以上的子女,法院會徵求孩子的意見,孩子的意願會決定撫養權歸誰。
通過以上解讀,我給大家總結一下爭取孩子撫養權的要領:
a.2周歲以下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父方生活:一是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b.2周歲以上8周歲以下的子女,如果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爭取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較大:一是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二是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三是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四是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五是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父方(母方)照顧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六是如果沒有以上五種情形的,可以通過大量證據證明自己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明顯優於另一方。另外,各位朋友要注意的是,2周歲以上8周歲以下的子女撫養權,法院的自由裁量權比較大,也就意味著律師的專業能力發揮的空間比較大。
c.8周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父或者隨母生活的。所以,要爭取8周歲以上的子女撫養權,關鍵還是和孩子培養良好的感情。
(2)子女撫養費
撫養費給付方式一般分為按月給付和一次性給付,沒有特殊情況,法院往往判決按月給付。不直接撫養一方的給付標準,有固定收入的應為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額可按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因為篇幅有限,大家如果對爭取孩子撫養權的話題感興趣,可以關注我之前寫的原創文章《 》。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這是法院離婚財產判決時遵循的原則。當然,在司法實踐中,沒有特殊情況(比如一方轉移、隱藏財產等),法院判決一般是以均分為原則。
很多人誤以為,只要證明對方有婚外情,就能讓對方淨身出戶或者讓自己分到大部分財產。而事實上,是否出軌與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的財產分割並沒有必然的聯繫。也就是說,即使取得對方婚外情的證據,法院進行財產分割還是以均等分割為原則,個別大膽的法官會酌情考慮判決無過錯方適當多分財產,但是並不必然對財產分割產生重大影響,更加不可能判決出軌方淨身出戶或無過錯方得到大部分財產。
很多朋友覺得不公平,所幸今年通過的《民法典》增加了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於無過錯方來說無疑是福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之後,各地法院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如何貫徹實施"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我們不得而知,但最起碼出軌、家暴等過錯方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少分財產或者淨身出戶,將由以前的無法可依變為有法可依。
因為篇幅有限,大家如果對離婚財產分割的話題感興趣,可以關注我之前寫的原創文章《 》和《 》。
很多朋友擔心自己離婚時"被負債"和對方偽造債務的問題,其實根本不需要擔心。
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對夫妻債務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主要的內容概括為三點:一是夫妻雙方共同籤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二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三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一般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以,如果真的夫妻感情無法挽回,到了離婚這一步,王律師教大家幾點可以比較好的規避"被負債"和對方偽造債務的問題:一是從感情無法挽回的那一天儘快分居,並且保留相關證據證明雙方分居的事實,以防範對方以個人名義向別人小數額的借款(比如幾萬、十幾萬元)而用於家庭日常生活;二是從感情出現問題開始,對方任何借債行為都拒絕共同籤字;三是離婚期間,另一方轉帳給你的來路不明的錢,儘量不要用於撫養孩子等夫妻共同生活,也不能用於雙方共同生產經營中,儘量做到雙方經濟獨立。
另外,對於在離婚案件偽造債務的問題,比如,原先父母贈與購房款,現在補寫一張欠條,甚至直接找親朋偽造欠條,大家也不必擔心。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通行的做法是,因為債務問題涉及到第三人,所以一般不會在離婚案件中直接對債務問題進行處理。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通常對債務不予實質審查,而是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即使是另案起訴,"造假"參與人需要承擔偽證罪的刑事責任,所以,案外第三人一般不會冒這麼大的風險幫對方去法院起訴,並且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案件有一套嚴格審理規則,只要注意訴訟權利與技巧,訴訟中對方偽造債務的問題,可以防範和解決。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離婚協議書的義務,另一方可以法院起訴,等法院判決生效以後,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了。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法院的調解書、判決書中的義務,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目前,廣東很多法院執行是先不預收費用的。
法院受理強制執行後,會依法查詢對方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等財產,如果有財產可以馬上執行。如果對方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其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對方會被法院納入失信人名單中,會被限制高消費,比如不能坐飛機、高鐵、出入境等,不能向銀行貸款,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如果對方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