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承兌匯票的兌付比銀行承兌匯票兌付低,這是票業界共知的問題。當然在銀監強監管下,加之在票交所的大力推動下,紙質承兌匯票轉型為電子承兌形式,交易場所也逐漸由線下轉移至線上電票交易平臺,未兌付事件發生率越來越低。
但是如果對承兌人企業的資質信譽和背景了解不透徹,承兌環節發生商業承兌匯票無法兌付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三利公司通過背書轉讓合法持有一張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程偉公司為此匯票的出票人及承兌人,匯票到期後,三利公司通過ECDS(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在提示付款期內進行提示付款,程偉公司也及時籤收了提示付款,但因為業務限制在付款方式方面只能選擇線下付款。但是,匯票到期一個多月時間了,程偉公司仍然未付款,三利公司多次要求程偉公司兌付匯票,程偉公司都藉口推脫。
上面案例看似非常簡單,無非就是商票合法持有人在票據到期提示付款後,承兌人未承兌、付款的票據權利糾紛問題,可以訴訟爭議解決。但情況真的這麼簡單嗎?
如果你此時是三利公司,程偉公司一直毫無理由推脫,你選擇司法程序起訴程偉公司,首先需要考慮的問題就是商票已經提示付款被籤收,還能否通過訴訟行使追索權?
根據票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票據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而未獲承兌或未獲付款時,依法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金額的權利。因此,三利公司即持票人只要實際未獲得付款,即可依法主張追索。
其次,需要考慮的是如何舉證證明你是票據的合法持有人?
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是出票人依託ECDS(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以數據電文形式製作的,由銀行系統審核後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實踐中,大多數持票人會從ECDS中列印出相應商票作為證據,但法院在審理時會對商票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根據《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電子商業匯票的出票、承兌、背書、保證、提示付款和追索等業務,必須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辦理」。第十一條規定:「電子商業匯票信息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記錄為準」。商票的一切活動均在ECDS上記載生成,而ECDS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建設的全國性金融業務運行系統,它通過採用電子籤名和可靠的安全認證機制,能夠保證其唯一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因此,筆者在辦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採用在庭審現場直接登錄ECDS查詢對應票據的方式證明票據真實性。
最後,需要考慮的問題是能否起訴所有前手?
《票據法》第61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第62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第65條,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從以上法律條文中可以看出,如果選擇起訴所有前手,則必須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證明,否則訴請將不被支持。但在出現案例中的情況時,商票呈現出的狀態以及在ECDS中的記錄都無法體現持票人被拒付或被拒絕承兌,此時三利公司即持票人很大可能會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因此,商業承兌匯票到期不能兌付的情況時!付款人和持票人分別該怎麼辦?
第一步:及時取得拒付證明
權利人想方設法取得付款義務人拒絕付款的證明材料,可以是義務人出具的書面拒付證明、託收行出具的義務人帳戶餘額不足的書面材料,義務人工作人員拒絕支付的影像資料、郵件、聊天記錄等也要及時收集、保存,多多益善。
第二步:提起訴訟
當該商業承兌匯票是經過背書轉讓的,或給付票據的一方並非該商業承兌匯票上記載的任一參與主體的,最後持票人選擇依據什麼法律關係提起訴訟顯得尤其重要,在管轄、訴訟時效、被告的確定、經濟權利要求方面均存在重大的區別。
最後由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通過協商自行解決。若付款方財務部門已經將商業承兌匯票的第二聯和委託收款的憑證的第五聯作了帳務處理而無法退回時,可填制一份一式二聯的應付帳款證明單,並將第一聯交給開戶銀行,再加上其他憑證連同一起退回開戶銀行再轉交給收款單位。
商業承兌匯票的融資成本很低,即不用交保證金,又不佔用企業在銀行的授信額度,未來商票的市場佔有率會越來越高。也正因為低門檻,一些企業便想著空手套白狼,開大量商業承兌匯票進行套現,到期卻成了「白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