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施行的民法典採納了照顧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的原則,無過錯方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董柳報導:廣州一名男子大軍(化名)因嫖娼染上性病,還在家裡擺放淫穢物品,對夫妻感情造成極為嚴重的傷害,對子女也造成了不利影響。他的妻子小娟(化名)提出離婚,並主張自己多分財產。廣州法院經一審、二審,大軍最終被判少分財產。而即將施行的民法典也採納了照顧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的原則。
小娟與大軍於2006年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兒一女。小娟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雙方離婚,女兒歸小娟撫養、兒子歸大軍撫養,並按照小娟佔70%、大軍30%的比例分割房屋。
大軍同意一人帶養一個孩子,雖自認其與兩名女性有婚外不正當交往,但堅決不同意女方多分財產。
廣州市白雲區法院一審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女兒歸小娟撫養,兒子歸大軍撫養,雙方均無需另行支付撫養費;登記在小娟名下的三套房屋(評估價共617萬元)歸小娟所有;登記在大軍名下的四套房屋和登記在雙方名下的一套房屋(評估價共438萬元)歸大軍所有。廣州中院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應當堅持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
離婚財產分配上,原則上是均等分配,但是對無過錯方應予以適當照顧,否則難以在民事層面實現對過錯方的懲處和對無過錯方的利益保護和救濟,還可能放任和助長過錯行為的發生。本案中,確定多分還是少分財產的具體比例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大軍的過錯程度較嚴重,小娟作為無過錯方,根據前述「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應適當多分財產。
——大軍家境富裕,經濟能力強,而小娟缺乏比較穩定的經濟來源,撫養孩子能力較弱。
——夫妻共同財產數量多,價值高,且尚有部分財產並未在本案中處理。
法官表示,因此,分割財產時,應給予小娟充分照顧,讓其適當多分財產。本案將登記在小娟名下的三套房屋歸小娟所有,其餘五套房屋歸大軍所有,既考慮了房產的登記狀況,符合便利原則,多分還是少分的比例方面(小娟、大軍分別佔上述八套房產價值的58.5%、41.5%)亦符合前述分析結果。
專家釋疑
民法典:無過錯方分財產可獲照顧
法官表示,離婚財產分配上,無過錯方能否多分財產,長期是個有爭議的問題。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應當遵循照顧無過錯方原則。」但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並沒有規定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還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因此,有觀點認為,對無過錯方可以通過離婚損害賠償的方式進行救濟,不宜再多分財產;但也有觀點認為,離婚損害賠償案件所判處的賠償金額普遍較低,難以達到對過錯方的懲處和對無過錯方的利益保護的效果。
即將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可見,民法典採納了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法官表示,具體適用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時,對於多分/少分的比例應重點考慮以下因素:一是過錯程度;二是撫養孩子的因素;三是待分割財產的價值。如果待分割財產的價值較高,則各自可分得財產的比例不宜差距過大,反之可適當拉開差距。
另外,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訴訟中的無過錯方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需強調的是,現行婚姻法第46條僅規定了4種情形,但在司法實踐中,各種應當被評價為過錯的行為因為沒有明文法律規定,難以獲得支持,本條在保留現行婚姻法第46條原有內容的基礎上,採用列舉加概括的立法模式,增加「有其他重大過錯」的兜底條款,彌補了現行婚姻法僅通過列舉的方式對婚姻中重大過錯規制的不足,是一大進步。
來源:金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