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顧
2016年的某一天晚上,KTV的大股東張某去店內巡查。雖然他是大股東,但並不參與KTV的日常經營管理,只是定期收取分紅。這一天不知道抽什麼風,想要炫耀一下自己大老闆的身份。
他到KTV巡查女員工,發現其中一個美女員工身材很好,這名員工他以前也聽說過,是這個KTV的招牌小姐之一。於是,他要求該女青年陪她喝酒唱歌。其實張某根本不會唱歌,就想和女青年發生點什麼。
他們在KTV喝酒一段時間之後,提出帶女青年去兜兜風。於是,兩人來到張某的車,上車後,張某鎖上車門,提出想要和女青年發生性關係,女青年不同意,張某強行摟抱、撫摸女青年,女青年因為喝酒比較多無力反抗,也只能任由老闆做這些事情了。張某將女青年衣服都脫掉之後,因為聞到異味而放棄,沒有繼續實施性侵犯,就將被害女青年送回KTV休息。
第二天,女青年向公安機關報案,稱遭到強姦。
二、爭議問題
在此類案件中,男青年起初想要和女青年發生性關係,但遭到拒絕之後,就強行想要和女青年發生性關係,並且將女青年的衣服脫掉,但是,脫掉衣服之後就由於各種原因,主動放棄強姦,停止發生性關係。那麼,此時,強姦罪成立嗎?男青年的行為應不應該遭到刑事處罰呢?應該追究強姦罪的刑事責任嗎?
三、法律分析
每一個犯罪都分好幾個犯罪狀態:犯罪著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等等。本案中,男青年主觀上想要和女青年發生性關係,女青年拒絕之後,男青年想強行與女青年發生性關係,那麼這是強姦的主觀故意。
在具備強姦主觀故意的基礎上,男青年還著手實施了強姦行為,強行脫掉了女青年的衣服,還有摟抱、親吻等行為,這些行為都可以視為男青年已經著手開始實施強姦行為。
在著手實施強姦過程中,男青年因為聞到異味的原因,主動停止犯罪,不想繼續發生性關係,那麼就屬於犯罪中止。但是,強姦罪的犯罪中止,也是構成犯罪的。
於是,法院認為,被告男青年違背被害女青年的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已經構成強姦罪。但是在實施強姦行為過程中,主動停止犯罪,屬於犯罪中止,應當減輕處罰。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男青年強姦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