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黃奇,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捕前系蘇州松下半導體公司員工,戶籍地安徽省濉溪縣。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傳播性病犯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3日被羈押審查),現羈押於蘇州市第一看守所。
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檢察院以姑檢刑訴〔2020〕1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奇犯傳播性病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2020年4月21日受理後,根據公訴機關的建議,並徵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理。因法定事由,於2020年4月21日中止審理,後於2020年6月30日恢復審理,因涉及個人隱私,於2020年7月3日不公開開庭審理本案。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範作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黃奇至蘇州市姑蘇區臨頓路某酒店內,在明知自己患有性病的情況下,與被害人李某發生性關係,進行賣淫嫖娼活動。
被告人黃奇因涉嫌賣淫嫖娼行為,被公安民警抓獲,隨後公安機關因發現其患有性病而又嫖娼遂立案偵查。被告人黃奇對其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又嫖娼的事實供述不諱。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奇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應當以傳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奇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奇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黃奇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未作辯解。
為證明上述指控,公訴人當庭出示、宣讀了被告人黃奇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被害人李某的陳述筆錄、證人楊某、郭某的證言筆錄、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HIV抗體確證檢測報告單、成人性病抗病毒治療病歷記錄、提取筆錄、微信轉帳記錄截屏、行政處罰決定書、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認罪認罰具結書、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予以證實。
上述證據經當庭質證,來源合法,內容客觀,且能相互印證,足以證實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黃奇對此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人黃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籤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本院對指控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奇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性病罪,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檢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黃奇歸案後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奇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奇犯傳播性病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於判決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內繳納,並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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