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性病女青年,與多人發生性關係賺生活費,犯罪嗎?

2020-09-05 賴建東律師

一、案情分析

女青年王某因為身體不舒服去醫院檢查,被告知患有愛滋病。這個消息對王某來說如同晴天霹雷。後來,她又去當地多家醫院進行重複檢查,結果均被告知自己已經患上了愛滋病。心灰意冷的她心理產生了一定的扭曲。於是,她在明知道自己患愛滋病這種嚴重性病的情況下,仍然在自己的出租屋內從事賣淫活動,賺取嫖資作為生活開支。在短短六個月內,她已經和多名男性發生了性關係。

後因為群眾舉報,公安機關將賣淫嫖娼的王某抓獲歸案,王某如實供述了自己身患愛滋病的事實。

二、爭議問題

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條,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構成傳播性病罪。

在這個案件中,女青年明知自己身患愛滋病,仍賣淫,是否屬於傳播性病罪呢?每次發生關係都有安全措施的情況下,王某構成傳播性病罪嗎?

三、辯護觀點

王某認為,自己每次和那些男人發生性關係,都要求對方採取安全措施的,他們大部分都有採取安全措施,少部分沒有安全措施,他們得病不關我的事情。他們採取了安全措施基本就不會被傳染上愛滋病了。因此,我不構成傳播性病罪。

另外,王某歸案之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比較好,社會危害性比較小,而且是初犯、偶然,其請求適用緩刑。

四、法律分析

法院認為,王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仍然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構成傳播性病罪。雖然王某認為每次都要求性交對象採取安全措施 ,但是是否採取安全措施並不是認定傳播性病罪的構成要件。即使要求性關係對象採取安全措施,也可以認定為傳播性病罪。最終,法院判決王某構成傳播性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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