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男子劉某經常在外面嫖娼、沾花惹草,結果染上了愛滋病。他始終都無法接受這一個事實,感覺自己馬上就要死了,卻還沒有好好享受生活。於是,他把自己的積蓄都拿出來,和各種女生發展男女朋友關係,在半年之內就結交了十幾個情婦,而且過上了浪蕩不羈、性生活非常混亂的日子。
他先後通過陌陌等網絡軟體,結識了張某等多名年輕女性,不斷發生性關係,事後給錢,有時還同時與多名女青年發生性交易,實施聚眾淫亂的行為。
其中,該男子還通過偷拍的不雅照片和視頻,威脅其中的部分女青年長期與其保持性關係,發生性關係過程中也要求不戴套。慢慢地,他的情人都染上了愛滋病,於是有人去報警,最終公安機關將男子抓獲歸案。
二、爭議問題
男子劉某明知自己患上了愛滋病,卻還不斷和不同女性發生性關係,沒有採取安全措施,導致多名女性染上愛滋病,那麼,劉某的行為該怎麼定性呢?是否構成傳播性病罪呢?
三、辯護觀點
被抓獲歸案之後,劉某辯解認為,自己不知道愛滋病具有傳染性,他和這些女青年發生性關係的過程中,雙方都是自願的,都沒有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和女青年發生性關係,因此不構成傳播性病罪,也不構成強姦罪,患上愛滋病是非常不幸的事情,要怪就怪命運的不公,不應該歸咎於自己,他也是受害者,而且是最大的受害者。總之,劉某請求法院判決無罪!
四、法律分析:明知有性病還性交,是否構成傳播性病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條,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構成傳播性病罪。可見,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疾病的情況下,還賣淫、嫖娼的,才構成傳播性病罪。在本案中,劉某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仍然不斷與女性發生性交易,屬於「嫖娼」,因此,劉某的行為符合傳播性病罪的構成要件。
五、法律分析:明知有性病還與多人性交,是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劉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愛滋病的情況下,故意隱瞞自己患有愛滋病的事實,在不採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與不特定的多名女性發生性交易、性行為,已經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結語
由此可見,劉某的行為同時符合傳播性病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傳播性病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重,於是,根據擇一重處斷的原則,法院判決劉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