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擔保公司在B貿易公司與C公司進行貨物買賣過程中,為B貿易公司提供擔保,B貿易公司因未能履行對C公司的貨款給付義務,由A擔保公司代為支付了貨款。因B貿易公司與D公司之前籤訂過一份買賣合同,其作為D公司的債權人享有債權54萬元;後A擔保公司與B貿易公司籤訂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B貿易公司將對債務人D公司享有的債權伍拾肆萬元全部轉讓給A擔保公司,用於抵償A擔保公司為B貿易公司代償的款項。B貿易公司依照約定將債權轉讓通知書送達至D公司,D公司已經認可並籤收。現A擔保公司要求D公司償還該筆債務,D公司遲遲未能償還,遂A擔保公司將D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D公司履行義務。 該案應確定為什麼案由? 【分歧】 第一種觀點:債權轉讓合同糾紛。A擔保公司與D公司是基於債權轉讓協議產生的糾紛,案由應確定為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第二種觀點:追償權糾紛。A擔保公司對B貿易公司享有追償權,基於A擔保公司和B貿易公司籤訂的債權轉讓合同將債務人變更為D公司,則A擔保公司對D公司仍享有追償權。 第三種觀點:買賣合同糾紛。債權轉讓合同生效後,權利義務主體發生了變化,但原合同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並未改變,所以因原合同的履行發生糾紛應按原合同類型確定案由。 【分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如下: 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原合同權利義務關係的前提下,合同權利方(即債權人)將其依據合同享有的債權通過協議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即受讓人)。債權人與受讓人間就原合同債權的轉讓而訂立的合同為債權轉讓合同。可見,這裡的「原合同」指的是債權人與債權轉讓合同中明確了的實際履行債務的債務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籤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生效後,原合同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並未發生改變,只是權利義務的主體發生了變化。 本案案由若確定為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則依據合同相對性,當事人應為A擔保公司和B貿易公司,而本案原告為受讓人A擔保公司,被告為債務人D公司,顯然該案若定為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是錯誤的。 確定該案案由,關鍵是要注意區分當事人間到底是因哪份合同發生的爭議。如果在債權轉讓合同生效後,因原合同的履行發生糾紛訴至法院,則案件訴訟標的是原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應按原合同類型確定案由。本案是受讓人與原合同債務人因原合同履行發生的糾紛,因此應依據原合同類型確定案由,即B貿易公司與D公司之間籤訂的買賣合同,因此本案案由應為買賣合同糾紛,並非A擔保公司對B貿易公司享有的追償權糾紛。
【來源:天平陽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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