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簡單來說就是當事人各方達成的一致意見。
它不僅有書面形式,而且有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我們去商場買個商品,相當於我們和商場訂立了一份口頭的買賣合同。
這種時候,一般兩三句話就形成了一個買賣合同,通過語言表達了買賣的基本要素。
「這個有優惠嗎?」
「有的,活動價998。」
「好的,買它!」
當然,也可能沒有語言,而是幾個動作就形成了一個買賣合同。
比如我們一句話不說,將商品拿到收銀臺,付款並拿走商品,只留給收銀員一個瀟灑的背影。
這一連串動作可以理解為採用了書面、口頭以外的其他形式,即以行為方式達成了一致意見。
按照我們的經驗,合同無所不在,日常生活所涉及的交易活動都會涉及到合同,但基本不會採取書面形式,因為沒有必要。
反之,諸如買房、買車這類重大交易活動採用書面形式就非常有必要了,否則,極其容易產生糾紛。
所以,關於合同的形式,我們建議重要的合同要採用書面形式,同時分享幾點相關的知識與經驗。
合同最怕沒文字,而有了文字最怕沒寫清。
寫一份合同不要求掌握多專業的法律知識,只要將談好的條件在紙面上寫清楚就已經是一份不錯的合同。
所以,寫合同首先不是法律知識,而是語文水平。
將目的、現狀、後續安排敘述清楚即可,純敘事不需要抒情、議論。
可見,寫合同對語文水平的要求也不是那麼高。
特別提示:專業律師起草審查的合同更加完善,如對自己寫的合同不放心,還是交給專業律師審查一下,可以起到畫龍點睛的作用。
因為地域距離或其他不便,交易各方有時通過電子郵件、微信聊天就把合同籤了。
只是,這類籤署不是真正的籤字或蓋章,而是各方通過郵件、微信等媒介對合同達成了一致意見。通過郵件、微信等媒介達成的合同雖然也是書面形式,但需要注意的問題比較多。
首先,要確定當事人的身份。
郵件、微信等媒介的識別點都是帳號,背後的真實主體到底是不是合同載明的當事人,這是最關鍵的問題。
如果當事人最早當面籤署了相關文件確認了各自的帳號或者已經做過相應電子籤名工作,那麼通過帳號之間的往來可以視為真實主體之間的交易,反之,則無法判斷。
網絡世界,真假難斷。
你以為你的聊天對象是嬌羞蘿莉,實際上可能是摳腳大漢。
你以為你要和老乾媽籤合同,實際上可能是和老千媽。
關於當事人身份,再舉個例子:
鑑於手機號碼為實名制,往往與微信關聯。如果將微信聊天作為證據使用,在可操作的情況下,可以提前到營業廳充個話費拿到繳費單。繳費單載明的號碼機主與關聯微信的手機號碼相對應,那麼基本可以證明該微信聊天背後主體的真實身份。
所以,如果不知道誰給你的手機充了話費,可能是有人在取證。
當然,也可能只是單純的充錯了。
其次,要有認可合同的表達。
單純的合同發送、接收只能反映一個傳遞事實,但當事人之間是否受到合同的約束,並不能直接推定。所以,將合同作為郵件的附件發送對方時,郵件中需要告知對方接收後如認可需要回復類似於「合同內容無異議,按此履行」的表達。
最後,要注意保留相關記錄。
如果郵件、微信等關係合同內容的信息被刪除或丟失,那麼相關的合同就如口頭合同一樣,無法有效地呈現。假設另一方不認可,那可就要「死無對證」了。
通過郵件、微信等媒介確認的合同,籤署時很簡單,發生糾紛要用到時就比一般紙質合同複雜得多。很多時候,甚至需要就相關數據進行公證。
合同複印件並非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只是首先就敗在了無法判斷真實性的問題上。
畢竟PS技術如此發達,誰知道這份複印件是怎麼來的。
很多時候,當事人希望依據合同來維護權益時,才發現手中可能只有合同的照片或複印件。僅依賴照片或複印件打官司,只有寄希望於對方不耍賴了。
同理,諸如傳真件、掃描件這類證據也相當於複印件。
經常看到合同約定:傳真件、掃描件與原件效力一致。
這是一條沒有多大實際意義的約定。
邏輯是這樣的,傳真件、掃描件雖然可以清晰的反映合同內容甚至籤字蓋章的內容,但和照片有何不同呢?合同雖然載明傳真件、掃描件與原件效力一致,但原件到底什麼樣,不得而知。
掌握合同原件才能真正約束當事人。
對於紙質合同,原件是籤署捺印的原版;對於電子合同,比如上面提到的郵件、微信等形式,那麼郵件來往數據、微信聊天記錄就是原件。
好了,說了那麼多,最後歸結到一句話就是:
重要的合同建議採用書面形式並留取原件。
除此以外,相關的知識寶藏都在字裡行間,最好帶著思考回頭再看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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