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14 09:26:52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呂善標
從當前法官製作的民事案件裁判文書看,絕大多數案件所定的案由是恰當的,但亦有少部分案件存在案由確定不準的問題。民事案件案由事關涉訟實體法律關係性質,並與法律適用與實體處理彼此影響,因而必須定準確。在此,針對當前民事裁判文書中案由確定的存在問題,結合相關知識和司法實踐,略述如何正確確定民事案件案由問題:
一、存在問題與原因
從民事法官擬稿提交領導審核籤發的民事案件裁判文書中,時有發現案由不恰當問題,如應是「生命、健康、身體權」案由名稱中某項糾紛卻囫圇吞棗定為「生命、健康、身體權」糾紛或侵權責任糾紛;又如本是追償權糾紛而定為借貸合同糾紛或其他名稱的糾紛;再如應為委託合同糾紛而定為不當得利糾紛或案由與認定事實理由不對稱等等,還有就不在此一一列舉了。
造成民事案件案由定不準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於民事行為量大且法律關係相當複雜性,法官又對案由確定缺乏足夠的重視和研究,加上年青法官不斷補充進來尚缺少經驗,這是一方面;第二方面是沒有處理好當事人主張的、立案時定的案由與審理中查明定的案由衝突問題,甚至誤認為以立案所定的案由為準;第三方面是沒有準確無誤地把握好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性質與請求,沒有從相關法律中、最高人民法院[2011]42號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選擇案由名稱對號入座,或對一個案由名稱中有多項以頓(「、」)號列舉的案由中應選擇其一或若干而全部引用;第四是沒有熟練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內容及其當中四級案由的正確選擇方法。
二、要注意與把握確定案由的方法
民事案件案由從過去由法定案由和法院自定案由發展至今逐步形成法律化、規範化,極大方便了法官對民事案件案由把握,現行的法[2011]42號《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就如此。有了這規定,一般地說,只要法官掌握一定案由確定的方法,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規定的對應案由名稱對號入座就行了。具體方法如下:
1、學好和掌握最高人民法院法[2011]42號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內容,要根據當事人訟爭法律關係與請求從該規定中尋找相對應的案由名稱,並注意一個案由名稱中出現(如生命、健康、身體權糾紛)多項(用頓號)列舉內容時只能選其一或若干,不可籠統地全部照抄照搬;
2、要把握民事案件案由確定的標準。其標準為:民事案件案由原則上是「民事法律關係性質」加「糾紛」;少部分案由是根據請求權、形成權或者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的標準來確定的,還有極少部分案由也包含爭議焦點或侵權方式等要素;
3、要了解《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四級案由」及形態。民事案件案由分四級,其中:如人格權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等共十大部分,作為第一級案由;第一級案由項下四十三類並以漢字小寫數字(如一、二、三)表示的作為第二級案由;第二級案由項下並以阿拉伯數字(如小寫1、2、3)表示的作為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項下並以阿拉伯數字再加小括「()」符表示的作為第四級案由。其中第三級案由是司法實踐中廣泛適用的案由,則應重點掌握;
4、要學會和遵循案由名稱選擇的順序及方法。在明確了當事人訟求實體法律關係性質後,先從相對應的第一級(大)案由入手,然後從項下第四級案由起往上逐一查找直至一級案由為止,如果要找的案由不在第四級,則往上查找、適用第三級案由;如第三級案由中也沒有規定,再往上查找、適用第二級案由;如果第二級案由仍沒有規定,最後只能適用第一級(大)案由;
5、對包括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特殊程序案由在內的特殊程序民事案由,要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表述即可;
6、要注意如當事人起訴主張的法律關系所定案由與實際中訴訟法律關係不一致的,法院可以相應變更案由。如當事人本意是追償性質糾紛而誤主張借款合同或別的糾紛,則應變更為追償權糾紛;
7、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性質案由與法院查明的法律關係性質不一致且屬另一性質的案由的,可以向當事人釋明其變更,如甲訴乙借貸糾紛,而法院查明是涉及多人的合夥(資金)糾紛;
8、要注意立案時所定的案件案由(是初步的)與審理階段最終查明的案由不一致的以審理部門確定的案由為準。
上述方法僅供參考,要知道民事案件情況千差萬別,需下一番的苦功才能把案由定準。
(作者單位:廣西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