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帶女生回家,因年紀大沒能發生性關係,不給錢,是犯罪嗎?

2020-12-22 生活中的刑法

男生和女生發生性交易,之後男生以各種理由不給錢,或者女生以各種理由要求增加錢,導致雙方引發矛盾糾紛的案例不在少數。此時,該如何認定是強姦還是自願呢?確實需要一定的經驗。如果男生以高額的費用引誘女生,讓女生同意發生性關係,之後不給錢了,認為這是一夜情,不需要給錢,或者對女生的服務不滿意,不給錢。女生收不到錢就控告犯罪,那麼,這是犯罪嗎?如何認定呢?

一、案例:真實案例改編

男生張某到本市非常著名的一個KTV唱歌喝酒期間,交了幾個陪酒小姐,其中一個非常清純,身材也非常好。男生就多給了他500塊小費,博得女生的好感。兩個人互動得非常精彩,一起唱情歌,一起喝酒,甚至喝交杯酒、喝同一杯酒等等,當天晚上大家都玩得很開心,玩得很開放。男生備受鼓舞,認為自己還能有這種青春的激情感覺,就提出5000塊包夜,讓女生陪男生過一晚上。女生很開心,一天晚上可以賺這麼多。於是非常開心地跟著男生回家。後來,因為男生身體問題沒有發生性關係,男生不給錢。女生一氣之下報警。

二、焦點問題

男生和女生達成了性交易的約定,而且價格不菲5000元。女生跟著男生回家。但是,男生畢竟已經50多歲,怎麼操作都沒有能夠發生性關係,就這樣悻悻地結束了。男生心裡不是很高興,睡了一晚上之後,第二天醒來就把女生趕出去了,說昨天晚上的小費就差不多了,讓女生離開。後來女生控告男生強姦。這該怎麼算呢?是強姦嗎?強制猥褻嗎?無罪嗎?

三、案例分析

(一)自願發生性關係,不是強姦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男生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女生發生性關係,就是強姦行為。因此,即使雙方發生了性關係,只要是自願的,就不是強姦,不涉及犯罪的問題。

(二)女生同意,男生也不是強制猥褻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實踐普遍認為,男生沒有經過女生的同意,強制撫摸女生、親吻女生的身體,則會被認定為強制猥褻行為,追究男生強制猥褻罪的刑事責任。

然而,如果女生同意的,男生對女生身體進行的各種親密動作,就不涉及強制猥褻罪的問題,無罪。

(三)雙方的訴求

女生很生氣,說好的5000竟然不給錢,於是就向公安機關控告男生對其強姦了自己,雖然年紀大了,但也猥褻了她一晚上。要求公安機關追究男生強姦罪的刑事責任。

男生則認為,兩個人自願發生的親密行為,而且沒有發生性關係。因此,男生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也不構成強制猥褻罪,無罪。

四、小結

本質上說,本案就是因為嫖資引發的糾紛。而且是在發生性關係之後,或者發生親密關係之後,才引發的嫖資糾紛。這就說明,其實在發生性關係或者發生親密關係的時候,女生是同意的,沒有反抗的,自願的,只是事後沒有收到錢而已。那麼,男生的行為就不涉及強姦罪或者強制猥褻罪的問題。男生無罪。

五、後話

男生以5000元帶女生回家,因年紀大沒發生關係,不給錢,是犯罪嗎?其實,這只是違法的賣淫嫖娼行為,還不涉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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