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名男子大軍(男、化名)因嫖娼染上性病,在家裡擺放淫穢物品,對夫妻感情造成極為嚴重的傷害,對子女也造成了不利影響。他的妻子小娟(化名)提出離婚,並主張自己多分財產廣州法院經一審、二審,大軍最終被判少分財產。
小娟與大軍於2006年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兒一女。婚後,小娟的婚姻生活過得並不如意。據小娟稱,雙方長期分房而居,大軍存在家庭暴力,且長期嫖娼,與多名女性保持不正當的性關係,染上了性病,在家裡擺放淫穢物品,對夫妻感情造成極為嚴重的傷害,對子女也造成了不利影響。
對於大軍種種不檢點的行為,小娟忍無可忍,於是她訴至法院,要求判決雙方離婚,女兒歸小娟撫養、兒子歸大軍撫養,並按照小娟佔70%、大軍30%的比例分割房屋。
大軍同意一人帶養一個孩子,雖自認其與兩名女性有婚外不正當交往,但堅決不同意女方多分財產。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女兒歸小娟撫養,兒子歸大軍撫養,雙方均無需另行支付撫養費;登記在小娟名下的三套房屋(評估價格合共617萬元)歸小娟所有;登記在大軍名下的四套房屋和登記在雙方名下的一套房屋(評估價格合共438萬元)歸大軍所有。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應當堅持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
離婚財產分配上,原則上是均等分配,但是對無過錯方應予以適當照顧,否則難以在民事層面實現對過錯方的懲處和對無過錯方的利益保護和救濟,還可能放任和助長過錯行為的發生。本案中,確定多分還是少分財產的具體比例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大軍的過錯程度較嚴重,其長時間的婚外性行為,已對夫妻感情造成了難以平復的嚴重傷害,小娟作為無過錯方,根據前述「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應適當多分財產。
——雖然離婚後兒子由大軍攜帶撫養,女兒由小娟攜帶撫養,雙方均無需另行支付撫養費。但是大軍家境富裕,經濟能力強,而小娟缺乏比較穩定的經濟來源,撫養能力較弱。
——夫妻共同財產數量多,價值高,且尚有部分財產並未在本案中處理。
法官表示,因此,分割財產時,應給予小娟充分照顧,讓其適當多分財產。本案將登記在小娟名下的三套房屋歸小娟所有,其餘五套房屋歸大軍所有,既考慮了房產的登記狀況,符合便利原則,多分還是少分的比例方面(小娟、大軍分別佔上述八套房產價值的58.5%、41.5%)亦符合前述分析結果。
法官表示,離婚財產分配上,無過錯方能否多分財產,長期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應當遵循照顧無過錯方原則。」但是其後於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並沒有規定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還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因此,有觀點認為,對無過錯方可以通過離婚損害賠償的方式進行救濟,不宜再予多分財產;但也有觀點認為,離婚損害賠償案件所判處的賠償金額普遍較低,難以達到對過錯方的懲處和對無過錯方的利益保護的效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可見,《民法典》採納了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法官表示,具體適用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時,對於多分/少分的比例應重點考慮以下因素:一是過錯程度;二是撫養孩子的因素;三是待分割財產的價值。其中前兩個因素比較容易理解,第三個因素是指,如果待分割財產的價值較高,則各自可分得財產的比例不宜差距過大,反之可適當拉開差距。總而言之,多分/少分的比例是一個「度」的把握問題,是一個難題——自由裁量亦需言之有理,裁之適度,這需要對每個有影響的因素進行認定,然後作一個綜合考量、權衡,才能作出準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