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涇陽縣人民檢察院共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各類涉黑涉惡案件5件54人。在辦理黑惡案件過程中,涇陽縣人民檢察院不斷強化黑惡案件辦理機制,注重強化監督,完善協作配合,堅持「除惡務盡」「打早打小」,實現對涉黑涉惡案件的「打準打實」。
賈某某等七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是專項鬥爭開展以後本縣辦理的首例涉惡犯罪集團案件,本起案件的辦理讓人民群眾看見了國家掃黑除惡的決心,也起了極大的震懾作用。同時在案件背後的數字,也是涇陽檢察掃黑除惡堅定決心的最好彰顯。在辦理該案過程中,檢察機關先後分四批對賈某某等七人批准逮捕,經併案後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縣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對賈某某等七人判處六年八個月至一年一個月有期徒刑不等。此外,我院對後續抓捕到案的邵某某、李某甲、許某某等人先後批准逮捕、提起公訴,縣法院均已依法作出判決。
案情回顧
2017年8月份至2018年期間,賈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等人為謀取不法利益,經常糾集在一起,有組織地採用滋擾、糾纏、哄鬧等軟暴力手段,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或實施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等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在涇陽縣周邊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1.非法催收貸款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被告人高某某系涇陽縣某某某經濟信息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從事P2P網絡借貸平臺貸後管理業務。2017年至2018年年初,高某某在未取得債權的情況下,為催收、索取債務,僱傭賈某某、雷某某、李某某、姚某某、許某某等人在涇陽縣及涇河新城範圍內向P2P網絡借貸平臺借款人收債。在催收債務過程中,賈某某、雷某某、李某某、姚某某、許某某等人在高某某的安排、指使下,採用跟隨、辱罵、潑油漆、噴字、摔酒瓶等方式多次恐嚇、威脅他人、強拿硬要財物等手段暴力討債,共對五名被害人實施十三次軟暴力索債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對被害人生產生活帶來嚴重影響。
2018年3月份的一天早上11時許,被告人賈某某、姚某某、許某某、雷某某、李某某在涇陽縣某某某經濟信息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高某某的安排指使下,駕駛該公司收債用車找被害人龍某某討要債務,五人在龍某某所在村村委會門口將其攔住,將其強行拉到車上將其帶往高某某的公司,並於途中在車上對龍某某實施毆打。將龍某某帶至公司後,再次對其實施毆打,要求其還錢,期間限制龍某某自由不讓離開, 直至晚21時許,龍某某的兒子給高某某轉帳還款5000元後龍某某才得以離開。
2.滲透基層選舉 惡意實施打壓
2018年5月份,涇陽縣某某鎮某某村李某甲為競選該村村主任,指使賈某某對原村主任候某某進行打擊,以致其產生恐懼而退出選舉。後被告人賈某某、雷某某、李某某三人駕駛李某甲事先購買的麵包車在村中守候尋找侯某某,伺機對其進行打擊。2018年5月23日23時許,被告人賈某某、雷某某、李某某駕駛麵包車尾隨侯某某至涇陽縣某某鎮某某村某某組村中路上時,三人用車攔截該候駕駛的車輛,並用頭套蒙面、持洋鎬把下車對侯某某的車輛進行打砸,致使該車前擋風、側窗、後擋風、車門等多處受損,被害人候某某見狀駕車逃跑,三被告人隨後駕駛麵包車逃離現場。經價格認定,侯某某車輛損失價值9000餘元。
3.強攬項目工程 僱兇傷害他人
2018年6月份,被告人賈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為在涇陽縣某某鎮某某村河灘施工項目中承包土方工程,找邵某某出面和該村主任王某某聯繫攬取工程。因未得到明確答覆,邵某某、賈某某、雷某某、李某某協商對王某某打擊報復,以致其害怕後能順利拿到工程。四人經商議後由邵某某出錢一萬元僱人對王某某進行打擊報復。後經雷某某聯繫李某乙,由李某乙從中聯繫僱傭張某某具體實施傷害行為。2018年6月16日晚至6月17日,賈某某等人租賃車輛、準備作案工具,並對王某某進行跟蹤踩點,準備實施犯罪。2018年6月18日上午9時許,賈某某、雷某某、李某某、張某某四人駕乘租來的車輛尾隨王某某到涇陽縣城某某某路一泡饃館門口,經商議後由張某某在泡饃館門口路邊守候伺機作案,其餘三人駕車在現場東側接應。後被害人王某某吃完飯出來時,張某某趁其不備持刀在其腹部右側捅一刀,致王某某腹部受傷、腸破裂。作案後四人駕乘車輛逃離現場。事發前後,被告人雷某某分次經手付給李某乙費用共計10000元,李某乙從中扣除2200元後,張某某實得7800元。案發後經鑑定,王某某所受損傷屬重傷二級、十級傷殘。
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具有以下特點
1.使用軟暴力手段催收債務。本案被告人賈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等人採用跟隨、辱罵、擴音喇叭喊話、潑油漆、噴字、摔酒瓶等方式多次恐嚇、威脅他人、強拿硬要財物等手段暴力討債,共對五名被害人實施十三次暴力索債行為,具有典型的使用軟暴力催收債務的特點,作案次數較多,影響惡劣,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2. 作案手段套路化、惡勢力犯罪集團化。本案賈某某等人屬於在實施軟暴力手段催收債務過程中形成惡勢力犯罪並不斷發展升級。所實施的犯罪從軟暴力收債逐漸發展為非法拘禁並毆打他人收債,隨後升級至採用暴力手段破壞村委會選舉、實施打砸行為恐嚇村委會選舉競爭對手、企圖把持基層政權的行為。在此過程中,賈某某等人為攫取經濟利益而準備介入工程施工,因攬取工程未被明確答覆,採用僱兇傷人的方式對被害人實施傷害,致被害人重傷。該案惡勢力犯罪形成、發展、升級的階段和脈絡清晰,具有典型的代表意義,是達到惡勢力犯罪集團、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特殊狀態。
3.獲取非法利益目標化。在本案的發展過程中,採用軟暴力手段收債而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犯罪過程中,賈某某等人屬於為高某某的某某某公司收取債務、公司向其支付固定工資加提成的報酬,此時為獲取經濟利益而實施犯罪的目標尚不是非常突出。此後,賈某某等人為李某甲參與村委會主任競選而採用打砸被害人車輛的方式打擊其競爭對手時,已經有明確目標,即在李某甲當選村主任後在該村下一步徵地、建設過程中可以從中可以參與工程項目獲取利益。在此過程中賈某某等人已明確攫取非法經濟利益的方向,並試圖在某某村主任王某某處攬取工程,因被害人未明確表態而實施僱兇傷人行為。此階段,賈某某等人為獲取經濟利益而實施犯罪行為的方向已經進一步明確。
該案的及時懲處充分體現了對惡勢力犯罪堅持打早打小的工作要求,體現出了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及時性和必要性,具有一定代表性。
作者/來源:涇陽檢察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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